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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执法证

发布时间: 2020-12-19 12:18:42

1. 打假主要是靠执法者的问题及辩论点

嘿嘿,这题有点……

我们抓住“打假”的“打”字,“打假”主要靠执法者——不是执法者,不能“打”……

不是执法者,可以检举、可以监督,但是,不能“打”——惩罚手段,必须由有相应权力的执法者才可以进行,否则天下就乱套了

所以,您这方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打假”——原本您这方就处于劣势,如果不能抓好这点,就更难取胜了……

2. 打假主要是靠执法者的问题及辩论点

嘿嘿,这题有点……
我们抓住“打假”的“打”字,“打假”主要靠执法者——不是执法者,不能“打”……
不是执法者,可以检举、可以监督,但是,不能“打”——惩罚手段,必须由有相应权力的执法者才可以进行,否则天下就乱套了
所以,您这方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打假”——原本您这方就处于劣势,如果不能抓好这点,就更难取胜了……

3. 打假主要靠执法者的辩论稿

谢谢主席,感谢对方精彩的发言,刚刚正方一辩稿中出现以下几点漏洞:

开宗明义:打假是一项从宣传打假细想到打击和惩处制假贩假的系统工程。执法者是贯彻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律运行的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求而购买上平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我方认为谁的打假更全面、更持久、更专业就主要靠谁来打假。我方并不否认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的作用,但我方坚定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理由如下:
1.从“假”的根源来看,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一个“利”字引起了不法商人制假贩假啊,然而市场监管的不完善、消费者的素质不高在谋个层面助长了制假贩假。假货的产生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秩序,同时损害了消费者部分合法权力,这迫使着我们要更彻底地打假。执法者可以遏制假货的生产、可以打击假货的贩卖,是一个全过程的打假。而消费者打假只可以是对商品的抵制、对销售商的投诉。他们并没有阻碍已经在被产生的假货流入市场,并没有更好的解决这一苗头。换句话来说:消费者的打假并不彻底,而执法者的打假相对来说更全面。
2.从打假的要求来看:从传统层面上打假必须坚定持久,坚定就是立场要坚定,消费者都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才会打假,他们的立场会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变化,而执法者在整个打假过程中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该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从新要求上看,假冒活动更加隐蔽、有组织,跨地区的犯罪也日渐增加,并有黑恶势力和国际犯罪集团参与其中。消费者在参与跨地区的打假显然显得用心无力,而且他们也容易受到报复。执法者可以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去应对新的挑战。
3.从打假的领域上看:执法者在很多领域上达到了消费者不可达到的高度。依照法律执法者有权到相关的企业、工厂等场所进行检测调查。而消费者不是没有这样权力。在学术造假方面,消费者对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发现显得无能为力。着必须靠执法者来进行打假。显然执法者的打假更具有专业性。
假货的出现带来了不正当竞争,使社会市场失去了公平。我们需要通过打假来恢复经济的正常运行、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素质。而恰恰执法者的打假能带给我们我需要的!所以我方坚定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

