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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明

发布时间: 2020-12-18 17:37:49

行政复议证明

您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若被告不能举证复议程序合法,那么复议机关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㈡ 证明上盖有行政专用章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复合同》第35条规定制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事签字或盖章合同立事说非自、其组织自订立合同般由订立合同自签字或盖自姓名章;、其组织订立合同般由定代表或者其组织负责签名或盖单位公章、其组织应该盖章我《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现实、其组织公章种类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公章等般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公章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仅仅证明诸欠款金额(企业间帐单)财务面问题财务章效 值注意《合同》第23条规定签字或盖章选择关系意味着要签字要盖章要签字盖章同具备三种情况于合同立意义相同实际签定合同往往重视盖章作用与意义甚至认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误解印章使用(即盖章)等于印章所者(即印章名义)签名盖章效力等于签名效力印章所具证明功能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反复代替签名且具省力效由于印章极易伪造并且印章名义所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印章拥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离所印章证明力本质低于签名证明力

㈢ 行政立需要那些材料

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㈣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何特点

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客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轻微和简单,越易形成“确信”;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需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
(二)、中间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上、下两个极限。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又称“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又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介乎两者之间,一般应采用严格程度介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又称“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标准 ),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日益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使效率成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达到与行政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不仅会妨害行政效率,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必须具有严肃性,证明标准必须具有最低的限度,这个最低的限度就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三)、审查性。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既是被告履行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也是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同一个证明标准,对被告行政机关来说,是“证明”的标准,对法院来说,主要是“审查”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区别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由行政诉讼本身的司法性审查特点所决定的。
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各自内涵及案件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因其具体情况不同而应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㈤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出具行政区域证明么

可以出具县辖区以内的区域证明。超过本县辖区无权证明。

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怎么弄

到公司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中心或者查询中心查询相关公司存在的工商登记电脑资料,具体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落实。

㈦ 何谓“具体行政行为”出具一份证明书是不是行政行为

请看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专下列具体行政行属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案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方给你的证明是否属于以上七种类型?

㈧ 行政诉讼还需要提供行政机关身份证明吗

行政机关答辩、提交证据时需要行政机关提供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这些,行政相对人提出诉讼时不需要提供这些。

㈨ 政府证明是否有可诉性

张某以李某阻碍其刨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向法院提交了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一份土地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张、李双方争执树木所处土地现为张某使用,树木应为张某所有。法院以该证明为相关定案依据,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李不服,提起上诉,并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出具土地证明的行为侵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但是该判决未将镇政府出具的土地证明作为定案依据。在审理中,对于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政府证明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形成不同的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该证明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裁定驳回。诉讼的土地证明是镇政府应张某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约束力,并不是具有行政证明力的行政行为。该证明出现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证据审查,并决定采信或不采信,而不是必须经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才可以消除其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涉及的土地证明虽已作为证据被民事诉讼审查,但二审中并未作为定案依据被生效的民事判决所采纳,因此,该证明没有对李某的权利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李某以该证明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该证明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裁定驳回上诉。出具土地证明是镇政府依其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镇政府出具土地证明的行为,从其本质上看,是镇政府行使职务所作出的管理行为;从其效果上看,其行为的作出已引起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被作为证据,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被采信,成为评价客观事实是否真实的依据;从其内容上看,明确张某对土地、树木占有、使用、所有的权利。该行为符合行政行为应具备的特征。 镇政府的证明行为与李某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的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以及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它实际上就是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尚未最后确定,故法律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起诉的时机不成熟。而本案中的证明行为对张、李两人双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作出确认,并提交给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作为证据予以使用,显然是成熟的与张、李双方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 镇政府的土地证明是否被生效民事判决采信,并不是该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最高院关于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除具体排除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备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均可依法提出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镇政府的证明行为不仅在一审民事判决中被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其内容与李某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李某认为镇政府的证明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主张自己的权利,启动诉讼程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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