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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城管

发布时间: 2020-12-17 11:44:17

1. 如何规范城管执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在加快城市发展转型的主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高发期,而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管理,“三分在建,七分在管”。应运而生的城管执法工作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新兴事物。全国各地3000多个县市建立了城管执法队伍。作为政府形象的代言人,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显得尤为重要。
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是城管执法队伍给予公众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看法、印象和感受。也既是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评价,它是城管执法人员的价值观念、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廉政意识、服务作风、办事效率、队容风纪的综合反映。城管执法队伍形象体现了执法人员的精神风貌,是内在精神品质和外在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
目前,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涉及城管的新闻报道以负面报道居多,公众眼中的城管执法队伍形象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与构建和谐城管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执法中还存在一些不文明、不规范现象,执法过程中少数队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队伍也无一例外的都遭遇过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屡屡受伤,违章者暴力抗法绝非个别现象,而是个普遍性的问题。
“城管”怎么样呢?城管的形象为什么不佳?我以为,可以从内外因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二:
内部因素有:(一)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良莠不齐。在城管执法队伍的沿袭和变更中,有少数素质较低、形象不佳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混进执法队伍,从而影响了队伍整体形象。(二)思想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全。每天繁重的工作任务给一线执法队员造成巨大身心压力,再加上公众不理解、不支持导致部分队员面对困难,缺乏斗志,得过且过。在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上,督查考核,奖优罚劣,群众监督上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导致影响队伍形象建设。(三)执法欠规范,技巧和技能缺失。从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少数执法人员不按规范进行,导致行政案件错误、漏洞层出不穷,且重罚款轻教育,群众对此不满情绪激增,队伍形象不好。
外部原因有:(一)市民对“城管”认知有限,导致偏颇误解。对于与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有限,对城管职能职责的理解偏差,市民把城管职能无限扩大化,经常提出许多超越职权范围的难题,一旦无法及时得到解决,消极看法产生后转化为负面效应,对城管的抱怨增多,认为城管“不作为”。而对属于城管的正常执法措施,如暂扣流动摊担经营工具,请其到队里接受教育或处罚。许多市民简单认为,这是“收缴行为,是砸弱势群体的饭碗”等,是城管“乱作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二)体制机构不顺,没有牵头主管部门。从中央到省一级地方政府,暂未设置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管理工作,而地方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全国各地3000多个市县却无一例外组建了城管执法队伍,从而造成“城管”师出无门。由于城管工作性质决定了城管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多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与城管工作相关联。市民一有不满,就认为城管工作没做好,因此城管的形象大打折扣。(三)缺乏舆论正面引导,交流渠道不通。各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偏差比较大,普遍以报道城管执法队伍的负面新闻为噱头,而对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宣传十分欠缺,造成对事件片面了解,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差。同时影响执法人员工作情绪和积极性,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是新时期城管执法队伍完成新的历史使命的需要,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树立新形势下城管公共关系理念的需要,对维护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俗话说思路决定出路。我们应着眼长远,探索对策,勇于创新,结合城管执法队伍实际情况,认真落实以下几项工作,从而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只有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硬、纪律严、业务精、形象美的执法队伍,才能保证各项城管法律法规的顺利且正确地实施,才能完成党和政府赋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城市管理工作的坚实保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人性化执法的重要基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做到三点:一是内强素质,学会“宽容”;二是讲究艺术,善于“说理”;三是,严肃队容队纪,用好的制度管人,树立公仆形象。队伍的素质教育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城管队员必须坚持学习党的理论,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要注重加强队员专业知识的学习,为准确执法、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业务基础;再次严格进人机制,始终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标准,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招考,广纳人才。只有严把“进口关”,才能确保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并且要建立一种竞争机制,使真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创造一种“让真才实学的人有位子,让认真工作的人不吃亏”的环境,形成一种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二)突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
通过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深化依法治国理念,提高城管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学法
二是加强外部力量监督。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广开公众监督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监督热线,邀请社会各届人士担任城管执法形象监督员,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掌握最新的社会反馈信息,并及时提出城管工作整改意见,以争取最广大市民的支持与协助,使城管执法工作逐步达到公平,公正,透明,提升执法队伍形象。
三是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制定《督查考核办法》,细化执法督查考核百分制。由直属监督队每月根据督查评议会的形式将督查落到实处,对一线执法人员及科室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落实工作不到位,有违纪现象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议督查结果与评优评先相结合,进行奖优罚劣,并且与执法队员的工资收入,职务晋升等挂钩,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
总而言之,城管执法队伍形象的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不断创新、常抓不懈,才能永葆城管形象的正义性、公正性、纯洁性,才能把城管执法队伍真正建设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文明之师、威武之师。

