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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执法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2-19 21:31:21

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内容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⑵ 新环保法也改了环境监察能垂直管理吗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但是,新环保法毕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监察机构只是政府大环境保护体系中的环境保护部门的一个组成部门,新环保法没有对其涉及太多内容,对于环境监察人员最关心明确行政机关性质以合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等内容也没有涉及。个人认为,对垂直管理以减少执法掣肘这类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也暂时不会涉及,一是垂直管理只是解决干扰依法行政的一项措施,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措施众多,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执法掣肘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二是新环保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执法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地方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执法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规定,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的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执法部门将作为政府责任的体现者和组织实施者开展工作,短期之内,实施垂直管理可能性不大。
其实,环保垂直管理、监察垂直管理、监测垂直管理喊了十多年,都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不得已做法,还应采取可行措施,强化对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考核,将包括依法行使环境监管职能等各项政府职能列为对人员评价和选拔人用的重要指标,改变环保问题就是环保局的问题这一认识,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条腿一样长,和谐之路才能走的更稳当。

⑶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这彰显了我国政❤府强力治污的坚强决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向社会传递强力治污、重典治乱的国家意志和坚强决心,发挥政❤府、企业、社会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和高压态势。

二是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完善环境监管机制、落实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环境监管权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全、能力不强、法制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

三是督促环境监管部门必须坚决纠正监管缺位、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严惩环境违法犯罪,遏制当前环境违法案件高发频发态势。

⑷ 如何更好的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为了更好地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智慧指间科技根据这一需求,自主研发了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来实现。
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通过GIS技术将网格中的网格划分、网格员、污染源企业、网格案件、空气质量监测、水质量监测等内容在地图上进行叠加并集中展示,进行环境监管资源整合,逐步构建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监管网络,方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反应快、全覆盖、无盲区的工作特点,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⑸ 环保部门应当如何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可持续发展被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特别是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迫使所有人必须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自然规律的关系,重新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会实现新常态下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
认识经济发展和自然规律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只有将遵循自然规律置于发展的重要位置,围绕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才能够实现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从我国具体国情来说,就是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摈弃经济粗放增长、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提高低碳环保意识、凝聚社会力量,多方位全过程遵循自然规律、融入生态理念,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的生态文明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不再局限于生态维度本身,已经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建设当中。因此,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就能够深层次梳理各项改革过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够为各项改革提供一套较为统一的标准,因此可能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环境并非无法治理,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环境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治理虽然可以短期见效,但也要付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况且环境并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治理环境需要有坚定的决心和合理顶层设计,以区域发展规划为先导,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载体,加大金融、税收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不断促使经济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环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国法治精神进行,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做到科学执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等以我为中心意识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环境治理还需要培养一批能够执行环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通过人才与产业、社会的协调发展,打通环境治理体系各个部分的微循环,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发展,让环境保护如同“APEC蓝”的成功管理典范,成为一种环境监督管理的“新常态”。

⑹ 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是为了减轻在矿产资源开发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虽然多年来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涉及到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但是,一方面这些法规缺乏可实际操作的条文,导致执法监管部门监管时困难重重;另一方面,许多基层执法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在某些地方仍在盛行。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尚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发展与地质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味追求在任期间的经济发展指标,甚至追求个人利益,放任监管部门对矿山环境的监管,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化。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因局部利益而纵容地方及个体企业消极对待国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导致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甚至处于失控状态。如陕北地区部分县级政府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使地方及个体违法开采石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的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因此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铲除地方保护主义是地质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坚决制止新的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于新建和技术改造的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设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专篇,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作为采矿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建设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各级资源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矿山开采,避免环境破坏。结合矿山换证,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提出限期整改和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尽量避免地质灾害和防止矿山环境遭受破坏。只有依法采取措施,使违法者伤筋动骨,才能实现保护地质环境的目的。

同时,对矿山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处置、排放;对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形成的危岩体、地面塌陷、地裂缝、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要保护矿区周围的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开矿。严格控制在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的可视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资源浪费、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枯竭的矿山。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大矿区,要因地制宜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矿山企业对矿区范围的矿山环境实施动态监测,并向资源环境行政主管提供监测结果,对于采矿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有关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⑺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执法监管权力有哪些

环保手续的审核、批准权;(环评、排污许可等)
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排放污染物质的审核、监测、检查、监督;
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罚。

⑻ 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有哪些

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包括一些政府内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容提出的各种环境优惠条件,比如说减半增收排污费、简化环评审批、设立一些“宁静日”阻碍强制性执法检查等。《通知》要求依法重拳打击五类恶意违法行为,即: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

⑼ 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意见

你好,组织会议进行宣讲。深入落实通知精神。

⑽ 如何理解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通知》的发布,彰显了我国政府强力治污的坚强决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向社会传递强力治污、重典治乱的国家意志和坚强决心,发挥政府、企业、社会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和高压态势。二是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完善环境监管机制、落实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环境监管权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全、能力不强、法制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三是督促环境监管部门必须坚决纠正监管缺位、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严惩环境违法犯罪,遏制当前环境违法案件高发频发态势。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近期,我们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将从如下3个方面着手,推动《通知》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实效。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动员部署全国环境保护大检查,进行政策解读和培训研讨,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二是加强细化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分解具体工作任务和时间表,推动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三是加强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动态,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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