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中医法则法规

中医法则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9 14:02:29

㈠ 关于中医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哪里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㈡ 有哪些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何时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为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事故分几级几等,各级内容如何?

答:卫生部将医疗事故拟分为四级十一等。

其中一级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等;二级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级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5、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报告?

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6、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几种?

答:1、协商;2、民事诉讼;3、行政解决;

7、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8、有哪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在多少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有效?

答:一年内

10、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答:(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1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怎样处理?

答: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14、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实物?

答: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15、当事人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几日起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答:应在10日内。

16、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

答:(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答: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18、在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时,应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

1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引起?

答:(1)在纯技术性问题上坚持以医生意见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观念上的问题,可以病人意见为主;(3)注意告知语言的艺术性;(4)涉及病人隐私应注意告知对象。

20、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后必须是医患双方均有2人以上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2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的处理及存放时间怎样?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2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做?

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4、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成员条件怎样?

答:(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25、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怎样组成?

答: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2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7、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的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通过。

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与医学建议。

2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界定,我市暂定数是多少?

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我市鉴定费标准为2200元。

30、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怎样结算?

答:(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1、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的处罚怎样,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责任人罚。内容如下:(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2、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

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为死亡;一级乙等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33、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1)双侧轻度不完全急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后;(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而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3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向注册机关缴验哪些证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身份证明;(3)健康检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3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中断注册怎么办?

答:有效期为两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

答:(1)服刑期间;(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37、湖南省对护士注册的年限要求怎样?

答:规定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数年注册者,第二年连续注册。

38、护士开业必须申请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获得《执业证书》;(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并持有关证明;(3)经过注册。

39、在医疗执业中,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为多少年?

答: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

4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已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答:(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鉴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2、医疗机构的血液专管人员对血袋包装的核查内容有哪些?

答:(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7)储存条件。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献血年龄为多少?

答: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44、献血法对献血量及间隔期的规定怎样?

答: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怎样?

答: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乙类为24种,丙类为13种。

46、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疫情报告怎样做?

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些传染病不得擅自由医务人员分开?

答: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家属姓名、地址公开,除非有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8、发现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应在几日内确诊?

答: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可疑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4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天人数不得超过多少?

答:3人。

5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52、护士执业考试几年举行一次?

答:每年一次,时间为4-7个月。

53、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有违反,怎样处罚?

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于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5、对医疗机构的储血管理要求怎样?

答: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贮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贮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5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应由医护人员负责到输血科取血,如发现哪些情形,不得发出血袋?

答: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是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⑦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57、对患有哪些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需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直到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答:(1)鼠疫、霍乱。(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付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3)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58、对医务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要求如何?

答: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及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生不少于3学时,并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9、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哪些证方可购进?

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0、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规定医院在对抗感染药物应用时,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

答:医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

61、行政处罚由谁实施,被处罚人享有什么权力?

答: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2、何为法律,举例说明?

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63、何为行政法规,举例说明?

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性的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称呼。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64、何为部门规章?

答: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5、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重点:

A 有自杀、自伤的防范 B 有坠床的防范

C 手术意外的防范 D 三查七对不到位的防范

66、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 国际条例

67、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

A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B 法对道德起保护作用

C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制定、修改、废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

E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约束人的行为而是内心世界

68、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A 促进健康 B 预防疾病 C 恢复健康 D 减轻痛苦

69、护理的特点是:

A 尊重人的生活与尊严 B尊重人的权利

C 护士工作不受国籍、种族、年龄、性别、政治信仰和社会身份限制

D 护士与有关单位合作,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服务

70、在临终护理时有关病人的遗嘱,护士应注意:

A 至少两人以上做遗嘱见证人并签字

B 不应过问遗嘱内容 C 不要干扰立遗嘱人的本身意愿

D 记录立遗嘱人的当时精神,身体状况,有两人签字

E 不要接受病人馈赠的部分遗产

71、护士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

A 热爱护理事业,终身奉献 B 尊重患者,谨言慎行

C 遵章守纪,严格操作 D 仪表端庄,语言规范

E 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72、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

A 敏锐细致的观察力 B 敏捷独立的思维能力

C 积极而又稳定的情绪 D 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力

E 恰当的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记忆力

73、各级护理人员守则主要内容是:

A 操作时要做到严谨、准确、精益求精

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热情体贴、竭诚服务

C 诚实谦让,举止文明礼貌 D 加强职业素质修养,遵守院规院纪

E 关心集体、服从安排、不谋私利

74、护理安全管理应做到:

A 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护理安全制度

B 加强无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三查七对

C 有预防差错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处理原则、方法

D 注意安全用电、用氧做到四防

E 对儿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预防坠床、烫伤、滑倒等意外伤害的措施

75、有关值班、交接班制度:

A 勤加巡视,对病室及患者情况了如指掌

B 严格做到“四轻”“十不”

C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医嘱情况,仔细交接物品,数物相符

D 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备

E 坚持床旁交接、现场交接,注意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的护理情况

76、有关患者入院制度应注意:

A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B 及时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备

C 对急症手术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抢救准备

D 详细介绍病室环境与有关制度 E 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77、Ⅰ级护理病情依据:

A 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B 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弱者

C 瘫痪、惊厥病人 D 早产儿、晚期癌症

78、有关执行医嘱制度:

A 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与时间准确执行 B 不得擅自更改医嘱

C 执行医嘱时要严格坚持查对制度

D 如遇医嘱不清晰可疑时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E 危急情况下无医嘱时自行做出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医生,做好记录

79、有关查对制度主要有:

A 医嘱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

B 一切医嘱均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C 一切药物准备时要有第2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

D 药物过敏者要有明显标记

80、使用药品时应注意:

A 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 B 瓶塞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缝

C 安瓿有无裂痕 D 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

81、输血的查对应为两人查对,查对内容为:

A 查对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

B 血袋有无破损、泄漏 C 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

D 交叉配血结果 E 输血量是否与医嘱相符

82、有关抢救制度主要有:

A 抢救室必须备有齐全完好的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

B 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C 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

D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熟悉抢救程序

E 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口头医嘱须复述核实后方可执行

83、抢救室内物品四定与三及时为

A 定品种数量 B 定位放置 C 定人管理 D 定期维修

E 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

㈢ 中医诊断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中医诊断学是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研究如何诊察病情、辨别病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一门学科。中医诊断学主要包括诊法、诊病、辨证和病案四大部分。中医诊断学的基本原则有三:整体审察、诊法合参、病证结合。它是中医基础理论与临床各科之间的桥梁,为中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主要骨干课程。
中医诊断学是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研究如何诊察病情、辨别病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一门学科。它是中医基础理论与临床各科之间的桥梁,为中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主要骨干课程。

包括对病人进行检查,收集患者的病情资料,采用正确的思维方法进行分析,确定病证的临床表现特点与病情变化的规律,为临床预防、治疗提供依据。

医学科学的任务是防治疾病,益寿延年,而诊断学对人体生命活动状态和疾病的认识,则是防治疾病、预防早衰的基础。对病证正确的诊断是有效防治的前提,中医诊断学是根据中医学基本理论,专门研究如何诊察病证临床表现、确定病证诊断、分析病证变化及其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

在长期的医疗实践活动中,历代医家积累了丰富的临床诊断经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完整的诊病体系,即四诊(望、闻、问、切)、辨证与辨病。中医诊断学所具有的独特诊断方法与对人体生命活动状态的认识,自古至今,一直在临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并对国外医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医学在诊察患者时,主要依据患者的自我感觉与外在表现,将四诊所获得的各种模糊信息(病情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患者整体状态(证候)的认识;这种整体、动态的观念体现在诊断上的重点侧重于辨证,显示出中医在医疗实践方面的卓越思想。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这些特点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中医诊断未能采用实验室与特殊仪器检查,在诊断的定位、定量方面显得相对不足,如何有机地结合现代各种检测手段以拓宽中医传统四诊的视野,以及病证诊断的规范化、微观化方面,国内外不少学者已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但仍是今后中医诊断研究的命题。