4. 打假的假货

国际上还没有准确的定义,英国、法国、德国下的定义也不尽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文件中,侧重是从商标、版权和专利侵权来界定的。实际上,假冒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国际上有人给假冒下了一个较能为人家接受的定义:假冒,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个产品的外观,从而使消费者和用户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其产品,在未经授权、许可(或认可)的情况下,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复制的对象通常是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或其他重要的特性。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总则和基本原则的第一条第一款中有这样一段话:“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律规定比本协议的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这样的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
这段话的意思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 等,各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一些需要保护的内容,比如与商品标识有关 的其他的重要特性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保护。这些重要特性包含原产地命名,标签、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和厂名、厂址等。 为其他犯罪团伙提供财源,长期制假售假的多发地区往往带有黑社会的背景,干部腐败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
从总体上看,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只占社会商品总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它发展和蔓延的势头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会造成祸国殃民的危害。因此,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可以说,今天,民族著名品牌企业已被假冒伪劣逼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品牌经济时代,驰名和著名商标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创名牌、保名牌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我国的民族品牌面对WTO,面对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面对众多的国际驰名品牌,应该说还十分地稚嫩和脆弱,如果国家立法和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尽快地从政策和立法上予以重点保护,从根本上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明天,将危及到我国民族产业的生死存亡。
1 造假以商标侵权为主,这些造假企业或业主几乎无一例外地抢注与驰名、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遇到执法人员查处时,用商标代理机构的受理证明搪塞,致使打假工作因侵权难以认定而半途而废(在广东,因与索尼近似的商标被抢注成功,索尼公司和打假执法部门都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商标和包装装潢真假难辩的仿冒品也时有发现,只是更难找到窝点。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打假的法律法规,但对制假售假的定性依然含糊不清,条文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违法者逃避制裁的漏洞不少,这样一方面给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又由于定性和自由裁量度的宽泛,给某些执法人员太多的“依法”不作为(实质是徇私枉法)的理由。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违法犯罪? 它的社会危害与谋财害命有多大的区别?法律应该怎样来惩戒这一类违法犯罪?法制社会的执法是不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或敌我矛盾??
2、执法人员不怕投诉企业告,因为执法部门既管市场准入又管市场监管,著名企业在阳光下经营,低头不见抬头见。但执法人员就怕造假企业告,即使是铁定不输的官司,也会担心因此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许多被处罚的违法分子对执法部门不于理会,执法者常常无可奈何;更多的违法分子受处罚以后,立即行动起来,把罚没的损失以制售更多的假冒伪劣产品来弥补。现行法律对制假售假的惩治力度不足以产生警示和禁止的效果。
3、执法部门受行政执法程序的制约,实际是对事不对人,别说打假力度,就是现场取证都十分困难。投诉人没有资格进入打假现场,投诉人能放心得下吗?不少假冒的成品包装可以“无法认定”或“没有侵权嫌疑”而免于检查,有的即使不得已被认定,投诉人刚吃上 “你放心,都给我们封掉了”的定心丸,谁料夜深人静时,假冒产品成车运出,这其中的“猫腻”只有当事的“鼠”、“猫”心知肚明。
4、一些执法部门不受理被侵权企业的赔偿要求,就是受理了,赔偿额度讨价还价,没有依法裁量的依据,一点没有惩罚、制裁和所谓赔偿的严肃性。去年底联盟曾拟定行业联合通过司法程序,搞一批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集体索赔案,取得讨伐“花都机”的决定性成果。然而,事实证明,关键是取证极为困难,根本的是法律还有许多的无奈。我们担心,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不足于给造假分子沉重地打击,赔偿金额无法到位,最终导致企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造假分子却疯狂地造假,效果适得其反。类似的经验教训太多太多!
5、企业递交了投诉文书,执法部门是否应该就查与不查、什么时候查、查的结果怎样等等,都要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有些执法部门对投诉人要“处罚决定书”很有意见,只能看而不让抄更不能复印,理由是“拿去了你要告我的”。致使投诉人上法院告造假者都没有证据。
6、被查处的假冒产品无论在产品上还是在包装上,大多不具有真实的厂名厂址,不仅存在商标侵权,也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但一些执法人员往往避重就轻,或就地封存,形同虚设;或仅销毁包装返回产品(侵权无法剥离),甚至要求投诉人收购罚没产品,还有的据说是尚有使用价值,要给予拍卖,于是,有些就又回到了售假者手中,罚没的假冒伪劣影碟机最终还是卖给了消费者。应该说盗版光盘也有使用价值,更不会像许多假冒产品那样让消费者感觉受到了欺诈,而且还有安全隐患和使用寿命等问题,但为什么这些查处的盗版光盘总要被销毁而从不拍卖呢?!
