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合投资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16 16:11:39
㈠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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