㈣ 中医药管理条例

可以电话咨询,哈尔滨何律师

㈤ 中医内科是否能够开展静点法定依据是什么

中医内科当然可以输液的啊,现在提倡中西医结合嘛,中医是我国的传统医学,但是中医在很多疾病的治疗上出效果没有西医快。
1.设立中医门诊,开设中医病房或中西医结合病房,加强中医科室的建设,中医科应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遗产为宗旨,积极搞好门诊和病房工作。
2.医院中医科的病房,由中医负责管理。中医科病员的入院、出院、饮食、护理均由中医决定,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
3.中医可按病员病情签署诊断、病假、死亡等有关医疗证明书。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及时书写中医或中西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4.对于年老经验丰富的中医,应配备水平较高的青壮年中医或西学中医师,作为助手,继承并整理其学术经验。积极开展中医的科研工作。
5.承担中医和西医学习中医的教学工作,认真带好进修、实习人员,定期开展中医学术活动。
6.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7.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如针灸、推拿、正骨、男科、妇科、皮肤科等,设专科门诊方便群众就医。
8.院外处方,原则上不转抄,只能供参考。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开处方和抄方。
9.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10.中医治疗的住院患者,是否需要随诊,由会诊医师确定,并认真做好记录,定期随诊。各科中医随诊的患者,出院前三天经治医师通知随诊医师停开中药,以免造成浪费。
11.在弘扬中医特长的同时,有选择地吸收和应用西医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病的新路子。
12.就诊病员必须先挂号,按照先后顺序就诊,老年病员可优先就诊。
13.热情接待病人,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仔细检查,力求正确诊断,治疗措施得力,必要时转上级医院诊治。
14.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及时书写中医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并详细向病人交待病情和注意事项。
15.实行首诊负责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坚持医疗原则,按规定出具医疗证明。
16.讲究医德,仪表端正,衣帽整齐,室内整洁,做好科内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17.做好科内空气、物体表面、地面及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及处理工作,防止和控制医院内交叉感染,一旦发现传染病人,立即采取隔离等相关措施。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医疗事故核心报告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管理的要求,发生医疗事故后,为了便于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有利于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治疗措施,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制定医疗事故核心报告制度:
一、内部报告制度: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包括直接相关的医务人员和无直接相关的每一位知情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后,科室负责人立即向医务科报告。由医务科立即向分管业务的副院长报告,直至上报院长。
二、发生医疗事故后,由院长或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向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危重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对住院病人中的危重或疑难病例,必须给予特殊的关注,及时召开科室全体医师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共同研究问题,争取早日化险为夷。各临床科室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科室组织的危重及疑难病历讨论是医院医疗质量监控内容之一,该工作的有关考核内容将逐步纳入医院责任制考评标准。
二、凡住院病人在诊断和治疗上存在疑难问题或病情危重时,经主管医师提出,主诊医师核定后,经科主任同意,即可安排讨论。若病情涉及多学科,可申请全院病例讨论,上报医务部,由医务部组织落实。
三、病例讨论应由病房主诊医师主持,科主任及全体医师参加,护理人员自由参加,护士长必须参加。
四、于讨论日期三日前,即可将病历提出,在病房晨会时宣布病人床号、姓名,以便大家事先参阅病历,检查病人,翻阅文献,做好发言准备或提出问题。
五、主管医师应事先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进行充分准备。
六、主管医师在会上详细报告病历,并提出自己的各种看法和意见。然后主诊医师对病例进行分析归纳,提出初步诊断和存在问题以及检查治疗方案。
七、医师可根据病例各抒己见或提出有关问题,做到知无不言。
八、主管医师和主诊医师做补充发言,或做出适当解释后,大家进一步进行讨论,交换意见。
九、最后由科主任总结并提出意见。
十、主管医师做好发言记录,专册保存,并择要记入当日病程记录中

