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规定
① 防洪法中的行洪河道概念范围是什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行洪区的概念范围是什么
河道两侧堤防或河岸之间用以宣泄洪水的区域。
有些河流在河槽两侧均有较大面积的行洪区,如淮河干流沿河共有1000多平方公里的洼地,都预定为大洪水时的行洪区。例如:黄河自孟津往下至河口800多公里长的河道,两岸行洪区面积约有4000多平方公里,其中河槽约占1/3,河滩占2/3。还有不少河流下游都有大小不同的行洪区。
大洪水时,一部分洪水靠河槽排泄,另一部分靠河槽两侧的行洪区漫流排泄。天然河槽一般比较弯曲、糙率小、流速大,两侧滩地行洪区虽然糙率一般较河槽大2~3倍或更多,但流路比较顺直,过洪面积大,水面坡降较陡,过洪量随着水位的升高而增大。据黄河、淮河的实测资料,大洪水时,行洪区的排洪流量往往占河道全断面的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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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八条 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防潮堤建设、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第十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黄取水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黄河泥沙进入河道。因引、蓄黄河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必须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引黄受益者合理承担。
第十二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堤、河口复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定和落实防御风暴潮预案。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扩建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
(七)其他严重危害河道、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没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防洪安全。不得损害防洪工程设施或者降低原有防洪功能。造成损害的,由责任者采取补救措施、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洪区
② 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什么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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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规范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为此目的,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
2、领导权和监督权
也就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员
3、管理权
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权,这既是国家成立行政机关的主要目的,也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科学、体育、卫生、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责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和监察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方案 。
4、权利保障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护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
③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和第二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水行政机关对江何、湖泊具有管理的职能,且江何、湖泊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罚是:根据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你提出的问题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给予处罚!
④ 防汛工作实行什么方针遵循什么原则
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中央到地方均设有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防汛工作。其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
原则: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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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防止洪水为害,保障防护区安全的工作。
汛前准备包括:培训防汛人员;检查防洪工程设施,消除隐患;制定度汛方案;备足防汛物料;建立健全洪水预报警报系统。
汛期工作包括: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防汛值班,及时了解气象水文状况,预报水情,必要时下达警报;巡查和守护防洪工程,运用防洪系统各项措施,依据水情和工程状况以及防汛调度计划,控制调度洪水,遇有险情立即抢护;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请示上级同意后采取紧急措施(如分洪、撤离分洪区居民等)以减小损失。
汛后对防洪工程及防汛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对抢险工程要加固;若采用分洪等紧急措施,则应作好善后工作。中国在西汉时已设治河机构管理治河和防汛。
⑤ 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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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Ⅰ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国家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防总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Ⅱ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国家防总办公室不定期在中央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2、Ⅲ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国家防总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家防总。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在省级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2、Ⅳ级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⑥ 根据《防洪法》的规定,防洪区包括( )
正确答案为:C,D,E选项
答案解析:根据《防洪法》,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桥梁高度与河堤的距离是多少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⑧ 防洪法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什么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⑨ 防洪法规定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什么制度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⑩ 防汛工作的方针、任务及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防汛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即每年汛前和汛期都要立足于早来水,来大洪水,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
防汛的任务:
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威胁防汛工程安全时,采取有力的防洪措施,做到日夜防守,及时抢险。在遇到工程设计标准以内的暴雨和洪水,一定要按规定标准确保安全度汛。
在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充分利用工程设施的防洪潜力,应采取紧急有效的防汛抢险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洪水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防洪工作基本原则:
根据《防洪法》第二、 三、四条的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在洪水预报、防洪调度、防洪工程运用等方面进行的有关工作。防汛的主要内容包括:长期。中期。短期天气形势预报,洪水水情预报,堤防、水库、水闸、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和运用,出现险情灾情后的抢险救灾,非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10)防洪法规定扩展阅读:
汛期工作包括: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防汛值班,及时了解气象水文状况,预报水情,必要时下达警报;巡查和守护防洪工程,运用防洪系统各项措施,依据水情和工程状况以及防汛调度计划,控制调度洪水,遇有险情立即抢护;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请示上级同意后采取紧急措施(如分洪、撤离分洪区居民等)以减小损失。
汛期工作:
①掌握水情及天气情况:及时发布有关洪水的气温、风、降水、冰雪、水位、潮位、流量等气象水文情况,预报可能产生的洪峰、增水、洪量等水情,必要时下达警报。
②调度洪水:依据水情和工程情况,以及防汛调度方案,运用已建的各种防洪工程,进行防洪调度。在需要运用分洪、蓄洪、滞洪措施时,及时果断作出决定,下达命令,按时、按量分洪、蓄洪。
③工程守护:组织防汛人员,不间断地巡查和防守堤、坝、涵闸等工程,及时发现险情,分析原因,正确判断,拟定抢护方案,组织抢护。警戒水位以下,一般由专业人员防守,超出警戒水位,组织防汛人员防守。
④应急措施:遇有超标准洪水,在人力不能抗御时,应请示上级同意,按批准的紧急措施方案和规定的程序,及时执行临时扒口等分洪紧急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避免人员死亡。对淹没区或可能被淹区内居民,进行转移安置。
⑤抢险:多数险情,都是从小向大发展,出险前多有预兆。勤检查,早发现,险情易抢护。堤防渗漏险情抢护原则,是临河截、背河排;护岸抢护主要是固根防冲;穿堤建筑物两侧渗漏,也是前堵、后排,对其滑动险情,主要是加重阻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