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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12:32:18

『壹』 国有林场行政执法范围

国有林场行政执法范围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工作。
《黑龙江森林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贰』 以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省林业厅统一制定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哪错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叁』 l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吗

1、《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版国家行政编权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选调生是被国家机关到大学院校选中的,直接录用为公务员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3、行政编制就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列入政府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人员实行公务员体制管理,经费、工资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拨付。 4、事业编制是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的部门人员,也是列入政府编制, 事业单位有三种编制,一种是全额拨款,这种编制如果是机关或者下属单位属于行政执法类型,一般都参照公务员管理,也就是说享受公务员待遇,工资、福利与公务员没有区别。目前,一些社团党群组织和个别地方的交警就是这种编制;第二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就是说财政负担一半,单位自负一半.这种类型的单位不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的工资、待遇都有区别。如一些政府部门接待处和一些机关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报社等等,大部分就是这种编制。 第三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工资全部由自己单位负担,并实行企业化管理,基本上和企业一样。如部分地方的科研设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等等。

『肆』 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管理有什么关系

林业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就是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林业行政管理是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加工利用等整个过程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是林业建设的一项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基础工作。

『伍』 林业行政执法稽查队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业行政执法稽查队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它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回法律、法规、规答章和政策。监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三、实施对基层单位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检查与监督。

四、对全市森林(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进行稽查。

五、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加工、利用、运输进行稽查。

六、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和市林业局委托,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七、依法对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征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承办各种林业行政案件的受理与查处。

九、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它是属于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

『陆』 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是什么系统

涉林林业行政案件的综合执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运输木材、违法占用林地等)等,应当属于林业局自已成立的事业部门(内设),从林业局中各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柒』 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些物品都可版能是涉案财物和作案权工具,依法当然可以予以扣押。
如果扣押的不对后面予以退还就可以了,如果说这是登记保存也行,但是登记保存是公安可以保存,你自己也可以保存,这不是强制措施,只是对证据的一种固定,强制措施是指拘留这些措施的。

『捌』 请问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急急急!!!

你好!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如下:
1.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版执法是否权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2.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等违法行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0.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1.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希望能帮到你,祝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玖』 各级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拾』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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