7、我打假联盟(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成员均是著名企业,其被侵权商标不是驰名的也是著名的。为此,我联盟向广东造假源头的执法部门呈交联合投诉报告。然而,当地执法部门只查处到现场的投诉企业的被侵权行为。现场发现的其它侵权假冒产品,不管是不是侵权驰名商标或重点保护商标,一些执法人员却视而不见,如果在场的投诉人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到场,这些行政执法人员还骂你多管闲事。因此,打假联盟成员只得尽可能同时赶到现场,但当现场没有发现侵权产品的投诉人就会被赶走。 1、我国涉及打假的法律很多,执行这些法律的部门也很多,各自为政。以工商行政管理为例:打假一般由经检部门负责,也有些专职打假人员,可它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公平交易局执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侵权假冒涉及的是《商标法》,基层商标部门人员少,有不少根本不办案;这次联合打假是消保部门指导,执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层的办案力量更是薄弱。同行企业在正面市场上是竞争对手,打假要联合,是制售假者把名牌企业捆在一起的,联合可以引起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和支持,加大打假的力度,还可以降低执法部门和企业的打假成本,可是有些执法人员很不乐意;国务院组织各部门联合打假,要求媒体宣传报道、舆论监督,有些执法人员不欢迎别人在场,而是更喜欢与制假贩假者单打独斗,是否有便于黑箱操作之嫌?
2、执法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所,它既负责市场准入,又负责市场监管,权倾一方。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代表着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集团,一方土地养育一方人,我们难以对其求全责备,所以对其严明执法又能寄予多大的希望呢?在广州某著名的售假电器市场的储运大院内,高挂着“某某工商局市场分局”的招牌,每次经过,它特别的扎眼。看看那个市场的售假规模,非常纳闷这个市场分局里还有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类似在广州、成都、石家庄、临沂、杭州、义乌以个体私营为主的批发市场,尤其是在广州、深圳的造假工厂,为什么会假冒伪劣长期泛滥成灾?当地基层执法部门平时是如何把握市场准入,又如何监管的呢?“地方保护”成了美丽的护身符。因此,投诉人只好避开基层执法部门,尽量找更高一级的执法部门,打假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到基层越是会有说不清道不明的“意外情况”发生。
3、凡是打假不力的执法部门,平时必然处事不公,监管不严,对造假售假现象漠然处置,直接管理人员有腐败问题。去年9月间,我联盟在华中地区某市请求质监部门打假,他们以曾经三次打假三次被围困,甚至有执法人员被打伤为由,要求省局一把手到场后再打,而省局一把手真的亲临现场时,不少干部却在一旁劝说:“不要太过火,适可而止,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等等。椐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在这个市场的显要位置曾有个“ 衡阳市技术监督局推荐产品”的广告牌,上榜的没有一家全国著名品牌,倒是有不少伪名牌,原因很简单,花钱就可以买到。而我联盟成员在当地的经销商向该局派驻市场的管理部门投诉并请求打假时,居然不予受理。 三、地方保护和利益集团是制假售假的温床以财政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考核地方政府行政长官的政绩,不可避免地会滋长不顾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的行政长官和执法管理部门,为完成地方经济的原始积累,暗中支持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成为灰色经济的温床,当然,当地经济由此也会呈现一时的某种繁荣景象。这种示范效应,激励其它地区纷纷仿效,在这种形势下,为官一任很难顾及依靠公平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来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广东省广州市的一个区(以前是县级市)的经济支柱正如当地领导所言,是以个体私营的电器的小生产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地的地方经济实质上就是灰色经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官员曾经指出:该地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在指导思想上有问题,是借发展地方经济支柱为由行地方保护之实(在接待我联盟投诉时的谈话)。当中央媒体在掌握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曝光(1999年12月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等)之后,该地的有关政府部门不仅公开发表文章歪曲事实,居然还组织造假者在该市私营企业协会的招牌下举着右手合影,将照片四处刊发(1999年12月科技日报)。在其向21世纪的承诺书中,仍有相当部分的侵权和假冒他人商标权的内容(科技日报);在当地政府主持的新闻发布会上所宣传的合法企业,居然是当地最大的造假企业;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公布的整治合格企业,居然第二天仍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2000年1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广东卫视、广州电视台新闻)。
该地的问题被曝光和查处后,仍有不少新的同类侵权企业在周边地区被核准注册,其嚣张的气焰简直达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2000年该地先后有两位主管经济的副市长因经济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0年广东地方报纸),然而,当地政府支持的非法经济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团等,并没有受到更广泛深入地追究。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多有政府投资背景。为了尽快收回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给普通公务员下达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在这种形势下,市场准入和监管成为形式,再加上税收实行包税制,以现金交易为主,这些市场成为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商标侵权、洗黑钱、偷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乐园,又有何稀奇?!
打假已成为企业所有工作中最没有效率的工作,也是最没有效益的工作,打假的过程如同“猫和老鼠的游戏”,企业承受不起。企业打假人员是里外都受气的差使,是最没有安全感的、七上八下的职业。难怪已有联盟成员放弃打假工作,他们认为:企业打假不胜负担、力不从心。