医疗咨询制度
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为了体现人性化服务,让患者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制度:
1、所有医务工作者都有向患者提供医疗咨询的责任。
2、在诊治的整个过程中,不论是门诊病人还是住院患者,医务人员都要耐心详细地为患者解答疑问。
3、医疗咨询的内容不仅仅是指医疗专业知识或是健康宣教的内容,还包括涉及到在我院就诊整个过程中的其他细节,如药品价格、服务内容、医疗程序等。
4、医务人员是否参耐心、及时、详细地向患者提供医疗咨询作为医疗质量考评的内容之一。 保护性医疗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高度责任感,尊重、关心、爱护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遇涉及病人的语言,均应做到清楚简明,分寸得当,避免其产生误解、疑虑、悲观等不良情绪或造成其他不必要的伤害。对有可能对病人造成不利影响或伤害的病情分析、病例讨论等不得在给病人查房时进行。
三、对于可造成病人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歧视病人,在向病人和家属告知病情时,应使用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的艺术和效果。
四、医务人员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时应做到衣着整洁端庄,态度热情温和,耐心细致,动作娴熟准确,成功率高,尽可能减轻病人的紧张、焦虑和痛苦。
五、为教学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示教时,或在病人清醒状态下进行手术时,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不应了解的、不利于其病情恢复的情况。
六、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私密。病人具有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病人隐私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七、病人的隐私仅在诊疗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必须严格为其保守秘密,未经病人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
八、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查阅或复印病历、检验报告等医疗资料。必要时必须与具体经管医师协商后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九、在未得到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向除司法机关、疾病控制中心、省市医保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病史资料。
十、遇到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而不宜让病人知情的情况时,由病人授权委托其近亲属代行知情权。如病人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代行知情权。

医患沟通、医患谈话和出院随访制度

根据医院管理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服务,让患者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加强医患双方的交流与沟通,避免医患双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创建和谐的就医环境,特制定我院医患沟通、医患谈话和出院随访制度:
1、每位新入院的患者,主管医生都要亲自与患者及其家属就患者的病情、诊治方案进行详细的面谈,耐心解答患者或其家属的疑问。在整个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行价格较为昂贵的特殊检查或是药品的使用,或是使用价格虽不贵但副作用较大,用后可能产生不良反应的药物时,医生要向患者及其家属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必要时还要签知情同意书。
2、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和医院管理的实际需求,医方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涉及到麻醉、手术、特殊检查、贵重药品、一次性耗材、危重病情、死亡诊断和时间、自动出院等情况时要向患者或是在法律上具有效应的委托人签署相关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对院方告知内容的意见、日期和名字。以上内容是作为院病案检查小组在病案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院病案检查小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医生及时进行改正。
3、患者因病情好转或是痊愈或是患者自动要求出院,在出院之前,主管医生要请示上级主治医师的意见,并详细交待好出院的注意事项和服用药物等情况。对于慢性病患者主管医生要在患者出院的一至六月时间内不定时进行至少一次的电话随访,对居住城区活动不便的患者要家庭随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务处在分管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信息科,同时立即报告医务科长和业务副院长。信息科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及时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二)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
(四)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饮用水污染事件、医源性感染爆发、生化恐怖袭击事件、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医疗事故、医院水电及医疗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应急组织及职责
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应急指挥办公室、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应急处置队。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协调与上级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关系,确保在上级行政部门领导下,统一领导全院医疗救治工作,统一调配全院人员、物资、技术,使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任组员。
应急指挥办公室:在指挥小组领导下协调好院内各科室关系,具体组织协调院内各相关部门,确保突发公共事件救治工作在我院顺利实施。主要由医务科、院办、护理部、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挂靠医务科。为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协调院内各部门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医务科负责安排院内外病人的收治、会诊、转诊、组织抢救及医务人员的调配工作;
2、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调配及病区医疗物品准备工作;
3、总务科负责组织院内各种后勤物资的供应、后勤设备(施)的维护以及院内环境和被服的清洁、消毒工作;
4、设备科负责相关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
5、药剂科负责各类药物的采购、储备和发放,保障供应;
6、信息科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7、院感中心负责组织院内感染的预防及处理、培训工作。
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在应急指挥办公室领导下,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应急处置队进行具体医疗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流行病学专家、医院感染专家等组成。
应急处置队:在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下,参加院外及院内医疗救治工作。由急诊科主任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任组长,各相关科室医师任组员。
二、报告与响应
(一)监测
l、对法定传染病进行系统监测,对传染性大或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2、加强重点科室工作,当出现不明原因的传染性疾病,常用方法或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异常增多时应进行报告。
3、严格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信息交流。必须做好监测资料相关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以便排除和确认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和及时发现传染病的流行特征。
4、对医院内有化学毒品、放射性药物储存和使用的地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二)报告
1、责任报告人:发现疫情的首诊医师、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生物饮用水污染事件、医源性感染爆发、生化恐怖袭击事件、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医疗事故、医院水电及医疗设施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任何人均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除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尽快向信息科报告,信息科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卫生局或疾控机构报告。
(三)启动条件:
临床上遇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时。
(四)工作程序:
l、医务科或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汇报,以决定是否成立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若应成立,则由医务科或值班人员通知相关专家到位。
2、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到首诊科室对患者进行会诊,判断事件严重程度,指导首诊医师进行初步诊治,并建议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否启用应急处置队对患者进行诊治。
3、应急处置队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情况立即到达院内或院外开展医疗施救。
4、应急处置队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及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下及时做好伤员和病人救治工作,开辟专门病房对病人进行隔离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五)个人防护: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开展救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收治病人的科室应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三、保障
(一)物资保障
药剂科及设备科要根据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药品及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及时补充更新。各临床科室要做好病区各类急救药品的储备。
(二)技术保障
各级医务人员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各临床检验科室要积极开展相关实验检查项目,提高检测水平,为更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实验室保障。各科室应收集、整理、分析各种资料,为开展相关科研制定应对措施。
医务科、护理部应对医务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四、结束后处理
(一)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科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奖励与处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科室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医会诊查房制度

