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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对

发布时间: 2020-11-21 13:42:02

⑴ 建筑法规

⑵ 建筑法规问题

首先要明确甲方同意甲建筑公司分包时,所说的与乙建筑公司签署形式合同,是谁内签的?如果是甲容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的,甲方仅仅是同意这件事,那么甲建筑公司必定要对A楼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原因是甲方与甲建筑公司属于总包合同,一切质量问题都是双方的问题,而与乙建筑公司签合同的是甲建筑公司,这时候他们就可以再起诉乙建筑公司追赔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分包合同是甲方自己签的,甲建筑公司仅仅是介绍人的角色,那么出了问题,甲方只能找乙建筑公司赔偿了。
在现实中,恐怕不会有这么傻的甲方和分包商签合同的,常规都是只对总包,总包自己再去分包,出了问题甲方找总包赔偿,然后总包找分包赔偿即可

⑶ 建筑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用来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行为。

建设法规基本特征:

1、科学性:建设技术法规的制定来自大量的科学论证与工程实践检验,是建设业执业人员普遍遵守的科学规范。

2、标准性:所规定的内容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方法是规范统一的。

3、系统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一个工程项目,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4、稳定性:作为法律,一方面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设技术法规作为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学总结,又是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统一规范。

(3)建筑法规对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的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规范。



⑷ 有没有关于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屋面防水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印关<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国家标准,编号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屋面防水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关<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二)-总则及术语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针,本规范是将

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了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

质量指标。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

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和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分章进行叙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本规范

明确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本规范对屋面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

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1.0.5 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

2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术 语

2.0.1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层能满足求的年限。

2.0.2 一道防水设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

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层。

2.0.3 分格缝 diving joint

屋面找平层、刚性防水层、刚性保护层上预先留设的缝。

2.0.4 满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全部粘结的施工方法。

2.0.5 空铺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在周边一定宽度内粘结,其余部分不粘结的施工方法。

2.0.6 点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或打孔卷材与基层采用点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7 条粘法 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条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 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温下采用胶粘剂等材料进行卷材与基层、卷材与卷材间粘结的施工方法。

2.0.9 热熔法 heat fusion method

采用火焰加热熔化热熔型防水卷材底层的热溶胶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 self-adhibiting method

采用带有自粘性胶的防水卷材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1 热风焊接法 hot air welding method

采用热空气焊枪进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层面 inversion type roof

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 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采用薄型制品架设一定高度的空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 impoud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2.0.15 种植屋面 planti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铺以种植介质,并种植植物的屋面。

说明:2 术语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第626号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合,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按照这一规定,本章将本规范中尚未在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单独列出15条。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方面的术语有下列二种情况:

1 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尚无规定,是本规范首次提出的。如: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等。

2 虽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出现这一术语,但人们比较生疏的。如: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一道防水设防、冷粘法、自粘法、热熔法等。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三)-基本规定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项目 屋面防水等级
Ⅰ Ⅱ Ⅲ Ⅳ
建筑物类型 特别重要或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一般的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层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宜选用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
设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说明: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将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规定为25年、15年、10年、5年,并根据不同的防水等级规定防水层的材料选用及设防要求。

根据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选 用高、中、低档 防水材料,进行一道或多道设防,作为设计人员进行屋面工程设计时的依据。屋面防水层多道设防时,可采用同种卷材或涂膜复合等。所谓一道防水设防,是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个防水层次。

3.0.2 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对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说明:3.0.2 根据建设部(1991)370号文《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屋面防水设计,必须要有防水设计经验的人员承担,设计时要结合工程的特点,对屋面防水构造进行认真处理。因此,本条文规定设计人员在进行屋面工程设计时,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屋面防水等级和屋面做法,然后按照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防水材料情况、经济技术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综合考虑防水材料,按设防要求的规定进行屋面工程构造设计,并应绘出屋面工程的设计图;对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还应由设计人员绘出大样图。对保温层理论厚度应通过计算后确定,作为屋面工程设计的依据。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说明:3.0.3 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对图纸的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这样做一方面是对设计图纸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使施工单位切实掌握屋面防水设计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错。同时,制订确保防水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说明: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间,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屋面防水留下质量隐患。因此,必须加强按工序、层次进行检查验收,即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间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达到消除质量隐患的目的。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说明:3.0.5 防水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才能确保防水工程的质量。本条文所指的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水施工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业绩等综合考核后颁发资质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操作人员应经过防水专业培训,达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术水平,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对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说明:3.0.6 防水、保温隔热材料除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该产品抽样检验认证的试验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为了控制防水、保温材料的质量,对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抽样复试。如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已进入现,应责令其清退出场,决不允许使用到工程上。

