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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8 10:17:32

⑴ 有关记者的法律法规

记者的采访活动受《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范。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回》 第三条 坚持新闻真答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1.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你所说的情况有悖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不仅可以不接受采访,还可向记者所在单位和机关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署)或记者协会举报

⑵ 目前中国有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新闻法律法规

1、中国没有系统的新闻法部门。2、相关记者法律、法规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3、国外的新闻法在国内无效。

⑶ 跪求有关新闻必须真实报道的法律法规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4号)
《规定》共分为五条,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做出规定。《规定》要求,记者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针对目前媒体未经核实使用网络信息编写报道造成严重虚假新闻等问题,《规定》要求,“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规定》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须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

⑷ 新闻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回例》,《印刷业管理答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是核心的,《宪法》《刑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的例如《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等,可以到中国法律法规库里面找一下。

具体的新闻法律目前还没有。对于新闻工作者主要以新闻出版署指定的规章为主。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

⑸ 我国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传媒政策与法规》
《传媒政策与法规》介绍了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对于在实务操作中可能用到的法律文书、文件等实务操作资料进行了梳理并收录于附录中。同时注重案例教学,每一章都由案例导入,并且在每章的思考与练习中都必有一道案例题,从而一方面帮助读者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提高其实践技能。

⑹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对该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需要准确理解,这几条对于网友自主上传内容涉及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与第五条和第六条一样,是网站遭遇版权诉讼时需要经常引用到的条款。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业规范中,则需要掌握《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13条标准》,用于鉴别低俗信息。

目前用于调节网络版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在该条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条,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通过编辑发布到新闻页面上的内容,因为经过编辑发布以及推荐以后,所转载信息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网站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编辑在转载有关内容的时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别和选用。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以上四条,针对的是网民自主上传的内容。所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指提供论坛、博客、空间、相册等服务,其要点在于相关内容由网民自主上传,没有任何编辑行为。对于这种信息,网站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版权信息进行鉴别,因此该条例设置了一个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即权利人发现侵权,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之后通知原上传者,如原上传者能够提供不侵权的证据,网站可以恢复并通知权利申诉人,之后权利申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删除要求。这样一种程序设置,免除了网站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只要网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便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

1. 2004年,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步升诉网络案,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网络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网络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

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网络侵害名誉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属于编辑主动发布的内容,则网站是侵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⑺ 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 广播电视类法律法规大全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2、《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5、《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 》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6、《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 》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9、《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0、《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新闻出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8、《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侵犯著作权罪》
10、《印刷业管理条例》
1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1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条件规定》
13、《出版管理条例》 1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5、《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管理办法》
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1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⑻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主要有《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世界版权公约》《 民法通则》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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