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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旅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18 23:30:40

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来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Ⅱ 携程商旅自助平台的审批授权方式有哪些

携程商旅支持在线授权,包括app授权、网站授权和邮件授权,员工提交订单后审批人会收到邮件、APP和网站授权通知,审批通过后即可预订,非常方便。

Ⅲ 携程商旅自助审批怎么弄

先在入口提交申请,三个工作日他们会审核

Ⅳ 飞巴商旅的报销流程是什么样的

软件里报销就可以了,不用贴发票,填表格什么的,很方便。

Ⅳ 公司 审批制度包括哪些

一、审批范围
二、审批责任
三、授权审批权限
四、审批原则
五、审批程序

Ⅵ 授权审批制度包括哪些

包括明确审批人员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回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答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6)商旅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Ⅶ 携程商旅能有效的管理差旅流程吗,哪位能否介绍下

当然可以啦,携程商旅把出差申请、审批、行程预订、报销的环节在系统中打版通,实现权一体化、全流程的差旅管控。企业可通过携程商旅差旅管理系统维护差旅政策,设定企业差标和低价提醒等功能,还有APP、邮件、密码及各种组合授权审批方式,通过系统执行授权审批制度,杜绝出行员工的超支浪费行为。

Ⅷ 逐项审批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主持人:众所周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实行审批、公示制度。但在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背景下,逐项审批制度所反映出的效率问题较为突出。请各位嘉宾结合工作实践分析进口产品逐项审批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书洲:

坚持管理不放松 审批应提质增效

我国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已经建立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专家论证、信息公示、采购审批等一系列制度,实行审前论证和公示,有效控制了进口产品采购,工作成效相当明显。

但从实践情况看,有些办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诸多问题也需要逐步加以解决,例如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要收取费用,有的专家在参与论证的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一味迎合采购人的意见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效果。

总体上看,这些制度的建立对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同时也拉长了采购周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采购效率,要想办法实现管理不放松和采购用时更少。

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局长孙勇江:

逐项公示促公平 诱导行为当禁止

采购进口产品实行逐项审批,尤其是采购限制类进口产品,需要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和专家进行论证,然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制度设计非常严谨。

其优点有:通过层层把关、审核及公示,有效达到控制采购进口产品的目的;逐项审批,有利于专家针对项目的整体需求情况进行论证,认定是否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或只需采购整套产品的核心部件;逐项公示,有利于境内同品目生产商根据采购进口产品所属项目情况,认定境内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并确定采购过程和结果是否侵害自身权益。

逐项审批劣势在于:审批环节多,效率问题突出;专家论证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难免会出现诱导性行为;采购人对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分辨不清,不知由哪个部门出具相应意见,甚至出现非产品所属行业而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情况。

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丁琼清:

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有效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如果属于法律制度规定限制进口的产品,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等进行论证。在组织专家论证时,采购人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拟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申请理由等材料。专家组根据材料对产品进行逐项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和论证报告。

其中,论证报告包括采购进口产品在法律上的合规性意见、在技术指标上的必要性意见等。论证专家由非本单位及来自不同单位的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其他技术专家应熟悉该产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时,需要向财政部门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无论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同时为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均以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许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沈晓智:

逐项审批有四大优点三大不足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逐项审批是我国目前法定的基本程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形,《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了鼓励进口产品、限制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种不同情况下进口产品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采购执行问题及如何组织专家论证等内容。这些法律制度的施行,强化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了相关各方行为,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在当前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进口产品逐项审批是否需要简化程序,简化程序能否真正提高效率呢?只要深入分析进口产品逐项审批的优缺点,答案就会不言自明。

进口产品逐项审批的优点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能有效把控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随意性;二是确保政府采购以采购"国货"为优先原则;三是预防采购人产生不结合实际、崇尚进口产品的心理,只买好的价高的进口产品,不买满足需求价优的境内产品;四是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

缺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形式上看逐项审批过程复杂、环节较多,会相对增加审批时间;二是专家论证环节时存在"专家不专"现象,论证流于形式;三是逐项审批次数多、项目预算少,同一种产品不同采购人采购却要进行重复论证,既浪费资源又增加成本。

目前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程序并不复杂,效率低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表现在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突然性强、缺少前期规划、不了解程序等方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

重复论证影响效率 专家管理有待加强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单个项目论证制度存在的弊端是:相同产品重复论证和审批,浪费资源,降低效率;论证走过场,采购人控制论证过程和结果;相同产品在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论证和审批结果,影响审批环节的公信力。

进口产品采购必须进行审核,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财政部先后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确定审核制度和操作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采购人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需要提供"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但由于没有文件规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比如电子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机电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无法界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向。

同时,采购人大多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然会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就是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自己的行政管理上级就是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就是一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就是采购人的行政管理上级部门。

