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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8 09:41:50

『壹』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医疗质量评定标准的目录

病历书写法规性来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有关章节摘录
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规范病历
一、病历分类及名称定义
二、病历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定
一、格式
二、时限
三、书写要求
第二章 病历书写规范
第一节 病历书写的种类与格式内容
门诊病历
急诊(留观)病历
住院病历
住院病案首页
完整住院病历
入院记录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病程记录
首次病程记录
日常病程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交(接)班记录
交班记录
接班记录
转科及接收记录
转科(转出)记录
接收(转入)记录
阶段小结
抢救记录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介入治疗记录
会诊记录
……
第三章 住院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
第四章 病案管理
附录

『贰』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叁』 病历提前销毁法律如何规定以及处理

病历一般要保存15-30年:医疗机构门诊病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案不得少于专30年;
医疗机属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医院的说法很可能是怕麻烦,你可以告诉他们,你有权利复印自己的病历,如果不给复印或者违规消除,将向卫生局投诉
2:如果果真被消除,并且是在诉讼中需要的证据的话,那么:医院的销毁病历的行为是否确实导致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不明或者无法认定的。 如果是的话,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肆』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 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伍』 请问医院门诊日志、病历本、诊疗证明三样中的诊断必须一致的法律依据有吗哪部法规哪条谢谢!

其实门诊日志,抄病历本,诊疗证明这三件东西在疾病的诊断上是相互印证的关系,如果不能够相互印证,就值得怀疑,这个问题并非是法律法规析硬性规定,而是法律专业人员为了证实相关疾病判定的准确性提出的指证要求,作为当事人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说法合理合法。

『陆』 医院有没有保存患者病例的法律规定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现在一般是门诊病历有病人自己保存,住院病历由院方保存,如患方需要,可携带有关证件到医院病案室复印。

『柒』 为什么全国所有卫生行政机关都不主动公开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法律法规栏目中公布

什么叫主动公开??网络上、各相关书籍上均有这个规定的全文啊,这还不叫主动公开吗???

『捌』 住院病历保存多少年,门诊病历保多少年

分别为30年和抄15年。

依据《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8)病案相关法规扩展阅读:

病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3、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玖』 根据卫生部的法规,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可是我却遇到了难题。我该怎么办呢

那你就找护士长,如实反映情况。不行就一级一级的找,放心吧,肯定能解决。

『拾』 护士不能替医生写病历出自哪条法律法规

护士写好病历,必须要医生确认签字,这样的病历才有效,责任也将有医生承回担,答护士写病历其实属无证行医,护士无医师执照,不能行医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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