5. 辩论: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

你是需要破题方面的建议吗?首先这是个比较性辩题,突出主要二字,在承认两者都存在的情况下,谁起的是主要作用。其次,怎么突出主要呢?我觉得给个标准吧,这个辩题可以说,哪个更有利于市场的有序健康或者哪个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正方貌似用后者好点。最后么,立论,自己查资料吧,觉得哪个好说就用哪个。

6. 请问打假的执法机构是

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机构,主要看假东西是什么,比如假药,药监局就可以查,一内般容来说,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都可以查处,这就造成了出问题后一些部门互相推诿,有些城市政府可能成立打假办,授权其执行打假执法。
希望对你有帮助。

7. 被打假人举报,工商执法人员笔录里说明未发现打假人所说的证据,然后

关于这个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其实法律界到现在也是争议不断,所以才出现了有些法院支持按消法赔偿,而有些法院不支持的情况。就个人认为,你们食药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毕竟不同于法院,有些裁判与认定的事情你们做不了,只能行驶一个执法和管理权。该罚款的罚款,协调的事情还是让他们去找消协处理,你们没有协调的职权吧。

8. 辩论赛:打假依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①求消费者方,攻辩问题,我方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这是由执法者

我方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这是由执法者和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处地位和打假效果的不同所决定的。

第一,我们来分析一下执法者和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两者处于什么地位。

首先是执法者扮演的角色。他们要做的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是行政、工商和司法等执法机关都应肩负起的责任,所以,执法者打假,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

而消费者打假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消费者在消费问题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打假采取的主要是社会舆论、联合抵制、购假索赔等方式,但由于对有关法律不熟悉,容易采取过于偏激的行为,只有依靠执法者才得以维护自身权益。

所以说,执法者和消费者是站在统一战线的,但是,打假的主力军是谁?是执法者啊!

第二,从打假的效果来讲,执法者打假涵盖了查假、辩假和灭假的整个过程。

什么是查假呢?就是在有法律许可证的前提下,由执法者直接到工厂,查出假货的源头并将其遏制住,不让它们流通到市场上。试问,消费者能有多少权利到工厂查假,又有多大力量查假呢?

再来看看辨假,执法者辨假更具专业性。而消费者辩假能力低,防不胜防,频频中招,真假奶粉让人难以捉摸,高科技产品更是雾里看花,没有火眼金睛的消费者又如何轻易辨认呢?

最后是灭假。执法者有权利、有能力从生产、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进行灭假。颁发生产许可证、抽查检测、吊销执照、奖优罚劣,不是可以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令假无处藏身吗!从预防、打击到教育,执法者打假标本兼治,全面有力啊,对方辩友!

当然,我方并不否认,在打假过程中,执法者也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协助与配合的。执法者和消费者是站在统一战线的,但是,在比较统一战线中,谁是主力的问题上,我方坚决认为,打假,主要靠的还是执法者。

谢谢!

打假主要靠执法者(防守点)(2008-05-31 16:23:42)
标签:杂谈

反方防住正方(打假主要靠消费者)的8点

1、消费者有切身体会

反驳:(1)您是已经受害了才去打假的吧,这样不就滞后了吗?而执法者打假能够在产品流入市场前就查出来并遏止住,不是在时间上更加抢先了吗?

(2)广东工商管理局每年的质量检测都会淘汰掉很多不合格产品,2007年饮用水的合格通过率才38.2%,如果没有质检这一关,那会有多少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我们的健康啊,对此,您还能视而不见吗?

2、执法者也是消费者,最终还不是要靠消费者吗

反驳:按照您的逻辑,造假者也是消费者咯,那您是不是也要说,造假靠的也是消费者呢?

3、执法者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体系不健全

反驳:我方不否认当前的执法体系需要完善,因为我们也在努力建设着,相信对方辩友也能够与我方一同坚信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党,不是吗?再请问了……

4、造假者与执法者勾结,腐败,形成犯罪

反驳:(1)如果有的话,请举例!

(2)执法权力是谁赋予的?是人民大众啊!如果执法者真的像对方辩友所说的如此不堪,那为什么我们的人民大众还要赋予他们权力呢?难道您要说,我们的广大人民做错了吗?

(3)您讲的是违法者了呀,哪里还是执法者呢?正如一瓶药水,加入杂质后变质了,那就不再是药水了,而是毒药啊!再请问了……

5、消费者是假冒产品的最终利益所在

反驳:(1)那么按照您的逻辑,是不是直接灭掉消费者,假冒伪劣产品就更加不会流入市场了呢?

(2)您又错了,海纳百川,海就相当于各种细流的终点站,要防止海水污染,您是要让大海拼死抵制各种细流汇入呢,还是由我们水污染检测人员,在污水汇入大海前就将它截断,避免流入大海呢?(如果他回答前者,那就说,您还真是很傻很天真哪!回答后者,就说,感谢对方论证我方观点!接着马上提问!!)

6、消费者主体庞大

反驳:(1)人多力量大,您说的倒是轻巧。可是您是否也听说,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呢?

