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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6 20:55:55

⑴ 佛教有时候是否是违法

谈不上违法吧!
我过宗教法规是不允许宗教人士在非宗教场合回传教.而在非宗教场合传教无疑是答违法的.
但请搞清楚什么是传教.念阿弥陀佛之类的话并不算,他只能算是一种宗教徒的习惯,你也可以理解成为是一种"口头禅",难道在非宗教场合说句"上帝保佑你"都算违法?当然说完这句话之后就可是劝人信教就算了.
如果有佛教徒在非宗教场合发传单,或者拉着你给你说佛教里的内容比如信佛的好处啊之类的话.那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了.

⑵ 中国法律关于佛教民间道场的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第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六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⑶ 佛教可以说是心性的法律吗

不是这样的概念。佛教中的知识并不是像法律一样来管理约束惩罚人的。那样是迷专信的理解。属佛教中的佛法佛经,其实都是阐述精神世界的生灭,变化,规律及根源的。就是说精神世界是怎么产生的?怎么变化的?遵循什么规律?根源是什么?等等。所以,佛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开自己对生命的生老病死带来的种种烦恼困惑。就像物质科学是为了解开物质世界的起源过程,形成事物的过程,变化的过程等等一样的道理。世间物质科学知识不是物质的法律,同样,佛教中的知识道理也不是心性的法律。

⑷ 出家有什么法规

1,经过父母家长或者监护人的允许,并提交父母同意的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回体检证明。

2,没有传染答性疾病;身体没有严重缺残。

3,没有债务问题。

4,没有官司缠身。

5,精神健全,没有任何精神类疾病。

6,心理健全、正常(双性人、变性人不能出家)。

7,年龄不小于7岁,不大于60岁。

8,自愿出家,信愿虔诚,爱国守法。

(4)佛教法规扩展阅读:

下面几种情况也是不可以出家的:

1,犯有重戒曾被开除僧团的人。,

2,犯有五逆罪的人。

3,曾偷听比丘戒诵的人。

4,破坏诋毁佛教的人。

5,在职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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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法律条文中佛教含义考析

这个话如果来回答抄应该很概括,佛教用法律角度去看待的问题。法律注重事实结果。而佛教讲究的是人内心的世界。无论如何去讲究内心世界也都无法离开物资生活。没有饭,没有 水,没有钱。佛教也是不存在的。无论法律如何严谨,而内心的平和与坦然往往是任何法律都无法给予的。
佛教的存在促进了人完善道德文明规范,能够使人主动的去变成一个善良的人。而法律他永远都是一种强制的制约。

⑹ 佛教政策

"有一名僧人每抄天在那组织一些男女信众,女士为多"信息不全,不能知道此位僧人具体在做何事,无法评论。
“这名僧人就是09年组织信徒在威海的大街拜佛”。只要不影响到其他人没问题
“这样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宗教政策”宗教政策一词有待商榷,但是我理解您的意思,还是只要不影响到其他人没问题。但是大多说出家人比较注重自己的修行,在自己没成就前很少这样做,因为如果做得不如法会得到不好的效果,会引起别人的反感以致诽谤佛法,或者让国家容易认为是邪教徒。
我国对于宗教信仰的精神是:尊重,平等,自由,当然还要符合宪法的要求。威海里口山的广福寺的建设只要是在用地,资金来源正当的方面符合一般国家法律法规就没有问题,何况佛教也是我们中国的宗教,并且是合法的。
”他这样做难道我们宗教局就没有人来过问吗"
这句我看不懂,您是在责问他吗?宗教局肯定会过问的,再者只要合理合法合情
还有什么问题?不是好事一件吗?
或者你是在怀疑他是骗子,这还需要分辨清楚。如果您真有心的话自己去实地了解。是真的我们赞叹,是假的,,,,,,
阿弥陀佛

⑺ 修建一座寺庙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需要佛教协会审批吗,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是哪些

修建一座寺庙应向拟设立的寺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需要佛教协会审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7)佛教法规扩展阅读: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⑻ 佛教在法律方面的规定