为了提高住院病人治疗的多样化效果,减轻病人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制定的《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精神,我院实行各科病种中医会诊查房制度。
1.建立并落实中西医相互会诊、转诊、查房、中医药参与诊疗方案制定、中西医共同参与病例讨论、中西医共同卫生应急、中西医相互学习交流、中西医科研协作等制度;
2.建立有效协作机制,加强中西医合作,将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各临床科室,使患者在我院接受西医药服务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及时、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3.将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针灸、康复治疗人数中医药治疗率或参与治疗率等纳入考核指标。
4.各科室凡遇证情复杂等疑难重危病证,或西医治疗3日效果不好的病人,应即时申请中医会诊查房。中医人员接到会诊必须随请随到,按时高效地完成会诊查房任务。
5.各科室会诊查房前经治医生及主治医师应准备好病史、四诊摘要及有关材料。会诊查房中要充分讨论,制定符合病人病情合理的中医治疗方案,做好记录和总结,并认真做好病程记录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我院中医药全面发展。
甘肃省人民医院中医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一、培训的内容与安排
1、每月组织4次业务学习。
2、每月组织一次医院感染知识学习。
3、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三基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4、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考核核心制度、相关法律知识、医疗护理应急预案等。
二、根据年资不同的培训要求
1、毕业后1年暂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培训:要求以临床基础技能为主,兼学专科知识和技术。能熟练掌握日常操作技能。每月对其进行技术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及院感知识考核。
2、毕业后1—5年轮转人员的培训:
培养目标:
⑴具有熟练的基础操作技能
⑵能掌握各科仪器的使用。
⑶能掌握各科和相关科室常用药品剂量及毒性反应
⑷掌握医疗文书书写。
⑸能掌握心肺脑复苏急救技术。
⑹能熟练掌握各科科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
培训计划和方法:
⑴鼓励自学
⑵由高年资人员进行传、帮、带
⑶在实践中培训:利用医疗护理业务查房、举办专题讲座以及通过实际业务指导加强基本功训练和系统的理论学习。
⑷每月进行技术操作考核、理论考试、院内感染知识考试。
3、毕业后5—8年人员的培训
培养目标:
⑴具有熟练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基础操作技能,能执行系统化医疗护理。
⑵熟练掌握配合各科抢救的知识及技能
⑶能参加医疗护理科研课题的设计。
⑷达到初级壹(师)任职条件及水平。
⑸能熟练掌握心肺脑复苏技术。
培训计划和方法:
⑴鼓励自学。
⑵参加本科及大专的深造:自学、函授或脱产进修学习
⑶有条件时参加短期专题学习。
⑷每月进行技术操作考核、理论考试、院内感染知识考试。
4、对医师、护师、中药技师的培训
培养目标:
⑴熟练掌握基础医疗护理和专科医疗护理技术,掌握危重病人的医疗护理和急救技术。
⑵掌握本专科新技术、新知识,能运用医疗、护理理论、技术和医疗、护理程序,对病人进行身心整体医疗和护理
⑶能参加实习生带教实习,能参加科研和总结经验或撰写论文
⑷能独自参加危重病人的抢救配合工作。
⑸能组织业务学习、护理查房等。
培训计划和方法:
⑴自学、进修、有条件时参加专科进修班。
⑵每季度进行业务知识考核。
⑶每月进行技术操作考核。
5、对主治医师、主管护师和主管技师的培训
培养目标:
⑴具有课堂教学及临床带教能力,能组织本科病房医疗、护理会诊、医疗护理查房及参加全院性医疗护理会诊。
⑵逐步达到副高的任职条件。
⑶对疑难、危重病人有丰富的临床医疗护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管理、教学和科研能力
培训计划和方法:
⑴同初级(师)培训方法
⑵有计划地选送到院外对口短期学习
⑶每季度结合院内及科内的学习内容进行考试。