3.0.7 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说明:3.0.7 对屋面工程的成品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工程在屋面施工完后,又上人去进行其他作业,如安装天线、安装广告支架、堆放脚手架工具等,造成防水层的局部破坏而出现渗漏。所以,对于防水层施工完成后的成品保护应引起重视。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说明:3.0.8 本条文强调在防水层施工前,应将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及预埋件安装完毕。如在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再上人去安装,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都会破坏防水层的整体性,从而易于导致屋面渗漏。

3.0.9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说明:3.0.9 屋面工程必须做到无渗漏,才能保证使用的要求。无论是防水层的本身还是屋面细部构造,通过外观检验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征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肉眼是否会渗漏。只有经过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使屋面处于工作状态下经受实际考验,才能观察出屋面工程是否有渗漏。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还规定其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

3.0.10 屋面的保温层和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施工环境气温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

项目 施工环境气温
粘结保温层 热沥青不低于-10℃;水泥砂浆不低于5℃
沥青防水卷材 不低于5℃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冷粘法不低于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刚性防水层 不低于5℃

⑸ 建筑工程实践对法律法规知识的要求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引导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合法、合规签订、履行合同。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仍然存在很多乱象,从项目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到工程保修,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私营企业要关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从盲目无序的经营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合法合规有序操作。

⑹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1、应由该厂承担,但设计单位应该和施工单位进行地基验收的,如果签字,那么,设计也是有责任的。此题,因为你没有提到是否进行地基验收,因此我不说设计有责任。

2、诉讼费用,由该厂承担。

⑺ 对于房屋之间的建筑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没有

您好!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 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 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望采纳,谢谢

⑻ 建筑工程类法律法规

1、如果你的问题是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话,有两套足以行走了《合同法》《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它俩,其他基本不用,你懂的。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也试图提交参照过建设部法规制度,但实际功效好像不大。
2、如果你的问题是研究其他工程类的诉讼,我真不懂行,希望对您有帮助,满意请采纳

⑼ 建筑法规论文

浅谈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工程监理不到位,“名不副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监理活动的发展。本文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关键词:监理 问题 对 一、目前影响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1、监理单位的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等级都是乙级、甲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一套班子多个牌子、“借鸡抱窝”的情况较多。
2、监理与业主的关系问题。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厉害关系。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团公司“某某经理”、“某某领导”却是该监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着、存在着自己干的活自己监理,此类监理项目机构类似或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
4、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考试中获得;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
5、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
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监理验收签认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时,如:KL纵筋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柱筋纵筋由多变少直径由小变大插筋的锚固长度短2/3等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理直气壮”地“指导”施工人员应“如何如何”,或会告诉你,他已经发现,等等。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加强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的名不副实的进入,不但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准入等级制度,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二)、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
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监理业绩和信誉是靠规范操作建立起来的。监理操作的内容很多,当前特别要重视规范监理取费标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会有七八家甚至更多的单位竞相投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竞争力,排挤别人,当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动压低取费标准。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却给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留下隐患。要知道,没有良好的成果最终是得不到业主的认同的。低价的代价基本上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给所在单位的长远发展设下了绊脚石。所以,合理取费标准是规范监理的基础,它能为项目实际监理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
监理人员的素质是企业形象的窗口,企业要重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培训。从监理在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监理企业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及时、适时及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
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在施工图审阅和监理时,要克服和消除“施工图是经过审查的”、只要“按图监理就可以”的思想。要领会、理解设计说明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的深层含义,要善于在“纸上谈兵”时,事前发现诸如楼梯梯段净高不足、楼梯平台净宽不足等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规范规定且影响使用功能等设计疏忽,并在工程施工、隐蔽前发现、协调处理。
二是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
当今是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在各行业应用速度极快的时代,不断更新思想,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技术是各行各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不更新就意味着倒退,就意味着等待淘汰。当国家对建筑业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时,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影响极大时,当国家对建筑新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新操作技术,对规范、图集作较大调整时,监理企业要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业人员要克服通过行业准入关就可万事大吉的思想,要及时、主动、尽快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
(四)、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
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的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帐”。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一旦出现需要采取事后补救的情况,虽然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但也从侧面反映了监理的业务水平、监理的深度、事前控制等方面能力的不足。所以,制定针对性强、符合所监工程特点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实际监理活动中予以落实,更好地体现监理企业综合水平和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良好素质。
(五)、 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
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无论从隶属关系还是从合同关系上监理都不应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不能让施工企业的自检流于只作资料的形式。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预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三、结束语
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