(2)其实您讲的是,哪里有消费者,哪里就有假货。但是,哪里有假货,哪里就有我们执法者为消费者伸张正义呀!再请问了……

7、王海打假等职业打假

反驳:对方辩友,您讲的是职业打假吧,是知假买假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那么王海打假就不属于消费者打假咯,也就更不属于今天讨论之列,对方辩友您偏题了。再请问了……

8、没有消费者提供线索,执法者如何打假

反驳:(1)不管消费者提不提供线索,执法者都会去打假的,因为这是一份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呀!好比警察和线人,没有了线人,您就能否认警察不去抓坏人了吗?

(2)您这是一种猎奇心理!我们之所以维持生命,是因为我们平时三餐中知道去吃饭,突然某一天,给你吃了一顿燕窝,或许感觉良好,但您就能认为是燕窝维持了你的生命,而不是三餐吗?

俏皮话:

1、我方已经从执法者和消费者的打假地位和效果2个层面5个点,将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论证得清清楚楚,倒是对方辩友的消费者打假,先是查假没权利,接着辩假没能力,最后灭假又没实力,您要如何说服全场观众您是对的呢?

2、不对!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辩题,不是要把消费者和执法者对立起来,而是要让两者形成统一战线去共同打假,只是在统一战线中,谁起主力军的作用,那就只能是执法者了。因为消费者无论如何打假,都要依靠执法者才得以顺利进行,难道不是吗?(如果对方说不是,那就请他们举例,有哪个消费者打假最终不靠执法者善后的呢?如果他们举出来了,就归谬为那是不理智的——按照您这样打假,您倒是一时痛快了,可是留下的恶果是什么呢?双方厮杀斗殴,最后损害的还不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吗,您这样做,又情何以堪呢?)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 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打击和惩处这 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 有力措施:

一是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二是加强了组织领导。三是开展了打假联合行动。四是开展了专项打假斗争。五是实施了“打假冒,保名优”工程。六是深入开展“清柜台”活动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

七是大力推广防伪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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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论述下假冒展品的生产,销售特点。然后靠广大人民群众去消灭

十多年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为手段,坚持突出重点产 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打假和查处大案要案( 简称“ 三重一大”),坚决取缔一批制假售假企业,惩处一批首恶分子和惯犯,处理一批违法违纪机 关工作人员,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简称“ 四个一批”)。在打击生产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的斗争中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绩。在1999 年,全国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22.46万起,查获假冒伪劣商 品总标值35.43 亿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8202个,破获制假售假 团伙1677个,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4526 起,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22起,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起,判刑34人。在从2000年10 月26日全国打假联 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到2001年2月的全国联合打假行动中,全国各相关执 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76万人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2万个,立案查 处制假售假案件22 万起,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55 亿元,依法惩处违法犯 罪分子2731 人,处理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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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段更论述了打假靠执法者的不可行性,在时间,空间,财力,物力的条件下才可以实行。而且越差越多!

这个辩题基本就分析完了……

普通消费者的特点就是没有专业知识,难道你想靠一群没有商品专业知识的人们去打击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吗?你认为他们可能准确地辨别种种琳琅满目的商品的真假吗?而且普通商品的消费者每次购买量小,但需要购买的次数却很多,难道每次买一颗花生一粒芝麻都得花大功夫去验证那是不是赝品嘛

打假要靠消费者?不错,庸官、昏官、患官都这样让为!他们只知道坐在办公室…哪里有造假作坊,城管为咋不知?哪售假货即使工商只管发证收钱,可质检为咋不知?有权管的人不去管,要没权管的管?杂管?他要权干咋?退一步…消费者有举报了,可有用吗?有多少连根(后台)拔的?事不做不成事!消费者的工作不是执法!

在发达国家,不管你是多大、多知名的企业,一但造假(或偷公减料)被发现,轻者会被罚的倾家荡产,重者会判刑坐牢,而我国却是只要造假不出人命(或出了人命但造假者与执法者关系密切或狼狈为奸),被查出来也无关紧要,只要花点钱,也就不了了之。所以我国的打假就跟反腐败一样,不会有多大效果的。

9. 打假办是否具有名酒鉴定资格质检局行政执法是否不合法

打假办是临时机构,没有鉴定权,如果是没有资质的单位或“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专是没有法律属效力,依据这种无效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罚是违法的。你可以就此向上一级质检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职业打假人举报我商品无中文标贴,带监察执法人员来店。且嚣张亲自清

这年头职业打假人太疯狂了,国家的好法律,总有一天会为此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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