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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

发布时间: 2020-12-17 15:24:25

行政指导有哪些具体措施

实现“五化”

(一)建章立制,行政指导制度化

在深化原有的各项制度基础上,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行政指导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等,实现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

(二)健全机制,行政指导规范化

规范正确的工商行政指导行为,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保障。具体要求如下:

1、一般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一般项目是指各部门在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实施的食品安全台帐、营业执照悬挂不规范等等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各部门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的一般项目的步骤,根据实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可以自行适时灵活地实施。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指导部门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力对该指导项目进行专门调研,拟订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行政相对人采纳行政指导意见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以提高所实施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

2、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是指行政指导部门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以及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例如: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等。

行政指导部门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重大项目,应当填写申请上报县局备案。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办公室负责审查行政指导申请。在接到提议机构的立项审批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对文件草稿加以研究,认为符合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同意立项意见,由局长批准(含副局长);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告知提议机构,并说明理由。提议机构与办公室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批准立项的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所在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将详细方案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3、实施行政指导监督

行政指导监督是指工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指导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行政指导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改进相结合、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确保依法行政。法制监察股是主管行政指导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指导行为组织实施专门监督,各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配合做好行政指导监督工作。行政指导监督采取法制机构专门监督、各部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机构在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档案资料,可以向被监督部门及承办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完整提供有关资料,据实作出答复。

(三)创新方式,行政指导信息化

以现有内部网络为基础,建立行政指导应用信息平台,各单位将本单位行政指导典型事例、行政指导建议书、市场巡查预警通知书、行政指导培训记录以电子文档形式放入行政指导平台,并上报县局存档,更加方便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四)立足职能,行政指导系统化

把行政指导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使行政指导渗透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及其管辖范围,在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中采取助导、引导、劝导、疏导等方式,通过开展登记事务、年检验照、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和商标、广告、合同管理以及纠正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等日常监管行政指导,促进行政指导工作融入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积极拓展行政指导对象,除了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济组织外,把消费者、市场主办方和各类行业协会等也作为行政指导的对象,加强对他们的行政指导工作。

(五)摆上议程,行政指导日常化

将行政指导与工商职能进行有机结合,将行政指导作为目前市场监管的一项日常工作,实现日常监管行为方式的转变,使行政指导步入日常化的轨道。

实施“六个一”工程

“一领导一分局(股室)、一分局(股室)一项目、一项目一试点”。即,县局领导班子每一名领导主抓一个分局的行政指导工作,一个分局确定县内的一个重点项目作为分局年度内的重点行政指导项目,在确定的重点项目中选择一个试点单位作为具体的行政指导联系点,跟踪开展全程行政指导。
三、工作任务分解

办公室负责行政指导工作中的部门协调、日常指导、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工作考核、总结和典型经验的推广。

法制监察股负责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的回访评价;配合办公室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察检查。

注册登记股负责在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运用行政指导的方法,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改制企业的帮扶力度。逐步探索建立核准名称提示制度、新型企业登记指导制度、名称核准反馈管理制度。并在建立制度的基础上,采用适时公开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事务过程中掌握并作适当加工的信息资料,供相对人参考;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事务;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依法退出出市场等。提示分期出资登记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提示企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办理证照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指导各分局在实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年检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

企管股负责落实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等,涉危行业预警制度的全面落实。

经济检查股负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感化、说服、规劝、劝阻、警示等行政指导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认清利害关系、知晓法律法规,自觉、自愿纠正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之,防止违法反复;对一些有违法苗头的相对人给予预警提示,帮助其及时纠正,避免违法;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规劝,及时消除违法;指导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辨别传销活动与直销活动,指导企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资格,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从指导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发展的角度,开展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品牌的重大意义、取得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加强商标使用管理、正确选择和应用商标、在市场营销中突出商标的宣传。指导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和做好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远规划。指导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正确认识和把握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户外广告中未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广告主未按规定程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未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承接、审核、档案管理)、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未签合同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模糊不清、用语不准确等不规范行为,加强指导、提示、建议,促进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开展。

