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三人
⑴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
你好,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⑵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行政机关吗
您好,行政机关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⑶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到底是什么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说,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第三人内有很直接的容利害关系。
比如说,张三把李四打伤,公安机关对张三处以15日拘留、500元罚款。张三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起诉状上就应当将李四列为第三人。
⑷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间接行政相对人有什么区别啊
应该说没有什么差别.
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出现在条中,见<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间接相对人是学理概念,以和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直接相对人区别.
⑸ 什么是行政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问题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行政法律关系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第三人的涵义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
任何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指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以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中介,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间接的利害关系。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中,鉴定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提出商品鉴定申请的湖南某公司,因此,湖南某公司是相对人,江西某公司不是相对人。但是,由于湖南省商检局的鉴定行为间接导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780万美元,江西某公司由此与鉴定行为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又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的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为吴某,而非王某,因此,吴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则不是。然而,由于王某对乡政府批准吴某100平方米建房中的3平方米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乡政府却将其批准给吴某使用。显然,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该批准行为的侵犯,王某因此与该批准行为也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在中国,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暗示相对人”,并认为,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直接作用或直接影响明示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而且这些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特定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些对象就是行政行为的暗示相对人.同时,也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的人。
不管把这类主体称为“暗示相对人”,还是称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都未能把这类主体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中脱离出来,无法合理地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这是欠妥的。因为这类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形式特征上和实质特征上有天壤之别,法律保护两者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也有较大差别(后文将作详述),所以把这类主体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概念中彻底脱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在提出行政第三人这一概念之后,就必须对其涵义作出科学的界定。行政第三人是指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行政第三人的涵义。(一)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相区分的第三方主体。由于行政第三人往往以民事、行政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中介,和与之相对的行政主体间接地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行政第三人是该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中,江西某公司以与湖南某公司的合同关系为中介,和与之相对应的湖南省商检局间接地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该鉴定行为间接导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780万美元。此时,江西某公司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
(二)行政第三人是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间接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个特征使它与行政主体相区分。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后者在作出批准吴某建房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前者的目的,但该批准行为在客观结果却侵害了前者的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此可见,作为行政第三人的王某受到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行政行为的间接作用或约束。
(三)行政第三人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有学者认为间接利害关系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人、组织等。不管与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或与行政相对人有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其他间接利害关系,归根结底是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行政行为本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四)行政第三人是潜在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谓潜在的或暗示的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不以行政第三人为对象,而且单从行政决定书上,我们也并不能看出的,只是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影响个人或组织利益的一种存在形态。显然,“潜在”或“暗示”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明示”形态而言的。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吴某是乡政府批准建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他是以明示形态存在的。单从乡政府的行政决定书中就可以明显看出他是行政相对人,但对于王某来说,他是以潜在或暗示的形态存在,不能从表面的行政决定书上看出,但该行政行为却在客观结果上侵害了其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王某应当是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第三人。
⑹ 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来政诉讼第三人源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据此,法院追加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必定要通知原告,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同意确定,也可以由法院单方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不需要告知。
⑺ 行政法律关系中有第三人吗 为什么
问题问的不明了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交警扣押了A开的车,而车主是B,这时,如果在行政诉讼撤销交警的扣押决定这一法律关系中,B就是第三人。
⑻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是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⑼ 行政诉讼第三人权利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 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 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知参加诉讼。”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例如,甲向乙借款二万元,后经政府批准,用该款建房一所,但是水利部门认为甲的房屋系建在河道旁,影响 泄洪,乡政府越权审批无效,责令甲拆除房屋。甲对处罚不服,起诉后,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乙却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是水利局的具 体行政行为并没有消灭甲、乙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乙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实现。
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既不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 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参加诉讼的标的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他的权利义务。
⑽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不是当事人
是当事人。因为他与案件有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版 同提起诉讼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但是比之原告被告,第三人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列如,第三人不能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