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规
① 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内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公司法等。
外部: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法通则、诉讼法等。
② 银行法律合规部的作用是什么
主要职责和作用: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全行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拟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全行的中长期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行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工作,包括编制省分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对省行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手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省分行规章的汇编、清理工作,对全行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建设银行有关金融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负责牵头法人授权管理工作,包括制作基本授权书,组织指导下级机构再转授权工作,组织对法人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五、负责关注、跟踪有关金融法规的最新发展情况,及时组织研究与建设银行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合规问题,为高管层和业务前台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合规建议和风险提示;
六、负责组织制定与修改建设银行重要业务合同文本,负责管理省行标准业务合同文本库,负责标准业务合同文本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审批表的审批;
七、负责审查全行对外签出的非标准格式法律性文件;
八、负责为参加的重大业务活动谈判、重要业务决策审批会议提供必要的法律合规服务;
九、负责对银行新业务、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供法律合规支持;
十、负责为全行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合规咨询服务并承担外部单位的法律征询工作;
十一、负责全行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包括诉讼案件审批,法律事务费用审批,管理备选律师库,审查律师代理协议,协调与司法机构的工作联系,管理省分行本部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工作,统一管理各分支行在省高院、最高院进行的民事诉讼事务,指导各分支行在当地法院进行的经济诉讼案件,行内内部经济纠纷的管理、调解与仲裁等;
十二、负责全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牵头组织省行本部并指导辖内分行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全行知识产权权利维护及侵权应对工作等;
十三、负责督促、落实内外部审计及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协调、督促全行及时有效落实内外部审计及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将整改工作的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负责全行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管理工作,承担省分行关联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管理全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组织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承担省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与省高院、省人民银行、省银监局等司法、监管机构的法律合规工作联系;
十七、负责省分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事宜;
十八、负责法律合规相关工作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开展法律合规信息宣传、培训工作;
二十、负责省分行招投标监督及各类抽奖活动公证工作;
二十一、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③ 银行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庞杂,其规定一般不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④ 银行的常用法律有哪些
得看你到哪个部门工作,如果是资产保全部那要懂的就太多了,如《金融法》、《合同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民通意见〉〉、〈〈担保法〉〉等。如果不是去资产保全部,只要遵守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就可以了,因为银行的规章制度会涉及一些一般的法律问题,照规章制度行事一般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⑤ 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具体看什么
1、最主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可以浏览一下。
⑥ 关于银行方面的法律
如果是真的肯定是诈骗了,
不过银行没有那么2B把,假产证第1步查档就过不了关,何况抵押贷款要把房产证递交到房产交易中心去做抵押登记的,更是不可能的事情,难道产权交易中心的人也是2B,
⑦ 想知道银行里哪些工作与法律有关涉及哪些法规
银行有法律部,主要是审银行与客户或交易对手签的各种合同的,也给新产品出具法律意见。
什么法规都可能用上,但最主要的还是经济法。
银行法规包括: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反洗钱法》、《票据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基金管理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都和银行相关。
⑧ 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6、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