2. 城管规定

如果城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你发传单影响环境卫生,他们依法是不能对你处罚的。城管的作法明显不对。

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执行用语有意义吗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意义的,这种执行用语的用处在于规范化,让人民群众看到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准是在不断进步的

4. 城管执法标准是什么罚款标准是什么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7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法律依据: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
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取用地下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
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
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行政确认(共2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法律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
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5. 浅析作为新时代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如何规范文明执法

为新时代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6.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有规定一定要用执法记录仪吗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此前贰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办法》将于5月依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共吧章四贰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7. 城管 不是规范执法,也不按规定按程序依法办事可以吗

城管执法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一样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监督城管的部门还有纪检、监察等部门。

8.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9. 城管对违建如何规范执法

市民如果发现违建,可以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这个12319是电话投诉中心,电话打过来后,电脑系统会记录,并让投诉人留下电话和地址,资料汇总至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将给举报违建所在地的属地城管执法局处理。同时,当地城管部门的信访科会给投诉人发回手机短信,告知对方已经办理这一投诉。(12319热线目前已在全国约20多个城市开通,没开通的城市,可向当地城管执法局举报)
而且,这个属地城管部门的回复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严格上讲,在收到举报后,属地城管部门在1~2天内就能查处有没有违建,慢也就3~4天。城管部门对违建的办案周期一般为45天。不过,接下来还需要把对违建的处理调查方案报知多个部门,并且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才能进行拆除等事宜。

10. 城管"全程记录"执法能规范吗引发争论

有了“全程记录”,城管会规范执法吗

2016-11-16 02:30:55【源自网络】


对于不利自己的关键时刻,城管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有意销毁不利证据,谁来监管?如何惩治?有了要求,还要有配套的执行细则,否则,效果难免打折扣。


住建部城管局近期发布《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用“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来形容城管功能泛化虽有些夸张,却也不完全是虚构——有媒体披露,有的地方城管职责多达3000余项,少的也有几百项。硬币的正面,是事无巨细、宽泛无边的管理职能;硬币的背面,从名到实、从权到利都存在诸多掣肘。让一支深陷法律、执法、经费、人员、舆论困境的“杂牌军”开一家“无限责任公司”,难处之大不难想象。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合作现象日趋恶化,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问题频现。一触即发的对立情绪,常常导致执法对象与城管执法人员双输。追究起来,往往双方都有责任——前者之过,多在于违规在先,不尊重法律法规和执法人员;后者之失则在于执法程序欠规范、态度欠和蔼、手段欠灵活。一语不合就硬碰硬,难免“擦枪走火”。


不管如何,作为城市管理执法者,自身先规范起来,总是一件好事。今年10月9日,住建部城管局正式挂牌,城管有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的管理体系。此次出台“执法全程记录”的通知,彰显了住建部规范城管执法的态度与决心。“执法全程记录”不但对规范执法过程、保障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大有裨益,对执法人员也是一种有效保护,万一发生纠纷,“记录”就是一份自证清白的材料。就算你不记录,围观群众也会帮你记录,视频一旦被添油加醋传上网,对城管形象恐怕更加不利。不久前,公安部出台规定,要求6种情形必须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如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规范多了,相比较而言,城管“执法全程记录”难度恐怕要更大一些。


撇开法律授权等法理不说,“执法全程记录”涉及操作规范,谁来记录、用什么录、用多少台仪器、后期如何处理、能否作为呈堂证据等等都大有学问,如果没有执行规范,弄来弄去最后恐还是一个“乱”字。“执法全程记录”违规行为,操作难易、成本高低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操作容易、违规成本低,此项规定也会面临执行难。对于不利自己的关键时刻,城管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有意销毁不利证据,谁来监管?如何惩治?城管执法人员多半是编外人员,就算开除,也不是什么大事,难有震慑力。有了“执法全程记录”要求,还要有配套的执行细则,否则,效果难免打折扣。


进一步说,城管是一个特殊队伍,一些沉疴并不是“执法全程记录”能够解决的,但愿这只是一个改革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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