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行政垄断的定义

行政垄断的定义

发布时间: 2020-12-17 21:44:11

A. 简述垄断行为的概念,构成.

一、垄断行为的概念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内在于扩张自己的经容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二、垄断行为的构成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行政垄断的定义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B. 民族国家的定义

关于民族定义的一些争论

瑞士-德国政治理论家J.K.布伦奇利认为民族有8种特质:

① 其始也同居一地

② 其始也同一血统

③ 同其肢体形状

④ 同其语言

⑤ 同其文字

⑥ 同其宗教

⑦ 同其风俗

⑧ 同其生计(经济)

孙中山提出形成民族的5个力:

第一血统、第二生活、第三语言、第四宗教、第五风俗习惯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1)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

(2)特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人的共同体

《韦伯斯特大学辞典》对民族的解释依次是:

① 由一般表现为共同语言、宗教、习俗等等的假设的血缘纽带联结起来的人群;

② 具有相同的惯例、习俗以及社会同一意识与共同利益感的人群;

③ 统一在一个单一的独立政府之下的一国居民之总体,即国家。

王缉思认为:民族的定义千差万别,但归纳起来不外是从社会群体的主观归属感和划分群体的客观标准两个不同角度出发,区别民族与非民族。

主观派代表人物

19世纪法国历史学家、文学家勒南(Ernest Rennan, 1823-1892):一个民族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共同受苦、共同欢乐、共同希望--这些就是造成民族的东西。

英国现代民族学家科本(Alfred Cobban):没有任何一位民族学理论家能够从客观角度提供民族的定义。我们所能提供的最好回答就是:任何一个地域共同体,只要其成员意识到自己是该共同体的成员,并希望保持对其的认同,就是一个民族。

当代英国学者塞顿-沃特森(Hugh Seton-Watson):当一个共同体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构成一个民族,或它们的学位如同已经形成了一个民族时,该民族就诞生了。A nation exists when a signicant number of people in a community consider themselves to form a nation, or behave as if they formed one.

客观派代表人物

意大利近代民族主义者马志尼(Giuseppe Mazzini, 1805-1872):阿尔卑士山和地中海规定了意大利民族的界限,范式说意大利语的地方,就是意大利人民的家园。

斯大林的定义也常被引用: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C. 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差别

不是抄一个概念,垄断包括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存在规模经济,也就是成本持续下降。但是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是U型, 这就是理论和实际的差距,而且经济学里很难说两种说法必须一个对,一个错。 不要用理工科的眼光看经济理论,而且要经常质疑这些理论,因为经济学里存在很多不符合实际的理论假设。比如平均成本U型,这就只是一种假设,对有的行业是对的,对有的行业就是错的

D.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特点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
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
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E. 垄断在经济上是如何定义的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厂商的情况。而垄断市场就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一个或极少数的厂商的市场组织。政治经济学书上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列宁也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因为几十个大型企业彼此容易达成协定; 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

(5)行政垄断的定义扩展阅读:

垄断产生的两大危害如下:

1、行业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

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投资不足、就业下降,消费相对疲软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之中的主要问题。

造成中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

2、行政垄断滋生腐败毒瘤

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

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垄断

F. 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什么急求,期末考试经济法的论述题!!

概念:“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特征: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主要表现:
从行为作用来看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
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到是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需要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垄断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G.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概念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概念:
一、经济垄断概念
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二、行政垄断的概念
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

H. 超额利润的定义

超额利润(经济利润)是指其他条件保持社会平均水平而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正常利润的那部分利润,又称为纯粹利润或经济利润。

所谓正常利润,指的是为使厂商继续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利润水平,亦即总收益等于总成本时的利润水平。

当某一厂商或因为领先采用新技术,或因为拥有某种市场权力,或因为其他原因而使其成本低于其他厂商或其产品价格高于其他厂商时,它便可能有获得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即获得超额利润。

超额利润在竞争性行业中只可能在短期内存在,而在垄断性行业中,它则无论在短期内还是长期都可能存在。

(8)行政垄断的定义扩展阅读:

超额利润的源泉

1.产品供不应求

这种方式获得的超额利润最短暂,也最不稳定。自由竞争市场中供需会自动调节,当出现超额利润时,其他竞争者迅速加入,供需平衡很快恢复正常,超额利润消失。这种超额利润的获得是很脆弱、不可持续的,竞争者产能大幅扩张、景气度拐点的出现使超额利润迅速消失并可能形成亏损。

2.成本领先其他企业

低成本较供不应求获得的超额利润稳固。但成本领先战略更依赖于优秀的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规模、管理、制度、成本控制等方面都有着很高的要求。

3.拥有特许经营权

垄断、商誉、独占性建立起强大的壁垒,把新的竞争者挡在行业之外,在行业内形成巨大的竞争优势,使同业难于超越。

I. 经济性垄断概念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J. 论反垄断法的概念、功能和调整对象

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回互竞争关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反垄断法的功能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垄断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3)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主体:
1)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欲集中的经营者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