⑽ 建筑法规要点知识2

建设法规构成及特征
构成:建设行政、民事法律、技术法规:
建设行政法律特征:
指令性: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下指,一方服从
非对等性: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强制性:禁止、命令---无选择
灵活性:表现形式多样、内容可常变更
建设民事法律特征:
平等性:主体地位平等
有偿性:权利与义务对等
任意性:在法律内有选择权
相对稳定性:内容与法律比不易变更
建设技术法规特征:
科学性:来自科研与实践
标准性:有国家、专业、地方及企业标四级
系统性:各环节均有、衔接完整
稳定性: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质量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适安经美的最低要求。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国家机关(权利机关、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单位) 公民
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或智力财富
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建设民事法律所具有的特征
建设民事法律特征:
平等性:主体地位平等
有偿性:权利与义务对等
任意性:在法律内有选择权
相对稳定性:内容与法律比不易变更

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1 法律事实:指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客观现象和事实。注意: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也不是从来就有的。
2 法律事实分类: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事件与行为两类:
(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客观现象。分:
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
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活动。包括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都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

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按降序)、特征,并举例。
宪法
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土地法…
行政法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建筑师条例
部门规章:监理收费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规定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体系:法律法规、规章等形成关联、补充、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
其中:
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主席令发布…
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颁行总理令发布
部门规章: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独立或联合制定并颁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规划原则: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同时遵守土地、资源、环保等法规。

城乡规划范畴或类型及时效
城乡规划范畴或类型---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30Y远景
城市规划 总规 一般20Y
5Y近期
镇规划 详规(5Y) 控制性
修建性(1)(2)
村庄规划
要求:修建性 服从 控制性 服从 总规…

详细规划分类及概念
控制性详规:---安
任务: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内容:各地块主要用途、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退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管线综合及其他需配公共设施等。
修建性详规:---唐1、唐2、唐3
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总规的组编与审批

