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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第三人

发布时间: 2020-12-19 18:33:24

⑴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参加进来,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实际上这种与原告的地位一样,只是一个具体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原告,一个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为自己的被告,后参加进来的人,这种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独占了父母遗留的三间房,而老二则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间半房的请求,而老三则认为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诉讼。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参加或自己申请参加进来。这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甲从乙处购进一台机器,由于机器质量低劣,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乙提出机器系丙厂制造,应由丙厂承担责任。此案件中,甲乙有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丙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机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败诉后,势必会转而向他提起诉讼,该案件的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参加进来,将两案合并一案处理,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从诉讼地位上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充分陈述自已的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提起上诉等。但是,由于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涉及原告、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如:在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等。

⑵ 简答,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专第三人。实践中,属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可以自己主动请求参与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多的由法院追加或者当事人申请追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⑶ 法律上的第三人是什么概念

参考看下 并有案版例权http://59046499.blog.163.com/blog/static/218538720074275245543/

⑷ 请法律高手进!法律上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民法上的第三人分为有独三和无独三
1有独三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依照法版定继承以外权的依据对本案的标的主张所有权的人 有独三之诉成立 意味着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解决 以起诉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 权利义务相当于原告 可撤诉 可上诉 如张父有一套房作为遗产 两个儿子张大张二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张父的养子李某在诉讼过程中 向法院起诉 并出示了张父将房产留给自己的遗嘱 李某就是有独三

2无独三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即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使其承担法律义务的人 依起诉方式或法院依职权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权利义务相当于被告 只有在判决其承担义务时可上诉 不得撤诉 如甲在A超市买了一瓶牛奶 牛奶不合格 发生侵权 牛奶公司为第三人被追加到诉讼中来 牛奶公司可能承担赔偿义务 牛奶公司为无独三

⑸ 什么是第三人法律方面的。

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但是有权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权提出上诉。

⑹ 法律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四)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⑺ 法律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除了法律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是指,法律关系双方不得因为基于该法律关系来消除对第三人所需获得的权利。
善意第三人一般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来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我国也有基于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被制定在《物权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⑻ 法律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四)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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