五、组织管理
(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医院中医药管理科负责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实施,制定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办法、培训考核大纲及各二级学科培训实施细则。
(二)中医药管理科负责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指导和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档案,做好日常记录和年度登记工作。
(三)培训所需的经费,在医院继续教育经费项内列支,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五)医院聘请高等中医药院校、各中医学术团体专家担任指导老师,要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和学术技术专长,积极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供教学、技术服务。

㈥ 医疗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何时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为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事故分几级几等,各级内容如何?

答:卫生部将医疗事故拟分为四级十一等。

其中一级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等;二级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级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5、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报告?

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6、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几种?

答:1、协商;2、民事诉讼;3、行政解决;

7、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8、有哪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在多少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有效?

答:一年内

10、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答:(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1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怎样处理?

答: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14、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实物?

答: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15、当事人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几日起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答:应在10日内。

16、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

答:(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答: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18、在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时,应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

1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引起?

答:(1)在纯技术性问题上坚持以医生意见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观念上的问题,可以病人意见为主;(3)注意告知语言的艺术性;(4)涉及病人隐私应注意告知对象。

20、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后必须是医患双方均有2人以上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2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的处理及存放时间怎样?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2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做?

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4、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成员条件怎样?

答:(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25、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怎样组成?

答: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2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7、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的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通过。

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与医学建议。

2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界定,我市暂定数是多少?

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我市鉴定费标准为2200元。

30、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怎样结算?

答:(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1、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的处罚怎样,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责任人罚。内容如下:(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2、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

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为死亡;一级乙等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33、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1)双侧轻度不完全急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后;(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而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3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向注册机关缴验哪些证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身份证明;(3)健康检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3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中断注册怎么办?

答:有效期为两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

答:(1)服刑期间;(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37、湖南省对护士注册的年限要求怎样?

答:规定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数年注册者,第二年连续注册。

38、护士开业必须申请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获得《执业证书》;(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并持有关证明;(3)经过注册。

39、在医疗执业中,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为多少年?

答: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

4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已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答:(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鉴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2、医疗机构的血液专管人员对血袋包装的核查内容有哪些?

答:(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7)储存条件。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献血年龄为多少?

答: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44、献血法对献血量及间隔期的规定怎样?

答: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怎样?

答: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乙类为24种,丙类为13种。

46、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疫情报告怎样做?

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些传染病不得擅自由医务人员分开?

答: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家属姓名、地址公开,除非有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8、发现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应在几日内确诊?

答: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可疑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4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天人数不得超过多少?

答:3人。

5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52、护士执业考试几年举行一次?

答:每年一次,时间为4-7个月。

53、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有违反,怎样处罚?

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于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5、对医疗机构的储血管理要求怎样?

答: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贮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贮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5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应由医护人员负责到输血科取血,如发现哪些情形,不得发出血袋?

答: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是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⑦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57、对患有哪些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需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直到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答:(1)鼠疫、霍乱。(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付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3)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58、对医务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要求如何?

答: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及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生不少于3学时,并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9、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哪些证方可购进?

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0、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规定医院在对抗感染药物应用时,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

答:医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

61、行政处罚由谁实施,被处罚人享有什么权力?

答: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2、何为法律,举例说明?