有权在家里放佛像。但是不能影响到房屋的正常结构。
原则上来说,如果租房后要进行装修,必须经得房东许可。

⑼ 关于确定佛教法人的规定有哪些

阿弥陀佛。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五戒十善。

⑽ 信佛有哪些规定

皈依佛门的人,无论在家出家,为了发慈悲心,增长功德,都要持佛教的戒律。佛教最基本的戒律是“五戒十善”。五戒,就是杀生戒,偷盗戒,邪淫戒,妄语戒,饮酒戒。十善实际上是五戒的分化和细化,分为身、语、意三业的禁忌,其内容包括,身体行为的善(禁忌):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语言方面的善(禁忌):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意识方面的善(禁忌):不贪欲,不嗔恚,不邪见。
佛教对出家僧人的要求和禁忌更为严格,这里仅介绍一部分内容。一、饮食方面的禁忌。佛教规定出家人饮食方面的禁忌很多,其中素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条。素食的概念包括不吃“荤”和“腥”。“荤”是指有恶臭和异味的蔬菜,如大蒜、大葱、韭菜等。《楞严经》说:荤菜生食生嗔,熟食助淫。所以佛教要求禁食。所谓“腥”是指肉食,即是各种动物的肉,甚至蛋。对此类食物,出家二众也不能吃。不过素食的范围也比较广,例如:辣椒、生姜、胡椒、五香、八角、香椿、茴香、桂皮、芜荽、芹菜、香菇类等都可食用。豆制品、牛奶和乳制品,如奶酪、生酥、醍醐等也都不在禁止之列。此外,佛教还要求僧人不饮酒、不吸烟。不饮酒也包括不饮一切能麻醉人的饮料,比如粳米酒、果酒、大麦酒、啤酒等。麻醉神经与分泌系统的各种“毒品”更在禁忌之列。吸烟虽然不是五戒范围的内容,但是吸烟是一种精神依赖的不良习惯或嗜好,体现了一种精神的追求和贪欲,同佛教要求的清净无我的境界不相符,因此吸烟当然也是佛教的禁忌之一。不吃零食也是佛教对僧人的要求,这既是僧人威仪的需要,也是僧人的修行需要。所以,同出家人共处时,不宜向僧人敬烟;同桌就餐时,不宜将素菜荤叫,不宜对僧人敬酒,劝酒,或者劝吃肉,也不宜提议同僧人干杯(茶、饮料等)。
佛教在个人生活方面的禁忌主要有:不结婚,不蓄私财等。佛教认为出家僧众担负着住持佛法、续佛慧命的重大责任和终身事业,因此必须独身出家才能成就,积蓄私财是违背出家本意的。除此以外,这方面的禁忌还包括不自歌舞,不观看听取歌舞,不坐卧高级豪华床位,不接受金银象马等财宝,不作买卖,不看相算命等。僧人出家受戒后,戒律还要求比丘、比丘尼分别住在各自寺院中,不能同住一个寺院。因此,与僧人交往时不宜问是否已经结婚之类的话,不宜邀请僧人唱歌、跳舞或参加其他不符合佛教清规戒律的娱乐活动。同比丘尼交往要注意,男性公民不能进尼众的寮房,同比丘尼说话时要有另外的人在场,不要主动与比丘尼握手,到比丘尼寺院参观、拜佛,应衣冠整齐等等。女士们到男众寺院也要注意,不要随意到僧人关闭的地方去。
对于在家的居士,佛教只要求在每月一定的日子里实行一种克制的生活,即不涂香装饰,不观听歌舞剧,不坐卧高广床座。持斋的日子一般是阴历朔日、初八、十四、望日、二十三、二十九日。
对出家众的称谓,佛教也有一些讲究。中国人一般称呼男出家众为“和尚”,女出家众为“尼姑”,或者称“姑子”,其实这种称呼是不准确的,特别对尼众的称呼更是一种不尊重的表现。
其实遵照佛教的制度,只有大丛林(寺院)的方丈才能称为“和尚”。此外,沙弥的剃度师也可称为和尚;比丘的得戒师也称“戒和尚”。所以,其他僧人一般都不能称和尚,和尚实际上是很尊重的称呼。对于和尚可称为“和尚”、“大和尚”、“方丈”,教外人可称“大法师”、“法师”,居士可统称“某某师父”。凡是剃度出家的男性,年满20岁,受了具足戒的则称做“比丘”。受具足戒五年之内的比丘,还没有资格收授徒弟的,居士可称他们为“师父”,教外人可称“某某法师”。应该注意的是,教外人同僧人交往中,不要直呼其号,因为这样做显得不尊重僧人,容易引起信教群众的反感。
对于女众出家人,称其为“尼姑”并不合乎佛制。正确的称呼是:年龄满18岁,在受了十戒的基础上再加六法,为随学比丘尼。居士称“某某师父”,教外人称“某某法师”。受过具足戒的就是比丘尼,教外人可称“某某尼师”、“某某法师”、“某某师父”、“某某师太”。也有称尼众寺院的住持为和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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