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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试卷

发布时间: 2020-12-19 08:27:37

1. 运管所执法人员转正笔试题《附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复习思考题运政部分

(所附答案仅供参考,请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一、填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的第3次修订,自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

3、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 班线运输 。

4、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 和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 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5、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关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权限,对客运经营者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客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学校 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 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

9、 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车道路运输证和 从业资格证

10、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 ,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 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11、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车辆、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

1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 综合性能检测 ,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13、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道路运输机构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资格管理。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 ,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上岗。

15、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登记的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满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缴纳规费。

16、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 内营运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1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18、 客运经营者违章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 ,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19、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动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20、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 车辆营运证 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 使用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1、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 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报备。

22、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3、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24、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中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25、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 。

26、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7、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

28、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9、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30、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32、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 超载 ;货物的 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33、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

3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 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测的车辆出站。

36、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 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3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 ,保证维修质量 。

3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和 收费标准,合理的收取费用。

3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

40、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后,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 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41、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

4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 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43、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业户,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

4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不仅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而且要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营运知识、运输法规知识等。

45、。同43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47、 对于违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除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外,接受培训者也可以依据培训合同以消费者的身份追究其 民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培训的可以 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进行处罚。

4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按照规定 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49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50、 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发生费用结算区分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51、 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经营以 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

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为使 机动车驾驶员 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所需要的 驾驶技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门培训。

53、 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跨省、跨地市(州)、跨县(市)、县(市)内、农村客运 等五类。

54、 包车客运是指 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55、 旅游包车是指以运送旅客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

56、 二类班车客运,是指运距在400~800公里的班车客运。

57、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应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承担赔偿责任。

58、 客运站管理的“三优三化”是指优质服务 、 优良秩序 、 优美环境和 服务管理规范化 、 服务过程程序化 、 服务质量标准化 。

59、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 一类 (大修) 、 二类(二级维护) 和三类(专项修理) 。

60、 道路运输管理对象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的经营者。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61、 运政执法主要以源头检查为主,路面检查为辅。

62、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 经营许可证 和 道路运输证 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63、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 安全知识 、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 岗位技能 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64、 汽车驾驶学校必须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按核定的 教学 培训人员,保证教学质量。

?65、 从事 800 公里以上线路、高速公路直达、 旅游客车 、 的营运车辆以及 出租汽车 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

第二十三条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66、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6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或公众的投诉应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判断题(20分)

1、《道路运输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自动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4、机动车维修实行( ?)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5、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三年内(必须没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6、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7、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不能)收取工本费。(×)

9、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10、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1、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不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应分别进行处理(× )

12、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1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暂扣车辆。(√)

1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 ?)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16、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2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1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客运车辆实施(暂扣)。(×)

18、《道路运输条例》所指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性能检测站)。(×)

19、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

20、拖欠公路规费超过2年的,稽征机构不应再追缴。(×)

21、公路客运附加费向营业性客运车辆征收。(√)

22、对偷逃公路规费的,稽征机构可以直接暂扣当事人的车辆。(√)

23、车辆挂靠经营的,被挂靠单位是缴费义务人。(√)

24、暂扣车辆超过3个月车主未接受处理的,稽征机构可以申请拍卖欠费车辆。(×)

25、未按规定在稽征机构办理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

26、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
27、交通行政听证程序主要包括听证申请、听证会通知、举行听证会、作出处理决定等步骤。(√ )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 )

3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 )

32、调查取证过程中进行勘验检查时,当事人必须到场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字。(× )

33、规费征收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34、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 )

35、《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的15日向当事人送达。( × )

36、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 √)

3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 )

38、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书面告知、处罚决定、送达并执行等步骤。(√ )

39、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

40、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 )

41、公告送达只限于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

42、对逃费车主按规定课以滞纳金,数额较大的,车主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

43、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

4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45、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偷驶的新购车辆,稽征机构应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46、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在调驻地稽征机构缴纳养路费。(√ )

47、滞纳金是对被管理者未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给予的一种经济处罚。( × )

48、对倒换牌照,涂改、伪造养路费票证的处以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

4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无效。(√ )

50、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路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 )
51、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向稽征机构申报,从稽征机构核准的当月起停缴养路费。(× )

52、车主对稽征机构的征费行为不服应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53、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1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

54、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

55、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56、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是路检路查项目之一。(× )

57、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58、车主提出减征公路规费申请,稽征机构必须在60日内答复同意与否。(× )

59、由于车辆具有流动性,违反公路规费征收法规的违法行为,除了车籍地稽征机构有权管辖外,车辆经过地的稽征机构也有管辖权。(√ )

60、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 )

61、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稽征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情节,最高可以给予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提到的“以下”说明包括三万元(√ )

64、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政法〔2007〕14号)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

6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罚则的行政处罚。(× )

66、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

67、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68、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政法〔2007〕14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

69、《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车辆经申报停驶或批准报废,仍上路行驶的,由公路稽征机关责令其补缴,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规费三倍以下罚款。从违法情节上看,将以上车辆用于修车等非运营上路行驶比用于从事客货运输上路行驶更为严重(× )

7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违法相对人以警告的同时还可以给予其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71、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参照规定执行。(√ )

72、《港口法》不限制外商投资的形式。(√ )

7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海事行政案件及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

74、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因属企业经营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进行疏港。(× )

75、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76、港口理货经营人不得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

77、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

7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港、渔港、军港、工业港、避风港。(× )

79、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其中一至四级航道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航道报交通部备案。( √)

80、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81、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港口管理部门的同意。(× )

8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

83、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8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还应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

85、对征收的航道养护费和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事业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

8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港口管理机构(× )。

87、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养护费由航道养护费开支(× )。

88、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 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89、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港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90、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下列不属于《港口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的预案是()。

91.船舶接受引航服务时,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完全解除 ( × )。

92、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
93、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

94、某企业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并取得违法收入8.9万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5、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

96、《港口法》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与本单位相关的预案有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

97、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98、交通行政处罚中,与本案当事人曾经相识的案件调查人员不一定要回避的。(√ )

99、《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所称“违法事实”,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的过程、违法的性质、违法的特点。(× )

100、指纹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证据种类的。( √ )

2. 交通行政执法案例题(不定项选择题)

1.ABC2.C 3.C 4.ABCD 5.B 6.C 7.BCD
不知道对不对,错误率高的话别喷我

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所有答案

就选择跟判断很容易,不瞧书基本也会,最后一道是论述的讲交通执法方面是附加题也容易

5.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什么专业、什么条件才能进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一般是执法类公务员编制,对专业没有特殊要求,需要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才能进入。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至于专业是要在进入后培训上岗的。

6.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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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答: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答:--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方面要求
答: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大多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责任的产生主要是通过合同、一般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事由。
行政责任,是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而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民对官的责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比如违反工商管理条例,特许经营规定等等。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个体的处罚行为。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责任。只有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行为才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判定是否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的专署职能,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行使,非经审判,不能定罪。
4、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一:警告。
第二:罚款
第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第六:行政拘留。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5、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行政处罚中责令整改的适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一事不再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0、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3、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4、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5、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内容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7、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8、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9、听证的适用范围,了解举行听证的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0、缴纳罚款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1、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2、逾期缴纳罚款的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4、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6、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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