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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运行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16 17:22:28

Ⅰ 新建一个通用航空机场都需要哪些审批流程

首先肯定是民航总局啦,然后再落实到地方政府,地方税务局,住房局,防雷所等。

Ⅱ 哪些通航企业需要ccqr-135部运行合格证

CCAR-9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包括按照CCAR23/25/27/29审定的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和非常规航空器;但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或商业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中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或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合格审定规则》的规定
2 任何人不得运行未处于适航状态的民用航空器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还应当满足CCAR—45部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4 运行民用航空器时,航空器上应该携带三证;国外登记的航空器在境内运行时应携带国外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1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2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有效的三证;处于适航状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使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设备有关的要求
3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三证需民航总局审查认可
4 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规定,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5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Ⅲ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是法规

之前,空域管辖权归空军管
任何载人航空器要起飞,都要提前向空军提出申请,得到审批后才能按照规定时间飞行,如果因为各种因素错过了,那么就要再次申请,这样就很麻烦
打个比方,某地的森林出现了虫灾,需要马上利用航空器进行杀虫处理
但如果还是按照原先的流程,耗时很长,很可能等批下来了,树林的叶子就被吃光了
所以这次为了鼓励通用航空的发展,将部分空军管辖的审批权下放地方

Ⅳ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有什么区别

安全影响论证应在立项阶段开展,根据海事局批复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安全评估在工可或初设开展,或重大水上水下活动时前进行,主要针对于施工时水域的安全评估的等,是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依据之一。

Ⅳ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航道法新设立的行政许可吗

那肯定不是,通航条件影响和航道论证都是之前都存在的,只要是涉水都要进行审批申报,但是航道法可以是说让大家明确涉水工程对航道的影响,所以这些都是必须要做的。

Ⅵ 如何快速注册通用航空公司

一、取得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

1、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2、主要负责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3、注册资本: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自有资金:自有资金额度满足规定和要求。
5、航空器:具有两驾以上中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航空器。
6、空勤人员: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7、基地与机场:具有与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8、设施与设备: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祖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9、其他条件: 符合民航总局的其他要求。

二、实施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 两个阶段

项目: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涉及部门:民航总局、外经贸部
涉及的内容及文件: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一阶段:筹建申请、审批、筹建准备阶段

1、筹建申请阶段
向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2、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与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
(1)符合的,20日内答复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3)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认可筹建的进行媒体公示;
(4)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于两年取得经营许可证,否则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3、取得筹建许可后的工作如下: 通行企业、相关单位
(1)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2)申办民用航空器国际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3)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4)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5)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6)制定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7)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与所有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倡导保障协议书;
(8)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9)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制定下列手册:
(运管手册、质量手册、机场倡导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其他必要的未见和手册)。
(10)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阶段: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阶段
1、申领经营许可证
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书面保证其真实性。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共计十五项,含以上资料。
(1)通航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2)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3)名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和批准文件;
(4)企业章程;
(5)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6)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7)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8)自检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 或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9)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及其身份证明;
(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属于有限或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交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未见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12)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13)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14)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地区管理局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
(1)符合的,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媒体公示;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工商登记。

4、工商证书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日内,将复印件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Ⅶ 有哪些单位可以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根据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规定,通航论证报告可以建设单版位自行编制权,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
湖南进行了通航技术服务单位入库管理: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航海学会、长沙华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都是可以开展通航论证技术服务的入库单位。

Ⅷ 码头建设、航道整治项目需要哪些批文和报批手续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土地使版用权登记权;
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及变更审核;
一般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Ⅸ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企业设立

第七条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5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条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必要性;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空勤人员、机务人员及飞行签派、通信导航、经营管理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保证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其是否具备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资历表和组织领导能力评价;
(六)两家以上投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总局。
第十三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于90天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通用航空企业标志;
(三)申办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执照及飞行签派人员执照;
(四)申办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六)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和拟委托的飞行签派代理意向书;
(七)按照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适合企业实际的手册:
1.企业运营手册;
2.企业质量手册;
3.飞行签派手册;
4.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
5.快速检查单;
6.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以及维修规划;
7.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
8.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10.安全保卫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第十五条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工作情况和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及经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维修规划;
(六)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十二)企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飞行手册、快速检查单、飞行签派手册、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七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资料、证照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后,对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证。
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人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第二十条通用航空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损害,为用户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三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Ⅹ 有项目需要做通航安全评估,什么单位做得比较好

华咨航评开展通航安全评估案例较多,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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