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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服务事项

发布时间: 2020-12-17 00:48:48

行政服务中心复杂事项单独办理服务制度

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事项的性质不同,实行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各种办件分类管理如下:

一、即办件

(一)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按规定录入电脑。

二、承诺件

(一)承诺件的认定:由1个部门主管,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对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办件内容,各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办理决定,并将办理结果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若超过承诺时限,将视为该申请事项已经批准同意。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及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3、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过后,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领取批件。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联办件

(一)联办件的认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或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责任部门。

(1)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和公用事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项目总负责和分阶段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总负责部门分别为市(区)计委、市(区)经贸委、市(区)建设局、市(区)外经贸局;根据项目审批不同阶段,确定分阶段牵头责任部门。(2)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及其他联审事项直接实行项目牵头负责制。即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牵头责任部门为市(区)工商局。(3)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牵头责任部门。

2、审批项目总负责部门要对各阶段审批跟踪负责,做好联办审批事项的受理、告知、协调、沟通、催办、汇总、咨询工作;各阶段审批牵头责任部门要对本阶段的审批跟踪负责,做好本阶段审批事项的协调、告知、催办、汇总、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要做好所涉事项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各项目审批总负责部门和各阶段牵头责任部门应派出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业务科长进驻窗口,同时,要指定领导具体负责。

3、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各阶段牵头责任窗口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协调转入下一审批环节。审批总负责部门应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窗口做好下一审批阶段或审批环节的衔接和材料传递工作。

4、联审会议。(1)联审会议由项目审批总负责部门或各阶段牵头责任部门提出,由“中心”主持召开。(2)联审会议要求①、项目总负责部门(窗口)负责通知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送达相关窗口。会议通知由“中心”业务科发出。②、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指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必须指派能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的授权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一次性告知,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资料。③、联审会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业务科和项目总负责部门组织集体踏勘,原则上一次性完成踏勘,有关单位不得无故缺席或自行前往踏勘。④、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项目总负责部门(窗口)或阶段牵头责任部门(窗口)起草,由“中心”负责人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部门(窗口)必须执行。联审会议纪要必须载明如下内容: A.需补充修改完善的材料或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 B.并联承诺时间,同时注明各部门单独承诺时间 C.办事流程

5、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可以不用联审会形式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召开联审会议。由项目总负责部门(窗口)根据各相关审批部门反馈的《联办审批联系单》整理形成《联办纪要》,有关窗口及其所属单位要密切配合,按规定及时办理。联办纪要必须载明如下内容:A、补充修改完善的材料或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 B、并联承诺时间,同时注明各部门单独承诺时间 C、办事流程

6、为了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中心”召开。

7、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办件的办理原则:联办件审批按照“一家受理、通告相关、协同办理、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具体办理原则如下:

1、一家受理。由项目总负责部门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应向服务对象出具《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预通知书》,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2、通告相关。(1)项目总负责部门在受理时,通过软件系统将联办信息传送到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进入“正待启动”状态。(2)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联办信息后,应及时对服务对象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明确的办理意见,填写好《联办审批联系单》,于两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审批总负责部门;(3)项目审批总负责部门或阶段牵头责任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办理各阶段或本阶段各协办部门的工作协调,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好联审会议或现场踏勘的组织,《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纪要》的撰写等工作。(4)上述工作一般事项必须在收件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或特殊事项的必须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协同办理。(1)项目审批总负责部门在启动联办后,应及时将分阶段的申报材料传递给各阶段牵头责任部门,并向各阶段牵头责任部门发出《联办通知单》,各阶段牵头责任部门也应向本阶段协办部门发出《联办通知单》。(2)办件办结后,各阶段牵头责任部门应向项目总负责部门返回《联办通知单》“回执”,并做好下一阶段审批的衔接工作;各阶段协办部门应向本阶段牵头责任部门返回“回执”。 (3)服务对象必须按《纪要》要求及时提供分阶段的材料,如遇服务对象不能按要求提供各阶段材料拖延时间的,项目审批总负责部门应及时向“中心”业务科提出,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启动或承诺时间顺延。

4、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牵头责任部门转交的申报材料后,必须按并联审批的要求,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如遇项目需要经过专家论证或评审的,各有关审批部门也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专家论证或评审,不得无故拖延评审或论证;需要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措施的,有关审批部门应一次性提出明确的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措施要求,通知服务对象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因服务对象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措施造成时间拖延的,不计入承诺时间内,服务对象按要求修改设计或落实整改后顺延计时。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一般事项报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重大或特殊事项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四、补办件

