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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草案

发布时间: 2020-12-17 09:26:49

『壹』 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 组织起草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内法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容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贰』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错在最后一句,不是数量而是质量。
原文如下:
14.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

『叁』 行政法规草案由谁审议、审批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肆』 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全文如下: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伍』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为什么要听取

因为涉及到行政强制条款的,牵涉到大众切身利益,波及面非常广,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需要听证。
最终根据听证结果,拿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方案,确定科学合理、符合现实、公正公平的法律条款。

『陆』 为什么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不能登录

有几种可能:1由于行政法规征集系统拥挤 ;2由于你自身所处的网络不稳定。建议先查询自身网络,如若还不行,那就得等上网空闲时再登录。

『柒』 除什么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依法需要保密”是指涉及《保密法》第九条规定的七种事项不能公开征求意见。

出处:2013年3月20日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

十八、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律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国务院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上述“依法需要保密”是指涉及《保密法》第九条规定的七种事项不能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捌』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特征】一是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二是行政立法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而言,具有从属性;三是行政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多样性。

【行政立法的分类】是指依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所作的划分。如依照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依照行政立法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关系,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等。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职权立法是与行政机关同时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有关决定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不是与行政机关同时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而是行政机关依据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授权取得的。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对国务院的授权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授权。

【执行性立法】是指为了执行法律或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立法活动。执行性立法不创设新的法律规范,而只是将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化,以便执行和实施。

【补充性立法】是指为补充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立法活动。补充性立法一般需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必须得到有权机关的授权。

【自主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而对管理事项创设一定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自主性立法不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或补充,而是对法律、法规未规定事项自主地创设新的法律规范。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以及制定经济特区规章的主体。

【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即国务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分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依法对尚未制定法律的法定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立法也可制定部门规章。此外,有些事业单位经授权也可制定规章,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权可以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的市。国务院曾分别于1984年12月15日、1988年3月5日、1992年7月25日和1993年4月22日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后为直辖市),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等19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和步骤。

【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行政法规的立项】是指将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项目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行政法规的起草】行政法规的起草,由国务院组织。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由国务院的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起草,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部门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的审查】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起草要求,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行政法规的决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行政法规的公布】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修改形成的行政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法规的施行】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的备案】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制定规章的程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规章的立项】是指将需要制定规章的项目列入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章的起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规章的审查】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规章的决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规章的公布】根据有关会议对规章草案审议意见修改形成的规章草案修改稿,由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部门首长或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章的施行】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的备案】规章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向有关机关备案。

【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玖』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哪个部门组织起草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

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内定行政法规由容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9)行政法律草案扩展阅读:

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立法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立法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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