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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

发布时间: 2020-12-18 14:32:00

⑴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需要哪些资质

1.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 (注-1);
(2)具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具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并且具有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备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注-1: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2.人员
2.1任职条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管道实际工程设计案例分析、压力管道有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工艺结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2.1.1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压力管道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管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2.1.2审定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压力管道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8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工作经历;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1.3审核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5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工作经历;
(4)具有工程师职称。
2.1.4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备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的能力;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业绩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校核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1.5设计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完成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并且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具有1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实习工作经历;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2人员数量
(1)GA 类和 GB1、GC1、GCD 级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业绩,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5人,并且审定人员不少于2人;
(2)GB2、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设计业绩,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
(3)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30%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
(4)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和应力分析能力的设计人员。
3.试设计
(1)应当提供所申请的相应级别的试设计文件至少各1套;
(2)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管道安装。
4.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参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表、卡。
4.1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
(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工作程序;
(5)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
(6)设计条件图(表)编写;
(7)设计文件编制管理;
(8)设计文件更改管理;
(9)设计文件签署、校核、审批及标准化审查;
(10)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
(11)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
(12)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
4.2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按照国家压力管道设计相关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制本单位补充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4.3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记录表、卡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和设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记录表、卡。
5.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并且在设计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保证设计的产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换证业绩
换证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至少各1套,换证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计业绩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增项的要求提供试设计文件。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许可周期内还应当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1)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的设计文件各不少于2套,并且总数不少于10套;
(2)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率不大于30%。

⑵ 压力管道设计需要哪些相应设计人员证书

参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要求(TSG R1001-2008)

⑶ 压力管道设计校核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你好,是:
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 能较专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属准等技术规范。
3 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设计工作。
4 具有初级(含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请看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TSG R1001-2008

附件D 第16页

⑷ 急求!压力管道与容器设计审批人员的考核相关问题!

以下是压力容器的内复容,制压力管道的不了解

第十条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员的考核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设计人员申请设计审批资格,应该由本人填写《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资格申请表》,经过其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报送考核机构,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一)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 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锅容标委”秘书处负责阅卷和成绩汇总,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在规定的期限公布。(考试结果和成绩可上网查询www.cscbpv.org.cn)。
第十三条 经资格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考核机构颁发加盖印章的人员资格证书。并在锅容标委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各类资格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于已经通过的单科成绩,将保留一年的有效期,可在下一年度内参加一次补考,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⑸ 求:电子版的《全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教材 第二版》

你好,我有 全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教材 第二版 438页
全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教材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编
出版社:中国石化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

发到哪?地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编制的《全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教材(第2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对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相关工程标准、规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阐述,主要内容包括压力管道基本概念、压力管道输送介质特性、GA长输管道设计、GB公用管道设计、GC工业管道设计、GD动力管道设计、管道材料设计、管道应力设计、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共7章。全书共列举了1000多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详细准确的解答。在回答问题时,在讲清基本原理与基础理论的同时,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工程实践中的设计技术。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性强,所涉及内容是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和实际技术。《全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教材(第2版)》可作为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必需的培训教材,亦是压力管道设计许可(换证)时,设计、校核人员业务考试和审批人员考核的主要参考资料

⑹ 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吗

不是 他只是审核组 跟ISO体系审核员类似,只是审核人员通常是特检院的高级或资深人员,
压力管道设计和校核,一般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考核、培训获得,也就是自己公司承认就可以。
但压力管道的审核资格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分如:机械动力协会、特种设备行业举办的培训班,并通过考试才能获取,有本本的,当然也需要一定的工作年限。

希望帮到你

程序如下

1 工作依据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2 范围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gb类、gc2级压力管道。

3 申请要求
3.1 取证
3.1.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办法》附件一填写“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书”。申请报告应重点反应申请设计范围、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技术装备(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主要性能等)、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典型设计成果。
3.1.2 申请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审查机构,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省局锅炉)。
3.2 换证
《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审查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并抄送省局锅炉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有效期内压力管道设计产品表、各级设计人员概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行状况、是否有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等(见《办法》附件八)。

4 申请受理
4.1 审查机构接到申请单位报告后,根据基本情况,对照《办法》要求,审查机构经研究后对同意受理的单位,应出具受理文件。受理文件同时抄送省局锅炉处。
4.2 压力管道设计申请单位,在接到受理文件后应进行自检,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检报告。