(一)补办件的认定有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主件未带来的,服务对象承诺可随时提供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按“中心”规定录入电脑《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处,打印一份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服务对象原则上在三个月内补齐材料,三个月内无法补齐材料的,可先作退回件处理,三个月后补齐材料的,按承诺件重新收件。

五、退回件

(一)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无法提供;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龙岩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先按“承诺件”收件,在承诺期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有明确退回理由的答复;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中心”规定录入电脑《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处,打印一份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投诉,由督查科汇同有关部门予以裁定。“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办件的办理质量。

六、上报件

(一)上报件的认定上报件是指需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上报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窗口的办理时限;

2、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回复后,各审批部门将材料及时传送“中心”窗口,并及时通知业主领取。

㈡ 行政服务事项的概念和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非许可审批的区别联系

行政服务来事项主要是指行政自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如就业登记、企业登记、婚姻登记、养老、医疗、保险等事项。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从事某项事务或者获取某种资格作出的允许或不允许的决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审批的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各级政府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进行的审核、批准、核准等。如投资审批、环境评价批准、企业改制方案批准等。
行政许可审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都属于行政审批,都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行为。两者区别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有严格的规定,执行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比较宽泛,对数量有限制。国务院正在陆续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㈢ 行政服务大厅都是办理哪些业务

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的职能设置因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需要而议,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窗口。 婚姻、生育、户籍、教育、就业、医疗、司法行政、出入境、纳税、社会救助、交通、文化体育、住房、民族宗教、知识产权、职业资格 、消费维权、招商引资等。

(3)审批事项服务事项扩展阅读

创建目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集中办事,方便群众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将行政相对人需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成的事,变为只跑中心一处就能办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外部跑为内部跑”,真正体现了人民政府以民为本的思想和为民服务的宗旨。

加强监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统一要求、组织、监管和协调下,对进入中心的所有审批事项都作出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特别是通过并联审批,切实简化了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同时,通过各单位之间、窗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中心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相结合的监督,使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阳光作业,防止腐败

建立公开、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行为规范、管理规章等全面公开,实行阳光作业;

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证了行政审批的公正与规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形象。

规范收费,有利财政

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减少了部门自由裁量收费数额的随意性,全部收费直接进入财政统一账户,透明了各部门资金状况,方便了财政对各部门资金的有效监管,防止了资金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的调度空间,并为减小部门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 ,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

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

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㈣ 如何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管,放"工作

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扩展政务服务领域,延伸政务服务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努力营造公开便捷、高效廉洁的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放、接、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精减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要求,市政府确定凡是国务院、自治区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特别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项目一律取消;已经过时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能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的,一律转为行政服务事项。凡是自治区下放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没有明确由市级部门审批,我市不再保留,一律下放到旗县市区级管理。对于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开,优化审批流程,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于下放旗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全部进驻本级政务中心办理。
对驻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实行集中收取,由市财政局委托代理银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收费窗口,代收代缴。凡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原部门不得在中心外另行收费。
二、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与接收衔接工作
市直各单位要将本级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事项性质、接收主体、下放内容、下放方式、交接时间等,制定本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主动与接收单位就具体交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旗县市及早确定接收单位,制定承接工作方案,落实专门机构,培训业务人员,确保接收单位与主管部门交接工作“无缝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交接工作于2014年3月1日前完成。
三、加快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认真落实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必须于2014年6月完成建设任务,国庆节前投入使用,苏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必须于2015年底前建成;嘎查村便民服务代办点必须于2016年底前建成,形成功能完善、覆盖全面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各旗县市区要按照“五有”标准(即有必要的服务场所、有具体的服务内容、有规范的服务制度、有稳定的工作队伍、有必需的运行经费),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步伐,配齐编制,配强工作人员,增加经费预算,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提供平台和保障。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
各旗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事项目录要求,及时向本级法制部门履行备案程序,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范围,加强对审批事项运行的监管、分析,及时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项目,扩大审批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无条件地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业务。接收单位要建立审批事项公示和审批情况报告制度,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公开的内容,利用门户网站、公示栏、查询机等方式进行公示,定期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执行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市场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市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行行政审批管理问责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定期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调研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推广应用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
按照政务服务工作“三个100%”(即实现审批单位、人员和项目100%进驻中心,驻厅服务窗口与主管单位100%联网,政务服务电子监察100%覆盖)目标要求,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加快网络建设,广泛应用电子监察软件系统,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督”的目标,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加快网络建设,开发应用电子监察软件系统,逐步实现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各专业服务大厅,市中心与旗县市区中心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存,网上监督,“网上往来”。
六、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组成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地各部门进行督查,对执行“放、接、管”工作部署动作迟缓、工作不力;对审批脱节,延误企业和群众办事,造成不良影响;对接收单位不按程序办事、违规操作、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及时通报,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㈤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130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是怎么回事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务院审改办12日向社会公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共130项。公众登录中国机构编制网(www.scopsr.gov.cn)首页,点击“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即可查询。


