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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考真题

发布时间: 2020-12-17 01:21:53

㈠ 2015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司考会考吗

这里是网络知道法律栏目,你提问的“2015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司考会考吗内”,真正知道会不容会考的人是无权告诉你的。你还是自己看一下2015年的司法会考复习提纲,如果提纲上写的是了解的内容,你就一般性复习一下,如果是要求熟悉、掌握的内容,就得化时间重点记住了。

㈡ 司考行政诉讼法考点回顾: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


一、划分的必要性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公民——民事行为

国家公务员——职务行为

2、诉讼与赔偿使用的法律与原则不同:

民事行为——民事诉讼、民事赔偿

职务行为——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

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划分标准

1、主观标准说

又称实质内容理论,主张采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

(1)以国家机关(雇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工作人员(受雇人)必须执行国

家机关命令委托的事项,凡超出命令委托范围的军部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单国家机关事中、事后追认的,亦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只要工作人员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

为了国家机关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

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理论缺陷:

(1)以国家机关的意思表示判断某一行为的性质,容易导致国家机关以为委托命令为

由推卸责任,不利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以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难以确定公司利益交织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容易扩

大国家责任的氛围。

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

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或者受害人有理由

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

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日本、瑞士、台湾)。

3、我国:综合标准说。

也有学者认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伦),即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

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真人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该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条。

具体标准:

(1)职权因素: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职权行为,

无论该行为合法与违法。——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

准。

(2)时间因素:上班时间——职务行为:下班时间——个人行为。

(3)岗位(地点)因素:在工作岗位上——职务行为;离开过岗位——个人行为。

(4)职责因素:不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但与职责有关:职务行为;

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但与职责无关:个人行为。

(5)目的因素:维护公共利益——职务行为;实现个人利益——个人行为。

(6)命令因素:以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委托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㈢ 一道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考试试题

抄不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不属袭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与经请求公开仍不予公开是不同的。行政诉讼受理立案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仍不公开时,才可认为是侵犯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㈣ 求2002—20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考真题及解析,谢谢!

分科的历年真题一般很少,一般建议你去买一套2014年的真题书,用起来也比电子版的方便!更多司考信息可以去九八考资查阅,预祝2014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㈤ 法学学生,司法考试一道题目

本题选C。

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内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容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题中说“甲村认为乙村侵犯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从“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来看,应当认为林地所有权为甲村所有,但是省林业局的裁决已经改变了林地的所有权,将其判定期乙村所有,省林业局的裁决自然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符合法条的相关条件,自然要先复议再诉讼。

关于疑惑:

1、土地的状态确定,不代表不能没有争议。简单的例子,现实中的房产争议那么多,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实际是谁的,当然可以引起争议、诉讼。

2、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必须是行政确认呀,法条中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作广义理解,无论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行为作出后将该自然资源权利的归属确定下来,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不服的就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起诉。题中的行政裁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要性,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确认。

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的试卷几部分

国家司法复考试的命题范制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出现在试卷二和试卷四。

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一般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

㈦ 司法考试 简述题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回织,有权答提起诉讼。 如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㈧ 司考行政诉讼法指导: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

一、公务行为

是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的内行政行为称为公容务行为。

二、个人行为

是国家公务员以其个人名义实施的,与行政职务无关的行为。

三、区分个人或公务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

1、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

2、确定其行为是否具有行政法律性质;

3、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承担还是由本人承担;

4、确定行为引发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诉讼主体是公务员所在机关还是其本人。

国家公务员,只有以公务人员身份作出的,以执行公务为目的的,与法定职权相关的行为才是公务行为。

㈨ 关于一道行政诉讼法的司考真题

崔某不服的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吧,根据《行政诉讼法》17条:经复议的回案件,复议机答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件由市中院管辖。至于17条中规定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况则是在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适用的。但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本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必须先行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当事人也只能是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甲市政府,那当然管辖法院就是甲市中院了,乙县法院的级别就不够了,故不能选A。
有点啰嗦,希望你能看明白。

㈩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般都占多少分左右

每年的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占分是:
2010年62分;2009年57分; 2008年57分; 2007年63分; 2006年65分; 2005年48分。
一、行政法分值多、体系独特
行政法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比例一般为8-10%,其中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集中了绝大部分考题。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号称是行政法考试的“半壁江山”,占一半左右的分值。
行政法的命题有几个特点:
(1)综合性。考单一法律、单一法条的题目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题目涉及几个法律的几个法条。
(2)理论性。行政法和宪法、法理学的关系非常密切,必须熟悉法条背后所隐含的理论。近年来的考试加强了对行政法理论的考察,比如要求用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分析一个案例。
二、对学习行政法的建议
(一)弄清体系。
从总体上说,行政法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可以称为行政法的总论,它们不是考试的重点,往往被忽略。但这恰恰是考生最大的误区。作为理论基础,必须牢牢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可以称为行政法的分论,属于行政救济法,是考试的重点。要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共性。比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受案范围、证据、决定(判决)等方面是一致的,而国家赔偿也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同或不同的部分,比较一下更容易理解和记忆。对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能提高学习的效果。
(二)抓大放小
准备司法考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要在全面基础上抓重点,“全面撒网,重点捞鱼”。从历年真题中可以看出,行政法中的重点法律是《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国家赔偿法》及其解释,要重点突破。至于《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是非重点法律,一般了解即可。然而,对于重点或非重点的法律,都要进一步找出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我一贯反对“重点法条”的提法,它误导考生只学习必考法条,其他的可以不管,这个思想看似功利实用,实则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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