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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执法通告

发布时间: 2020-12-17 23:11:21

1. 市政府发布的通知可不可以当作执法的依据

所谓“执法”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而通知明显不属于法的范畴。因此,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只能作为行政的依据,但不能说是执法的依据。

2.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执法者吓唬人的工具

一份张贴于大街小巷的执法通告,没见得震慑住几个违法分子,倒是“奇迹”般地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2017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在云纺商业区开展宣传工作、粘贴通告,但相关通告屡屡被人撕毁。为避免通告再次被撕毁,该派出所在商业区重点位置再次粘贴通告,并在通告正文外题头位置加上“凡是销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字样。2017年1月7日,西山分局官方微博认为,通告正文外的提示语表述错误,予以纠正。

执法者就算只是想凭借通告吓唬一下对方,效果恐怕也难以保证。没有实际的震慑力量,光靠吓唬是长久不了的。对于那些存心想要捣乱的不法分子,既然之前多次违法,也没法抓住现行、施以惩罚,如今亮出一句狠话,就被“震慑”得收手不干了,或许只是自欺欺人。

一打纲领也抵不过一个行动。把本来用于加强经常执法的力量,用在声嘶力竭的口号中,偏离了工作的重心,在现实中,也很难取得预计效果。如果这样的震慑性执法都能“药到病除”,那么满大街的口号、横幅、标语,只要口气够狠够硬,大家都能遵规守法了,岂不是天下太平?这样的“幻想”执法,倒也省心省力,节约了不少资源。

其实,“史上最强通告”并非首创。行走在中国的乡村,或者是一些城市的街道,常常能看到措辞强硬的执法“通告”。例如,“放火烧山,牢底坐穿”“一日行窃,终身是贼”,等等。因为违反法律,违背常识,虽然语气不容置疑、坚硬似铁,却往往沦为众人笑谈。

这些强硬的执法通告,在貌似初衷合理的外衣下,隐藏着愤怒的权力火焰,昭示众人“后果很严重”。在这种赤裸裸的权力“震慑”下,很难保证,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手握行政权力的执法部门,能够遵从法治精神,秉持良善之心,作出合乎程序、民众认同的处罚决定。

何为法治政府?非冠以法治之名的政府,而是用法律规制权力的政府。这种对于权力的有效规范和限制,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良好的初衷,更要有置身于法律框架下的自觉与自律。从深处看,所谓“史上最强通告”,根本不是什么值得夸耀的事情,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戏谑插曲。

有关部门在迅即纠正后,还应更加深刻地检讨“震慑式执法”,对于权力的认识,对法治的理解,究竟还存在多大的误区,进而向着法治政府的目标努力追赶。

法律是为了人民服务的。

3. 2018年以前的房子,现在的城乡执法局通告违章建筑是否合法

只要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就是违章建筑。

4. 深圳限行违章怎么处罚

在交警部门的人性化执法措施中,外地车冲禁令一个工作日只做一次处罚,前两专次免罚。也就是属说,如果一辆外地车从今天起连续三天冲禁令,那该车将在周三被处罚300元,记3分。

限行违章前两次可以申诉免罚,第三次开始,每次扣三分罚款三百元。前两次没短信没提醒,第三次直接罚,准备好300块探路费,一周内只走一次避免连续拍照罚款,一个月之后没短信证明该路段无监控拍照。

(4)开展执法通告扩展阅读:

深圳条例:五、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罚款处罚。六、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其他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施行。

5.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求教

答:对该《通告》不服,刘某可以在对市环保局不为其办理年检的不回作为行为提起复议申请同答时,一并向市政府提出对该《通告》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主要有三种:一是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备案审查。三是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对下列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本案中,《通告》的内容是针对所有2000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显然行为的对象不特定的。而且该《通告》可以反复适应于任何符合《通告》要求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以《通告》是市环保局等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该《通告》不服,刘某可以在对市环保局不为其办理年检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复议申请同时,一并向市政府提出对该《通告》的审查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有权对该《通告》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6. 外地车牌二十点能从深圳出城吗