5 审查
5.1 取证
5.1.1 审查机构接到设计申请单位自检报告后,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组一般由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查人员3名组成。必要时省局锅炉处可派代表观察审查工作情况。
5.1.2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要及时出具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局锅炉处。
5.2 换证
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书的更换审查同5.1条。在批准书有效期满当年内安排换证审查工作。

6 审批
6.1 取证
省局锅炉处接到审查机构呈报的审查报告后,进行审核,提出结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审批手续,签署《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简称《批准书》)[附件五(1),颁发给设计单位,编号按《办法》附件六办理。
《批准书》一式五份。设计单位持正本,副本分送审查机构、国家局和省局锅炉处、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6.2 换证
换证审批同6.1条。

7 监督要求
7.1 设计单位必须保证做到:
7.1.1 压力管道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7.1.2 设计单位应对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用户服务
7.1.3 不得超范围设计;
7.1.4 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和图样应符合文件签署程序和责任规定,并在管道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7.1.5 保持各级设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7.1.6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或单位主管和技术负责人更换,必须在3个月内向审查机构和省局锅炉处报告。并按规定更换批准书、刻制资格印章、办理备案手续。
7.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省局锅炉处对设计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直止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决定。
7.2.1 超范围设计;
7.2.2 压力管道设计总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无资格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印章或是复印的印章。
7.2.3 因设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导致压力管道发生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
7.2.4 将资格印章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单位;
7.2.5 利用设计资格违法谋利。
7.2.6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认真改正。
7.3 对伪造《批准书》,私刻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者,应予以取缔,压力管道设计予以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侵权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4 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审查机构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者,若不及时提交申请,原设计批准书自行废止。

⑺ 工程设计资质能设计特种设备管道吗

是不可以的。压力管道设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要求申请取证。
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例》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第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
第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 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压力管道GA类、GC1、GDl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从事压力容器
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
器相应的审批人员、设计人员资格。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和审定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应当经过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取得相应审批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人员的考核计划每年年初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设计人员、审批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取得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A级、C级或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工作。
取得GAl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Dl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D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八条 从事设计单位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九条 取得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应当对从事设计、审核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压力容器设计单位50%以上的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过压力容器技术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并且具有考核合格证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换证时可简化换证鉴定评审程序,不再在鉴定评审时进行人员考核。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在其考核有效期内,如果参加2次以上(含2次)相关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其有效期届满,可以免除考核,直接换证。
第十条 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附件A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级别
A1 A级
(1)A1级,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注明单层、多层);
(2)A2级,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指球形储罐;
(4)A4级,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A2C级
(1)C 1级,指铁路罐车;
(2)C2级,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
(3)C3级,指罐式集装箱。
A3 D级
(1)D1级,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指第二类压力容器。
A4 SAD级
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
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的压力容器,其
设计单位至少应当取得压力容器A级、C级或D级中任一级别的许可。

⑻ 压力管道设计取证流程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

设定依据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实施机关 许可程序 许可期限

许可增项 复查换证 变更与延续 设计文件的鉴定程序和要求 收费依据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三、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 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

(三) 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装备和手段;

(四)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 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 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能够保证设计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学会、协会、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见相关的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利用分析设计方法(SAD)设计的压力容器。

(二)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需要取得设计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设计

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或者制造经历的,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的程序见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5日内作出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设计文件的鉴定程序和要求

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社团组织进行,具体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设计文件鉴定包括申请、审查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携带以下设计文件,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

1.设计图纸;

2.设计说明书;

3.设计计算书;

4.产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资料。

需要送交的设计文件详见相应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设计单位可以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到生产场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二)审查鉴定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鉴定,比较简单的设计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比较复杂的设计文件一般不应当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出具鉴定报告

经审查鉴定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总图等相关文件上盖注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出具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书面给予说明。

(四)变更

设计文件需变动影响安全性能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的,应当重新办理鉴定手续。因原设计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设计文件上的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可以凭名称变更证明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见相关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十一、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⑼ 压力管道设计有质量保证基本要求吗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4.0 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10.0MPa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户<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注l: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取得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第六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1.GA类、GCl级(注2)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 (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犁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注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2.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3,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照本条1、2款的分工,分别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限于为本单位属于丙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以下小型项目的更新、改造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注2:含GA类+GB类,GCl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
注3:含GB类+GC2级等。
第七条 凡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凡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八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审查工作和事务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⑽ 压力管道审核人需要的中级职称是什么专业的

朋友,没有具体的专业要求,只要是工程类的应该是都可以的。
D3 审核人员回
(1)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答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2) 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 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4) 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
(5)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6) 经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专业考核合格或者持有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摘自: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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