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63、何为行政法规,举例说明?

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性的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称呼。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64、何为部门规章?

答: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5、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重点:

A 有自杀、自伤的防范 B 有坠床的防范

C 手术意外的防范 D 三查七对不到位的防范

66、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 国际条例

67、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

A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B 法对道德起保护作用

C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制定、修改、废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

E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约束人的行为而是内心世界

68、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A 促进健康 B 预防疾病 C 恢复健康 D 减轻痛苦

69、护理的特点是:

A 尊重人的生活与尊严 B尊重人的权利

C 护士工作不受国籍、种族、年龄、性别、政治信仰和社会身份限制

D 护士与有关单位合作,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服务

70、在临终护理时有关病人的遗嘱,护士应注意:

A 至少两人以上做遗嘱见证人并签字

B 不应过问遗嘱内容 C 不要干扰立遗嘱人的本身意愿

D 记录立遗嘱人的当时精神,身体状况,有两人签字

E 不要接受病人馈赠的部分遗产

71、护士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

A 热爱护理事业,终身奉献 B 尊重患者,谨言慎行

C 遵章守纪,严格操作 D 仪表端庄,语言规范

E 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72、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

A 敏锐细致的观察力 B 敏捷独立的思维能力

C 积极而又稳定的情绪 D 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力

E 恰当的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记忆力

73、各级护理人员守则主要内容是:

A 操作时要做到严谨、准确、精益求精

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热情体贴、竭诚服务

C 诚实谦让,举止文明礼貌 D 加强职业素质修养,遵守院规院纪

E 关心集体、服从安排、不谋私利

74、护理安全管理应做到:

A 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护理安全制度

B 加强无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三查七对

C 有预防差错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处理原则、方法

D 注意安全用电、用氧做到四防

E 对儿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预防坠床、烫伤、滑倒等意外伤害的措施

75、有关值班、交接班制度:

A 勤加巡视,对病室及患者情况了如指掌

B 严格做到“四轻”“十不”

C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医嘱情况,仔细交接物品,数物相符

D 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备

E 坚持床旁交接、现场交接,注意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的护理情况

76、有关患者入院制度应注意:

A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B 及时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备

C 对急症手术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抢救准备

D 详细介绍病室环境与有关制度 E 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77、Ⅰ级护理病情依据:

A 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B 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弱者

C 瘫痪、惊厥病人 D 早产儿、晚期癌症

78、有关执行医嘱制度:

A 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与时间准确执行 B 不得擅自更改医嘱

C 执行医嘱时要严格坚持查对制度

D 如遇医嘱不清晰可疑时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E 危急情况下无医嘱时自行做出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医生,做好记录

79、有关查对制度主要有:

A 医嘱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

B 一切医嘱均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C 一切药物准备时要有第2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

D 药物过敏者要有明显标记

80、使用药品时应注意:

A 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 B 瓶塞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缝

C 安瓿有无裂痕 D 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

81、输血的查对应为两人查对,查对内容为:

A 查对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

B 血袋有无破损、泄漏 C 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

D 交叉配血结果 E 输血量是否与医嘱相符

82、有关抢救制度主要有:

A 抢救室必须备有齐全完好的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

B 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C 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

D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熟悉抢救程序

E 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口头医嘱须复述核实后方可执行

83、抢救室内物品四定与三及时为

A 定品种数量 B 定位放置 C 定人管理 D 定期维修

E 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啥时颁布的

2016年12月25日发布,来自2017年7月1日起自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中医药法》实施后需要进一步制定的办法有哪些

搜一下:《中医药法》实施后需要进一步制定的办法有哪些

㈨ 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什么时候的法规

多年前

㈩ 中医药法只规定了师承,那么对于自学中医人员是怎么规定的。

我也很想知道。我也是自学的
首先专家评论此法规的出台,或许可以简化大学非医学专业获取执照的流程。以前是师承三年—出师考试—实习一年—工作五年—医师考试。流程走下来至少需要九至十二年。
现在中医药法规定,师承人员,在两名符合条件的中医师推进下,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医师资格。这个说得很模糊。中医药法出台后获取执业医师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总不会是所有有老师推荐的人都可以去参加考试吧?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