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展销会登记、经纪人管理和合同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行政确认职能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作用,适时公开,供相对人参考;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尤其是要建立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农业合同双方依法规范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支持和规范订单农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依法签约,诚信守约,并将其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之中;完善经纪人备案公示制度,指导经纪人的经纪行为。指导各分局在市场巡查和各项专项整顿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与指导,督促食品安全制度的健全、规范与落实;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防控;引导食品经营户加强对法律责任及义务的认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导有条件的经营户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制度;指导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经营者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督促落实自律制度;指导12315四级网站依法解决消费纠纷;引导村镇、学校、社区、市场、企业加强消费维权;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咨询等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形成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建议,向社会公布。指导各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个私协负责对县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工作。

维管办负责对县内维修行业规范性经营行政指导工作。

消协负责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对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进行行政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设定和实施具有工商行政管理特点的行政指导项目。坚持以行政指导项目为载体,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工商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维权护权、服务经济发展等一些重要监管领域和工作环节,重点实施商标兴企定位指导、招商引资全程指导、改制企业靠前指导、特困户经营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定点指导,以及首次轻微违法不处罚、年检验照零处罚等指导项目。每个分局和县局相关职能股室今年都要选择一项有代表性的项目作为年度行政指导项目,发挥工商职能对该项目进行全程行政指导,抓出实效。各单位于4月25日前将2009年行政指导项目计划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县局办公室。
(二)领导挂点,指导四个重点项目。为切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县的农业、食品、矿山、石材等重点行业,成立相应的四个重点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县局党组成员分别挂点,县局有关股室和单位分别牵头负责对每个项目进行具体行政指导。四个重点行政指导项目小组分别为:石材工业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刘俊生局长挂点指导,责任单位县局办公室和甲山分局;农业产业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付文杰副局长挂点指导,责任单位县局市场股和六沟、安匠分局;矿山工业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赵万民纪检组长挂点指导,责任单位为县局企管股和高寺台分局;食品工业行政指导项目小组,由宫树忠副局长挂点指导,责任单位县局注册登记股和城关分局、上板城分局。
(三)强化落实,开拓创新,努力提升行政指导工作的水平和实效。
1、制定方案。各业务部门和各分局根据职能分工并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于5月5日前报县局办公室。

2、创新方式方法。各业务股室要根据自身的业务职能,提出具体可行的行政指导工作指南,并在做好上述几方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行政指导范围,创新、丰富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使行政指导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开展调研。各部门及各分局按照县局及本部门安排在全面开展行政指导的同时,要围绕解决影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6月中旬以前,上报1篇有份量的调研报告。

4、搞好结合。在具体工作落实中,各部门和分局做好抓典型示范与全面推动相结合,注重指导的连续性,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积极创新方法,努力提高实效,在破解市场监管难题,推进标本兼治,规范市场秩序长效机制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在服务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全民创业、开放开发、新农村建设、消费维权和党委、政府决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5、加强协调。机关业务股室与基层分局加强横向和纵向工作协调,机关各业务股室既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做好对各分局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工作,同时对各分局行政指导项目工作中涉及到须各业务部门配合的,各部门要主动地搞好配合,一旦推出现推诿、不配合的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年内,县局各业务股室、基层各分局应抓好并总结一个以上指导项目的实施和总结,并提交1篇以上重点项目指导成果报告。此项工作将列入行政指导年终考核。

(四)加强反馈,认真做好行政指导工作总结上报及信息和宣传工作。各单位要不断总结和提炼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查找存在的不足,对好的做法要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不足要及时进行完善,并及时地将本单位开展行政指导情况报县局。同时,各分局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年度行政指导工作计划、落实、抓项目、总结、典型案例上报、总结经验推广、对外扩大宣传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Ⅱ 论行政指导的救济