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发现这样的问题,如果认为采购人不能和行业主管部门是一家,那么采购人就会反问:"我的行业主管部门又是哪个部门?请给出明确答复!"财政部门无法解决采购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是一家的问题,审核时可能就会走过场。

其次,存在参与论证进口产品的技术专家是采购人下属或由其管理的单位人员的情况,导致采购人无形中已经控制了技术专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论证专家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没有经济或者行政隶属等关系。

现实中的矛盾是:进口产品很少是通用的,多数是某些行业和领域专用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熟悉进口产品采购的技术专家,往往就是长期接触或者使用该产品的相关技术人员,能接触或者使用的人员往往又是采购人下属或者由其管理的单位人员。

如果财政部门坚持对技术专家的身份进行限制性管理,很多情况下将无法开展论证,于是便让采购人无形中控制了技术专家。另外一种情况也值得注意,那就是技术专家的回避制度问题,这是目前需要着重加强管理的环节,相关制度只是提出"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有说明与采购人或所采购进口产品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再次,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论证专家可以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当然也就不适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一系列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论证专家管理制度亟待明确。

最后,由于没有具体的论证程序规定,专家不知道如何论证,往往就会走过场,专家签字拿钱就完事。有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甚至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事先已经打印出来,没有提供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说明材料,也没有采购人代表在场说明情况,让专家无从论证,最终只能签字了事。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副科长黄利榆:

凭申请材料审批可能有误差

进口产品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需请外单位专家对想采购的产品进行论证,通过后再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最后由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这种逐项审批制度的主要缺点有:时间跨度太大,提交审批的采购人比较多,负责审批的部门只有一个,花费的时间往往比较长,影响项目执行效率;逐项审批的人为因素影响往往比较多,对于采购人是否真正需要购买进口产品,审批部门很难从书面申请材料中看出来,有时会造成该买的买不了、不该买的却能买到,影响审批环节的公平性。

但逐项审批制度也有其优点,那就是对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有较为详细的把关,不会让采购人随意购置进口产品。

Ⅸ 因公临时出国适用什么审批制度

因公出国有规定的时间限制,而且处级以上要局领导批示,不能超过两个星期。回
因公临时出答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以财行〔2013〕516号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予以废止。?

Ⅹ 想要注册一个商旅公司,都需要哪些部门的申批

国内公司设立(开业)登记所需资料及申办程序 注册流程、注册登记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法人盖章及自然人签名;按《公司法》第22条要求填写); 4)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提交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帐号余额通知书(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股东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产权登记表);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原登记机关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登记证,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计生证明、非广州市户口的还需要一年暂往证); 6)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的证明; 7)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暂住证);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公司住所证明(指房产证证明和市场规划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场地租赁协议原件);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见前置审批附件)。 11)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国有独资公司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它提交材料接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政府的批文;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4)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要; 5) 公司章程(经发起人同意并盖章确认,,按《公司法》第79条要求填写); 6)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表); 8)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与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时提出交的材料相同); 9)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得聘用的证明; 10)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经发起人同意,并盖章确认)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暂住证); 1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公司住所证明(指房产证证明和城市规划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场地租赁协议原件); 13)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见前置审批附件)。 (4)集团有限公司登记 申请集团有限公司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 公司章程(除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确认;其他的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签名); 5)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提交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帐号余额通知书(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股东还应提交所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产权登记表); 6)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关系表(由成员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及有关证明文件; 7) 经原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组建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须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集团登记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申请报告书(应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组建企业集团的事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及基本架构等内容,并由核心企业盖章); 2)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企业集团协议; 3) 企业集团负责人的任职书; 4)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图。 (6)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 职工大会的决议或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书; 4)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须提交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含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委办的审批文件; 5) 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章程; 6) 审计报告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有验资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确认书); 7)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8)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经全体股东同意,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暂住证); 9) 股东资格的身份证明(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原登记机关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登记证,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计生证明、非广州市户口的还需要一年暂往证);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企业住所证明(指房产证证明和市场规划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场地租赁协议原件); 12)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非公司法人企业登记 非公司法人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由具备合法资格的组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组建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 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信息证明(适用国有企业),注册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 住所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7) 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8)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编有号码的《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 登记机关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⒋领照或领取通知书 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由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持《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前来办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名手续;如果公司(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则凭《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领取《公司(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分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公司(企业)登记机关领取); 2) 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股东或董事会设立分公司决议。 4) 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 公司(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负责人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及计生证(如负责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一年的暂住证); 7)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指房产证(产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协议);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9)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经营单位营业登记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法人下属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营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由申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或社团法人)填写并盖章的《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登记申请书》; 2) 开办(组建)单位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由申请开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4) 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 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7)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并于30天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由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持《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前来办理取《营业执照》签名手续;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被核驳,申请人则凭《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办理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此外还要向旅游局提交行政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材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请用A4纸,附“目录”页逐项装订,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 二、旅行社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司领导及局领导审批; 三、对同意设立的,由国家旅游局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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