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考试
❶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证考试难不难
不难,属于普及型的。在税务局工作,
总得有执法资格吧,
不然工作还怎干?所以,此类考试超级简单。当然,假如你的基础不是很好,
还是要准备一番的,做到有备无患。
❷ 马上要参加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请问《征管法》怎么复习
关于复习,这里给你一些思路:
复习效率:
可以学习掌握速读记忆的能力,提高学习复习效率。速读记忆是一种高效的学习、复习方法,其训练原理就在于激活“脑、眼”潜能,培养形成眼脑直映式的阅读、学习方式。速读记忆的练习参考《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训练》,用软件练习,每天一个多小时,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把阅读速度提高5、6倍,记忆力、理解力等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最终提高学习、复习效率,取得好成绩。如果你的阅读、学习效率低的话,可以好好的去练习一下。
复习方法:
1、章节复习,不管是那门学科都分为大的章节和小的课时,一般当讲完一个章节的所有课时就会把整个章节串起来在系统的讲一遍,作为复习,我们同样可以这么做,因为既然是一个章节的知识,所有的课时之前一定有联系,因此我们可以找出它们的共同之处,采用联系记忆法把这些零碎的知识通过线串起来,更方便我们记忆。
2、纠错整理:考试的过程中难免会做错题目,不管你是粗心或者就是不会,都要习惯性的把这些错题收集起来,每个科目都建立一个独立的错题集,当我们进行考前复习的时候,它们是重点复习对象,因此你既然错过一次,保不准会错第二次,只有这样你才不会在同样的问题上再次失分。
3、思维导图复习:思维导图不仅在记忆上可以让你大脑里的资料系统化、图像化,还可以帮助你思维分析问题,统筹规划。将知识用思维导图画出来进行整理记忆,可以很快分析出知识的脉络和重点,并且记得牢固。
❸ 本人新进国税局公务员,今天11月份有一个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如果
一般不会不通过,不及格需要补考,必须要过
❹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和注册税务师一样吗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资格考试。税务师资格适用于独立的第三方涉税鉴证企业出具税审报告资质,而税收执法资格我个人理解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资质考试。
❺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 多少分过
60分过。通过的标准是:参加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
❻ 请问本人不是财会、税务等相关专业的,考进了税务系统,该如何复习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难不难考
不难,都是一些基础性的题目。
不过,鉴于你不是是财会、税务等相关专业的,对考试也不能掉以轻心,要积极准备应对。祝成功!
❼ 税务执法考试难不难
不难,都是基本的,监考也不是很严格。
但是即使你是学财会的,你也要大概准备准备,有的考场监考的严,据我所知,居然有一小部分人没有过,还被单位罚了1000块钱~~~~~~~~~~~~~~~~~~~
❽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的考试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
一、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
1.《税收基础知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2月版。
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3月版。
二、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
(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
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第五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第三节重点考试内容;增值税为重中之重,着重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纳税范围及计算方法、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计税,注意增值税、消费税新条例变化;第四节营业税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第五节一般掌握车购税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六章:第一节作为了解,第二节为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注意顺序)、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损失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要求(需展开理解);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为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作要求。
第七章:主要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
第八章:掌握税收管理基本制度与内容,了解税收法律责任。
第九章:掌握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特别是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执行及几种税务稽查方法(不需展开)。
第十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十一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
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
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
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
第四章:考试重点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了解第一节、第三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
第六章:掌握第三节,其它章节了解,不为考试重点。
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考试重点,需认真掌握。
第九章:掌握第二节,其它章节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三、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题型
(一)命题指导思想及原则
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不考偏、难、怪、冷僻业务知识,试题难度介于入门级与水平级之间,简单题占60%左右,中等难度题占30%左右,较有难度题占10%左右。
(二)试卷考核业务知识构成
总体来讲,两科目合并成一张试卷,不分开命题;全是客观题型,《税收基础知识》即各税种知识占60%左右(55-60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即法律知识占40%左右(40-45分)。
(三)试卷题型
1.单选题(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共25题,每题1分,计25分 。
2.多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有错选项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正确的选项每个得0.5分),共20题,每题2分,计40分。
3.判断题(不是对就是错,二者必居其一,不需改正错误),共15题,每题1分,计15分。
4.综合(计算、案例)分析题,3个案例题,前两个案例题分别3问,最后一个案例题4问,每问2分,共10问,计20分。第一个案例题是增值税业务题目(一般是第一问计算销项税额、第二问计算进项税额(注意不计、转入、转出业务问题)、第三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第二个案例题是企业所得税业务题目(一般是第四问、第五问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研发费用、职工福利教育工会费用、损失、摊销等业务计算,第六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第三个案例题是税务法律案例分析,同时结合税收征管法、刑法、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救济实体法等业务命题,该案例分析题有单选题、多选题,在选项后标明。
四、有关考试重点内容与通读内容、了解内容命题说明
考试重点内容肯定要考,通读内容及了解内容并不是不考,这个请各位应考人员学习时注意,不要存在有侥幸心理。
五、有关考试命题与指定参考用书关系说明
考试命题绝大部分题目考核内容来源于指定参考用书,但是不拘泥于参考用书,要高于参考用书,一般不直接考参考用书中的原题;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是还有一些超出指定参考用书内容的题目(尤其是牵涉到各类税种计算题),一般占10%左右。
六、指定参考用书补充必看参考资料
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6.《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之税收基础知识与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辅导用书》,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年11月版,该套辅导书重点点拨了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并有大量的典型案例分析,附有全真模拟测试卷和答案,消息来源《中国税务报》2009年11月20日第3094期第4版。
❾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的介绍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的一种。主要报考对象是税务人员,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法律基础知识、税法知识及与税收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中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
❿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的相关通知
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日期: 2007-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
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