你好,行政指导本身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指导如果具有强迫性或者采取了强迫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这时候可以走民事诉讼的途径,请详细描述一下

Ⅲ 简述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抄指导的原则
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Ⅳ 行政指导的分类


行政指导来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自
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
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
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Ⅳ 行政指导解释

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郭润生著《论行政指导》,有很好的解释。

Ⅵ 【调研报告】浅谈如何加强我们的行政指导工作 顾铁柱

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不是纯粹的学术理论问题,而是把自己近来关于行政指导的一些粗浅的学习心得、学习体会进行归纳整理,与同事们共勉。
所谓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行政指导是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其具有突出的制度价值和鲜明的时代特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监管与执法领域引进行政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拓宽工商监管领域,弥补现行法律手段的不足。
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基金、物流、证券、彩票等。法律由于受立法成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程度,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等限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对所有新出现的业态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的行政法原理,工商机关对这些新兴的业态就无能为力了。行政指导因其简便性、灵活性的特点最适合用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干预,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弥补了法律手段的不足,拓宽了工商监管领域,并可为以后的立法与监管创立良好的基础。2、有利于完善工商职能,改善工商形象。
现代行政管理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而行政指导正迎合了这种需要,如行政指导中的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合同示范制度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合理分配权义,从而完善了工商职能。另外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亲和力,其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多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因此有利于改善和重塑工商形象。3、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导致行政权利的急剧强化。国家通过扩大行政权利,加强行政干预以推进社会公益。但行政强制并不是万能的,常常会因为相对人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功效。一些权利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等,会促使相对人主动参与实现行政目的或自觉服从于行政机关意志,有利于将行政目的内化为被管理者的自主意识,从而提高工商监管效能。另外工商行政指导中的警示制度通过对处于违法萌芽状态或轻微违法尚未对他人或社会公益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及时警示,督促相对人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进入立案调查等行政处罚程序,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领域是指工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或自身职能,实施行政指导的范畴和界限。根据已有的工商行政指导实践,至少在以下领域可广泛适用行政指导方式:1、新的业态经营领域。
在当代社会,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出现:如: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物流、基金、彩票等。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相比,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及时跟上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步伐,对所有新兴的业态和经营领域作出面面俱到的规定。行政指导因其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最适合工商机关用来介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监管。比如目前有不少工商机关通过备案的形式,将网络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2、没有罚则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
如前所述,法律由于受立法者的认识水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
。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实践中我们已较多地运用行政建议的方式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干预。3、市场主体需要工商机关提供的某些信息或服务。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但市场主体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此时工商机关可依据其职能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如很多工商网站已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此外,经营者由于对市场规则、合理的行为方式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也要求工商机关以积极的行政方式为其提供指导或帮助。如我们现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为经营者提供投资建议等等。4、社会关系方面需要工商机关介入的领域。
现代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有时当事人单凭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需要行政权利介入进行协调或斡旋,以创造公平竞争与和谐市场经济环境。如目前工商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对消费纠纷的调解、对不同行业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即属这种情况。5、轻微违法违章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补救。
经营者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或并非故意,偶有轻微违章行为,或有违法违章倾向,便可采用警示的方式,对其进行事先告诫,教育违章者,促使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从而达到从根本上减少违章行为的目的。6、依据工商职能可以实施行政指导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其他领域。
工商行政管理范围极其广泛,因此行政指导也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只要不违背法律原则,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或监管的事务范围内均可实施行政指导,如进行行政奖励、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召开政策审议会等等。
行政指导是由多种行为组成一种行政行为方式的总称,工商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具体指导行为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依据工商职能,完善的工商行政指导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议会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行政告诫、警示制度;4、行政奖励制度;5、指导示范制度;6、行政调解、协调制度;7、行政指导失误的救济制度。如前所述工商征指导制度尚有不少局限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服务。如何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指导制度体系?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着手:1、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对每一个公民或社会组织来说至关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其职能、地位、工作性质等方面的特殊性,在信息的收集、整理、批露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目前应加紧“红盾信息网”的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和良好行为记录系统等信息库的完善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相对方提供行政信息、信用信息、经济信息、法律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引导相对方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并且应将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形成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模式。2、建立和完善行政告诫、警示制度。
目前已有不少工商机关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对告诫、警示的使用范围、操作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且使用的名称多种多样有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违章警示、工商提示等等。因此必须就这些方面进行完善,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在时机成熟时国家工商总局可考虑制订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统一行政告诫的名称、使用范围、运行程序,并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3、建立和完善行政奖励制度。
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为国家或社会作出贡献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⑦目前工商机关对一些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授予某些经营者“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均属行政奖励行为。这些奖励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序上促进了经营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从而对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在推广这一制度的同时,应对该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在奖励的条件、程序、评定方法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使行政奖励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5、健全和完善示范、指导制度。自1990年工商部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以来,这项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其在指导当事人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为提升服务水平工商部门给当事人提供商标注册咨询、对企业登记进行指导等等,还有些地方在进行“示范路”、“示范街”的建设,也是对完善示范制度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充分总结现有经验,探索新的示范、指导领域,健全和完善示范、指导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在市场规范的框架内良性运行。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协调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相应增多。这些矛盾在未达到行政处理或诉讼阶段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进行协调、调解,有利于减少利益损失,降低社会的调解成本。工商部门过去积累了一些这方面的经验,但在新形势下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的新要求予以改善和加强,在法律规定和自身职能的范围内完善行政调解、协调制度,以推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改善。5、建立行政指导失当的救济制度。
行政指导如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难免发生失误或损害,按照现代法治要求“有损害必有救济”
。因此在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制度体系中应包括相应的救济制度,以对因不正当或违法行政指导而受到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今年是省局确定的“兴商富民创新年”,市局提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市委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五个更加”为统领,围绕“兴商富民创新年”活动这一主线,自觉融入发展大局,积极打造“四个平台”,优质高效服务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沈局长在讲话中谈到“进一步推行好行政指导制度,在企业登记注册、年检验照、商标注册、广告发布、消费维权等工作中加大行政指导力度,促进和谐监管,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可见,行政指导已渗透到了我们的具体工作当中,加强行政指导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以上是我对行政指导工作的一些粗浅认识,没有调研,只是纸上谈兵。恳请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导。