㈥ 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有何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本地区振兴发展,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简政放权
(一)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放权市场;凡是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以及涉及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审批。进一步理顺市、区管理体制机制,赋予区一级更大的管理权限;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试点,对龙南等具备条件的县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国家级重点镇和省级百强中心镇、市级示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
(二)接住管好上级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对上级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县两级在上级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审批。对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由市、县审改办牵头及时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市、县各承接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自上级下放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审改办。对市政府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驻市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承接部门,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三)坚决清理精简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理、应减尽减、分类研究、区别处理的原则,由审改办牵头组织,今年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转变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托、转变管理方式等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将凡是能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放开、放到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
1.取消: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按照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2.下放:国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确不可以下放的;在经济管理权限内能够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能够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办件量特别大的。
3.委托:暂时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委托审批的事项外,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向基层延伸服务。
4.转变管理方式:暂时不能取消、下放或委托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调整为转变管理方式。
(四)大幅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市县两级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等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
(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积极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二、创新审批机制
(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提前谋划,加快推进包括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并联审批系统、服务支撑系统、效能监察平台等内容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在新的网上审批系统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审批系统和应用平台,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驻市)部门现有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实现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口部门网上审批系统纵向相联,部门网上业务审批系统与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横向互通,并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全程跟踪监察。
(七)建立“受理、审批、监管”三分离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除省统一运作或涉及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可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外,其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受理信息即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事项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违规论处;事后录入受理信息的,视为违规操作,予以问责。规范行政审批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及以上且内设机构限额尚有空额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以下,或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已满的部门,指定某一业务科(股)室挂牌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各审批部门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专业技术性特别强的除外)集中到一个科(股)室负责,一名领导分管,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办件量小的审批部门,可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发至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各审批部门原承担审批职能的业务科(股)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能,专司批后监管工作。
(八)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切断权力依附和利益输送关系,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分离。仍在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逐步实行职能剥离、管理脱钩或改为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配套服务区,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并设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制,根据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投诉率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情况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时间短、流程优、服务好”的要求,参照深圳等发达地区的审批流程,创新、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对将一个审批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或步骤实施审批的,一律合并。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取消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项和同一审批链上重复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备案、年检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的事项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服务窗口即时办结;凡是部门职权范围内应该决定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上级领导会议决定等为由延长办理时限。
(十)推行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统一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协调、督办等工作。“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牵头主办部门,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转给主办、协办部门同步办理,实行封闭运行、协同办理、全程监管。制定《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探索技术性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审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并行办理、结果互认、提前介入”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
三、大胆先行先试
(十一)开展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选择1-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把规划参数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企业登记等审批权限以及县(市、区)的其他审批权限下放给园区,实行“园内事园内办结”。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创新,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二)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试点。选择若干项业务量较大、与公众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按照“审批条件法定、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时限缩短、申请材料精细”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规范试点事项运作要素,推进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要素标准化,统一标准实施审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审批。
四、健全审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县要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行审批事项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和审批事项编码目录管理。在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时,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所需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十四)推行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各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权、职责,科学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两单合一”并向社会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十五)完善电子监察制度。结合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功能,对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预警超过审批时限的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完善监测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批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加强服务指导,避免管理脱节。对转移给社会组织、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监管到位。
五、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十七)调整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并将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归口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
(十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大力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务代办点,基本实现便民服务全覆盖目标。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改进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咨询、查询、引导、义务代办等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六、强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主动转变职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审改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加强指导督办。监察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绩效考评体系,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增强考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创新行政审批绩效考评方法,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健全公众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重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运用,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窗口的考评结果作为对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一)严肃改革纪律。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明察暗访。对各地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审批部门违法拆分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收费、监管失职的,严格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㈦ 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的区别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内或者其他组织容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

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的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行政审批的对象是申请者,指具体的个人;公共服务的对象是人民大众,是群体。

2、服务的性质不同。行政审批是被动服务;公共服务是主动服务。


㈧ 一个县的服务事项,审批事项有多少

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需经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回震、防洪、答通航、水纹、园林、交警、城管、人防、消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等,约十七家管理部门审批。详述如下:

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属于服务事项还是审批事项

你说的审批事项概念太广,这么说吧,年审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属于服务事项,应该属于其他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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