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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17 17:07:37

『壹』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加以规定

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1)我国立法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贰』 我国立法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并有什么的区别

法律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颁布的,上位法大于下位法。

『叁』 <<立法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立法的原则是什么

  1.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最终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2.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3.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1. 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 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3. 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肆』 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回大会常务委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伍』 论述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

一、法律保留制度

法律保留制度,是指某些法律事项只能由法律来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相关规定,除非经过特别授权。行政立法主体对于法律保留内的事项不得僭越,凡属于宪法、法律规定的事项,只有经过了明确授权,行政主体才能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在我国,对于一些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事项,法律才做出了保留。法律保留制度的基础是民主、法治与人权。最早提出法律保留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它将法律保留定义为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知,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有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然而“等”字含义模糊,法律保留的实质是为限制行政权,众所周知,凡我国限制行政权的法律法规中,“等”字可以忽略。因此也仅有上述四事项属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保留我国《立法法》巧妙的使用了“剥夺”一次,即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事项绝对不能授权国务院对此制定行政法规,而限制公民政治权利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时,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此外,《立法法》对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并未作出法律保留。据此,我国大量的限制公民权利的行政法规便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出版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可知,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仅受法律规定的限制。然而,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在公民权利方面,只要不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均可以以法律以外的形式对其加以限制,这些法律以外的形式如法规、规章等在《立法法》的掩盖下并不违法违宪,然而毫无疑问,他们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二、应将公民基本权利全部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

为使国内法与《公约》相适应,应当将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全部纳入法律保留范围内。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权,住宅权,通信自由权等。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方面、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我国尚无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最高的为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然而这些法律及行政法规却对表达自由的行使设置了诸多程序,通读法律及行政法规全文,出现最多的字眼是“申请”、“批准”、“许可”、“不得”等,可见其隐藏的目的是为限制表达自由的行使。

言论指公民以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其选择的任何媒介所作的任何思想和信息表达。出版物也属于上述的“任何媒介”中的一种,在严格意义上是属于言论自由的。但出版自由涉及出版单位的组织和运行程序,而且出版物面临着巨大的受众,其影响与个人的言论一般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出版自由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言论自由。iii但凡自由皆有边界,世界各国均以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作为言论自由的边界,以此限制言论自由。在美国,带有淫秽及煽动性质的言论受到限制,限制淫秽言论要求对社会没有补偿价值,限制煽动言论要求该言论即将产生非法行动,而且要有引起该非法行动的证据。言论自由极其重要,人民普遍认为应当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降到最低限度。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可采取事前检查和事后追惩两种方式。但事前检查会对言论自由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一般予以禁止,德国基本法甚至禁止事前检查。而在事后追惩方面,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因此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审查和惩罚的程序。而我国目前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追惩相结合的限制方式,以事前审查为主,且依据是行政立法或政策性规定,在审查文学、艺术作品时常常伴随着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结社指一定数量的人,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目的,持续地集合在一起的行为。我国为规范结社行为,于1998年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公民结社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成立社会团体要经过审查登记,要有固定的住所;有活动资金限制等,此外,该条例还对未经批准的社团组织团体活动规定了处罚措施。公民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申请结社登记,这首先就是对结社自由的无理限制。结社是相对固定人员的持续结合,与集会、游行示威不同,不会给社会秩序造成现时冲击,所以《公约》规定对集会与游行示威的限制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决定,但对结社的限制必须限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更好的进行公共管理,国家有权要求结社登记,但要求所有的结社行为都进行登记的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 宗教信仰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般情况下,对私下的宗教信仰不做任何限制。但是公开的宗教信仰活动,如传教布道等,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加以限制,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具体贯彻此宪法规定,我国目前有《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这里的“正常宗教活动”并没有明确标准,“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也没有相关的解释,这就给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和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制造了空间。

除上述提到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其他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都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可以授权给行政机关进行限制,这无疑会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虽然公民基本权利由行政机关来立法,并不等于公民基本权利已经或必然受到侵害,但存在着受到行政机关分割的严重可能性,而这正是所应杜绝和预防的。因此,必须将公民权利的限制纳入法律保留范围内。

三、结语

我国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但我国至今仍未批准该条约,国家领导人多次对外表示为要批准《公约》创造条件,尽快批准《公约》,然而此次的《立法法》修改,并没有看到为使国内法与《公约》相适应所应作出的努力。法律保留制度本身目的是为限制行政立法权,防止行政立法权侵害公民权利,而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的规定实质上是为行政立法限制公民权利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应对《立法法》中的法律保留事项加以规定,扩大法律保留事项的范围,在公民权利方面,宜将公民权利的限制全部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内。

『陆』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什么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立法法的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柒』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司法规范

我国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有《继承法》 、《票据法》、《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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