一书两证制度的内容、概念、办理条件及效力
1)概念: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核准与备案制前,建设单位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规划法36条: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无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规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项目符合控规和规划条件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开工的必备证件。
----乡村另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关于规划条件的概念、禁止性规定
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建设方提出的关于出让地块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的规划条件。
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关于规划条件的禁止性规定:
第38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城乡规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39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35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公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后果。
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
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
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的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概念与特点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获取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如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
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
基本农田: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土地利用总规和法定程序划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土地分类
建设用地:指各种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分类:
据所有性质:国有与集体---均属非农用地
据土地利用总规:
规划内--土地利用总规已确定
规划外--总规中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变性的规定
确需变性:应经土地部门同意,报原批准人批准。城市规划区内变性,报批前应先经城规部门同意。
国家建设征(用)收土地 、 审批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应依法补偿。
(1) 审批
凡征收基本农田、或非基本农田的耕地>35公顷、或其他土地> 70公顷,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应按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应包括:
土地补偿费
----属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所有人
其补偿标准为:
(a)土地补偿:前三年年均产值6-10倍。
(b)安置补助:需安置农业人数*前三年亩均年均产值4-6倍,但每公顷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年均产值15倍。
(c)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定。
(d)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耕地为城市郊区菜地时,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其他土地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另规定。
征收下列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征收基本农田、或非基本农田的耕地>35公顷、或其他土地> 70公顷,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概念时效要求前提、两者关系
新、扩、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间、申领人、范围及审批
无证不得开工。已开工者立即停工,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2、施工许可表现形式
开工报告: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
施工许可证:
规模限额以上须办
规模限额以下可不办
规模限额:300m2以下、或30万元以下
3、申领条件-- 据9910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规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合规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合同价50%、否则≮合同价30% 。业主出具银行证明、付款保函或第3方担保
(8)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自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延或超过延期时限----自行废止。
开工报告有效期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工程保修期限
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 -- 据质管条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Y;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Y。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投标联合体的概念及法律责任。
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资格:均应具备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组成的资质以较低者确定。
应签共同投标协议并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中标后,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按期交履约保证金或签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的权利人
一二级注册执业资格目前有造价师、建造师等
现阶段我国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划分
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
一般、小型、简单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施工图设计
特殊、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标准的分类
新、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的范围、目的
抗震设防范围: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禁止转让的条件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条件---不得转让
(1)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注意:出让土地时,转让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年限-此前已过年限
房地产开发商如因自身原因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的处理
据《房产法》,以出让获取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的,须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可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拆迁补偿的形式,补偿内容、对象。
补偿形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货币补偿---放弃产权获得变现
产权调换---放弃原产权获得新产权,补差
拆迁补偿:指因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使其受到一定经济损失,据国家法规给予其一定补偿。--- 针对所有权
范围: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建,按使用期内的残值并参考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但违章建筑,超期临建不予补偿。
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有哪些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般应包括以下8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的方式。
格式条款的争议处理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合同的概念
指虽然己经双方当事人订立、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简述与论述类: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建筑稳定与安全,含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
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③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④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方案优化、经济等业主利益不属审图义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与特点
划拨: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无偿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划拨的5特征:
具有行政性、无偿性--成本低、无期限性、不可交易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下资源国有性
《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据《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划拨房地产允许转让的一般条件
房产转让的额外条件(划拨土地)。
(1)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查批准。
(2)应变性的,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并办出让手续和使用权证书。
工程设计的一般原则
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
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禁止转让的条件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条件---不得转让
(1)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注意:出让土地时,转让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年限-此前已过年限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国家机关(权利机关、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单位) 公民
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或智力财富
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公开招标的概念与特点。邀请招标的概念与特点
公开 :无限竟争性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 :有限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人)。
两者主要区别 :
(1)发布信息方式、阶段不同:
(2)选择范围不同:
(3)竞争激烈程度不同:
(4)招标工作量与成本、时间不同
规划条件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建设方提出的关于出让地块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的规划条件。
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预售商品房的要件
预售条件(要同时满足):
(1) 已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目前有变化)。
(4) 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乡规划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土地总体规划的内容
在一定区域内,综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编制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
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乡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同时还应展望土地利用远景目标和确定分阶段实施的土地利用目标。
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
基本农田: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土地利用总规和法定程序划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后果
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66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法》第7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报批:
(1)上级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50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土地征用已完,已达三通一平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对勘设施监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3.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必监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监理
6.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质监手续
7.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有设计方案
8.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土地总规的编制原则
编制与审批:分级编、审国务院批。
修改:不得擅自变用途,须原批准机关审批。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如下法定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或对象与作用
调整范围(社会关系)与作用:
建设行政管理关系: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
建设经济协作:平等主体间往来、协作关系;
建设民事关系:如土地转让、拆迁、人身、财产伤害赔偿、主体内部劳动合同等。
公开招标的概念与特点。邀请招标的概念与特点
公开 :无限竟争性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 :有限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3人)。
两者主要区别 :
(1)发布信息方式、阶段不同:
(2)选择范围不同:
(3)竞争激烈程度不同:
(4)招标工作量与成本、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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