Ⅶ 行政指导包括哪些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
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
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方法

1.说服。说服是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一种方式。说服是以行政机关说理为前提,虽然行政行为也要求行政机关说理,但行政行为总是与强制联在一起的。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要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以理服人。
2.建议。建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给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相对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响应其建议,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建议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接受后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接受建议后需要行政机关帮助,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满足。行政机关正确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客观上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提升“善良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
3.协商。协商是行政机关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其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商讨,增进互相了解与沟通,谋求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共识。
4.奖励。奖励是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物质鼓励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数量的奖金或者奖品。精神鼓动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名誉。行政指导中的奖励方式是基于人从事社会活动具有谋利的本性。通过物质或者精神的刺激满足人的需要,可以使人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5.帮助。帮助是行政机关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某种便利的条件,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因其所处的优越地位使其掌握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资讯,而行政相对人因处于行政被管理的地位,具有天然的被动性。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必然可以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朝行政机关确定的管理目标方向发展。

Ⅷ 列举一些事例说明一下什么是行政立法什么是行政许可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行政强制什么是行政指导

1、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2、行政许可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如开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如还需要环评、安全生产的到环保部门申请、安全部门申报等。 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没有上述许可,就不能生产、销售、经营。 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如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行政处罚不执行,行政处罚部门可以用行政强制措施处理。 5、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如说服、建议、协商、帮助、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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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为什么说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行政指导的三大标准分类:
1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论何种行政指导均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2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前者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进行。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是前者的具体化。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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