从2月1日开始,深圳市外地号牌汽车在工作日早晚高峰将在原特区内道路限行。深圳交警表示,每个工作日仅处罚一次,自第三次起依法处罚。就是说,深圳限外的首个罚单,最快也要等到周三才有可能出现。
限行时段为工作日早高峰,即7:00- 9:00,以及工作日晚高峰,即17:30-19:30期间。限行道路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限行对象上,则是非深圳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大中型客车不受限制,货车进入深圳市道路行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通行证。
在如何执法上,交警法制科科长李广群介绍,深圳交警将采取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对认定的违法行为处300元罚款,一次记3分。
在限行的同时,李广群表示,交警部门也将实施人性化执法。“自2月1日起,系统监测到非深号牌载客汽车在深圳限行道路、限行时段有行驶记录的,第一次、第二次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起依法处罚。”据李广群介绍,在认定“行驶记录”次数时,一台车一个工作日限行时段内无论行驶在几条限行道路被记录的,只认定为一次行驶记录;需要处罚时,一个工作日仅处罚一次。
一、限行时段和对象是什么?
答:一是限行时段:工作日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7:30-19:30)期间。
二是限行道路: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三是限行对象:非深圳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大中型客车不受限制,货车进入深圳市道路行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通行证。
二、《通告》规定的除外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通告》,下列非深圳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一是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是持有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三是粤港、粤澳两地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此外,对进出深圳各口岸的车辆,按照以下指定路线行驶的不予处罚:(一)深圳湾口岸: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二)皇岗口岸: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三)福田口岸: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四)罗湖口岸:布吉路、文锦北路、布心路(泥岗西路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五)文锦渡口岸:布吉路、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六)沙头角口岸:盐坝高速、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三、执法方式、处罚标准?
答:深圳交警将采取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处3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规定,一次记3分。
除适时组织开展设点现场查处、专项行动等开展现场执法外,将主要通过“车牌识别系统”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执法。
自2月1日起,系统监测到非深号牌载客汽车在深圳限行道路、限行时段有行驶记录的,第一次、第二次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起依法处罚。
四、“限外”的时段、道路范围今后是否会调整?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将根据我市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从时段、道路、对象等方面,适时调整《通告》内容(如将限行范围扩大至原特区外道路等),提前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五、深圳交警将采取哪些人性化执法措施?
一是在认定“行驶记录”次数时,一台车一个工作日限行时段内无论行驶在几条限行道路被记录的,只认定为一次行驶记录;需要处罚时,一个工作日仅处罚一次。
二是对外省、市常驻深圳机构、来深建设单位所有的非深圳号牌车辆以及来深参加大型展会的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用车单位可凭有效证件提前向交警部门申领,审核通过后发放《非深圳号牌载客汽车通行证》,凭证通行。通行证办理要求、指南近日可在深圳市交警局网站(www.stc.gov.cn)查询。
三是深圳交警近日将在门户网站增加“非深号牌载客汽车进入深圳申报”入口,绑定手机号码,通过提前申报准许非深圳号牌车辆每月1次在深圳限行时段、路段行驶。
四是对运送危重病人、救助危难的外地号牌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于24小时内申报,经核实的不予处罚;考虑已充分筛选了车辆的行驶记录情况,为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原《通告》规定的“可以申请一次免除罚款”的内容不再执行。
五、限外后,深圳交通情况有无改善?
交警局监控管理科负责人表示,一月的数据显示,早高峰的外地车车流量从之前的1.4万辆降低为1.2万辆。晚高峰的外地车流量也从之前的2.07万辆降低为1.8万辆。通行能力均有所提高。
六、外地车进深办证有无细则?
深圳交警局道管科负责人表示,进深办证的细则还在研究中。目前来说,进深办证大致分为两类。分别为半年有效和一个月有效。
对于半年有效起申请的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驻深办事处和驻深建设单位。一个月有效期的申请单位主要是参加展会的部门和单位。

7. 执法部门有权把个人欠款信息通告小区吗

一般是要上老赖名单的,执法部门才有权利进行对外公布。一般民事纠纷之类的不会通告。
而特大贪污、受贿、欠银行外债的,一般不会对外公布,除了到通缉那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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