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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赔偿

发布时间: 2020-12-18 05:46:25

A. 公安机关违法使用武器是属于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

是刑事自诉还是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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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3月某天,公民李某在家中休息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因调查传唤。李某被带至一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与两名侦查人员发生口角而在抓扯中受伤。一个小时后,公安机关结束调查让李某回家。后经鉴定,李某在抓扯中所受伤为轻伤。李某遂以该公安机关及两名侦查人员为被告,以故意伤害罪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500元钱。法院受理后认定伤害之事实不能成立,但李某的轻伤确系受侦查人员抓扯所致,因此判令该公安机关向李某支付医疗费20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此案后却举棋不定,感到甚为难办。

[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两高三部一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4条明确将“故意伤害案(轻伤)”列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本案应首先分析侦查人员对李某的抓扯导致其受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先顺带提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如果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则李某可以就其轻伤医治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然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即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该案中,一审法院已认定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成立,那么再判令被告支付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就毫无道理。既然没有犯罪事实,李某所受的伤害之因果关系就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从何谈起?如果法院确实认为公安机关应对李某的伤害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应当告知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不是以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下判,否则于法无依。
那么,李某遭受侦查人员的抓扯而受轻伤,到底构不构成轻伤害案呢?这需要分析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甚至是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第十一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而且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侦查人员对李某进行传唤和调查,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该条是对行政赔偿的规定。据此,李某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或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抓扯行为,虽然导致李某轻伤,但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逼取证人证言罪,致人伤残的依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在这里,法律明确了其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二者的本质不同在于,刑讯逼供罪或逼取证人证言罪在主观上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或证人的证言为目的,而故意伤害罪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并且,刑讯逼供罪或逼取证人证言罪也不属于公民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范围,而是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同时又是承担刑事公诉案件侦查职能的刑侦机关。因此,即便是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对李某传唤调查的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或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造成李某的伤害,李某也不能就此提起刑事自诉,而是应当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和申诉,提出刑事赔偿的要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诉求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本来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结果却予以受理并作出了判决。这种少见的情形,应该说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难怪自诉人上诉会让二审法院不知如何是好。

[处理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中尚无此类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参照此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违反职能管辖的规定错误的受理了本不该受理的案件,当属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审判公正性实难保证。因此,对于李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由于二审法院不能直接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故在发回重审的同时,应告知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时裁定不予受理。这样处理方才符合现行规定。当然,一审法院亦应告知李某,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自己看看,

B. 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在哪些情况下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有依版法传唤当事人权进行讯问的权力,但是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逃跑或围攻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合法地使用武器造成伤亡,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公安机关对无违章、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或者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进行行政处罚的。
5、违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照、货物等,给当人造成损失的。

C. 什么情况下回走公安行政赔偿

1.主体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版警察,非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要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
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时,不能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后果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D. 市级公安行政复议确认县级公安行政超期办理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赔偿多少钱

理论上没有赔偿。除非你能够举证,该行政行为的超期给你造成了实际损失。

E.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 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书面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经审查,出于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需要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
终结审查应当自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拒绝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F. 公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基本上的概念搞清楚就可以了,,当然,你多看看具体的东西会分析的更透彻,,,一般来说学过法律的考公安业务知识都比较占优势,因为公安知识一般都是死的。。就是法律类的东西比较讲究,,,

G. 公安行政赔偿就是国家赔偿吗,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不止行政赔偿一种,刑事、民事都有可能。

H. 有公安部国家行政赔偿司这个单位吗

保险理赔  常用答案
诟病最多,很多被保人遇到理赔都显得小心翼翼,生怕哪里出了茬子,理赔款拿不到。

万事都有技巧两字,当然保险理赔也不例外。下面就以重疾险理赔为例,三木觉得一定要做好如下几点:

1、报案
报案是理赔的开始,报案除了如实称述事故经过之外,也好咨询理赔好整个理赔流程。报案应该言简意赅,客观称述,属于主观猜测的内容少讲,对理赔不利的话不说。

2、配合案件调查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通常会把案件调度给理赔员,因此,每个赔案都会有理赔经办人,理赔经办人接到案件之后,最先做的就是了解报案信息、保单信息,制定初步的查勘调查方案。
有经验的理赔员结合保单和报案信息很快就会知道调查的具体方向,比如,刚过完等待期不就就重疾的被保人,重点调查方向就是带病投保。

这个阶段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人都是重点阶段。

对于保险公司:要先对案件定性,勘查案件是否属实,如果案件有疑问还要展开调查,去医院查被保人的就诊或检查记录,有必要还会对被保人做笔录。这些工作都是再收集有利的证据。

说做笔录,是个有意思的事,美其名曰是在了解事故情况,其实就是在给被保人挖坑的过程,不是疑问案件,谁用空做笔录,多麻烦。

对于被保人:除了合理配合保险公司调查之外(这里说的合理,并不是无条件配合),也是理赔材料和证据的收集过程。

当然,需要哪些理赔材料,理赔流程是怎样的,理赔时效等这些内容都可以问理赔经办人或客户,他们有义务告知。其他的理赔技巧可不会告诉你,你得自己去找专业的助手帮忙。

3、提交申请资料
材料收集完之后就是向保险公司递交的过程了,切记一点:保险公司有一次机会让被保人补充材料(仅一次)。他们一次收说完全,否则可以不配合。
4、跟踪案件进度
资料交期后,就是跟踪进度的时候了,保险公司最长有一个月的时间来作出理赔结论,当然,如果是正常简单案件很快赔款就到账了,如果是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也要给出理赔结论了。
5、理赔案件争议处理
理赔案件争议处理有3种方式:
投诉保险总部:针对服务态度和理赔时效比较有效果,关于赔不赔的争议作用有限。

投保保监会:同样的,针对服务态度和理赔时效比较有效果,关于赔不赔的争议作用有限。只是对保险公司压力更大些而已。

法院起诉:三木多次说过,保险公司在法院面前向来很怂,输多胜少,不愧为一个好的方式,但,要记住的就是,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最后
保险理赔也并不是那么难,就怕你不懂。

I. 因公安机关不发行法定行政职责,导致受害人被歹徒杀害,如何举证使公安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某日,沈某从银行提款,在回去的路上遇到歹徒抢劫,沈某奋力反抗,但歹徒人数较多,且均手持凶器,沈某在情况紧急的时候看见马路对面走过一名警察,连忙对着该名警察大喊“救命,有人抢劫!”但该名警察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反而逃离了现场。后来沈某被歹徒杀死,所提的钱款也被抢走。现在沈某的亲属请求该名警察所属的公安局对沈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公安局是否需要对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公安机关肩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如果公安机关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并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便构成了消极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应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五)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本案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那些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者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案件。原告要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话,必须证明其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不作为行为存在的事实。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的不作为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起诉时要证明其与行政机关被告不作为行为具有法律的利害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只有在原告举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受理该案。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对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存在负举证责任。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2.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依职权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该条明确规定了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并对此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了原告对提出申请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况。

3.在以不作为对其造成权利损害要求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不作为伤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单独的诉讼程序,基本上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同。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合并审理,还是单独审理,都应该是基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提前。因此,无论是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一并提起诉讼,原告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分割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第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附带行政赔偿诉讼,都必须对因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该警察负有与歹徒作斗争以保护公民安全的职责,在沈某向其求援后,不但不予以救助,反而逃离了现场,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受害人的家属有权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对于如何处理该警察的违法失职,则由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和干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技巧提示

行政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3)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至死亡时止。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J. 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能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

当然可以申请行政赔偿复议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版求,行政复议权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
(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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