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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执法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16 05:52:18

① 海事人员登船执法,没收船员证件,但未开处罚决定书和调查报告,请问合法么

不是没收船员证件,只是暂扣;
暂扣船员证件的同时,应该告诉去当地海事局处理的时间;
船员去当地海事局取回证件的同时,海事局的工作人员应该给你处罚决定书。

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工作。人事、财务装备管理等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装备管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A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内卡。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执法证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有效期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专用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作、发放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
第十条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组织考试、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
(二)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
(三)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领证申请,申请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
发现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将证件公告作废后,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损坏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收回毁损证件后,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持证人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收回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并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退休的;
(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岗位的;
(三)辞职、辞退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暂扣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被停止履行执法职责的;
(四)故意损坏、涂改、复制、转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六)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第二十五条暂扣、吊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机关或者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制作、发放《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核发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核发备案表》,并将有关管理事项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③ 航务管理局也是有执法行为的单位,为什么没有执法制服光有执法证呢

航务管理局和海事局有什么区别吗?我看海事不是有制服吗?

④ 海事行政执法必须两个人是哪个规定上的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⑤ 海事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出示那些证件

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工作人员执法证件。

⑥ 已申领用价格行政执法证还需申领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的执法证吗

行政执法证各来地都有相应的管理自办法,基本规定都相同
1、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2、具有执法的职责职能;
3、遵纪守法;
4、经过执法证培训并考核合格。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工勤)应当都可以报考行政执法证,除非个别省市的执法证管理办法对报考人身份有明确要求,如以下几类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行政执法组织中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
《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⑦ 我是福建省某地区地方海事局工作的,已经拥有行政执法证,这样的单位,是不是拥有行政审批权的单位呢

之前有可能并到国家海事系统转公,现在看是不可能并了,地方海事系统可能仍留在地方交通局。

⑧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⑨ 海事局 基层海事执法 是做什么工作

处理水上突发事件和正常执法和协调工作。

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和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水域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的发布和航行警告协助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非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工作及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受理,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7、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8、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负责辖区内非涉外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海事处调查处理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0、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1、组织和协调辖区溢油(污染危险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3、审核辖区内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报告书。

14、负责液货船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审批及监督管理。

15、参与辖区非干线航道标志配布的审核。

16、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嘉兴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17、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推进工作,并根据授权开展相关审核受理等工作。

海盐海事处(执法支队)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浏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现场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船员服务簿的违章记分等签注工作。

7、负责办理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依权限调查处理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负责辖区内船舶明火作业、熏蒸作业等需报备作业事项的报备受理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大事故及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并配合辖区内其它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受理、审批及现场监督。

14、受理、审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使用焚烧炉,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负责辖区内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的作业许可的现场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并配合辖区内其它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6、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17、根据辖区的重点监管对象制订辖区的月度巡航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8、负责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⑩ 怎么可以查到自己的地方海事执法证啊!

区地方海事处自成立以来,在市地方海事局和区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下,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按照市、区《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通知》的要求,我处认真对行政执法工作做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海事处主要职责
受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表交通主管部门从事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码头、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及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辖区水上安全有序;负责船舶登记和船舶进出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努力加强水上基础建设的投资,增强水上安全监控能力,确保水上运输安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精神等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件以及河南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根据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分别先后参加过部海事局和省海事局组织的执法培训考试,取得了相应证书。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严格执行执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文件规定,在全体执法人员中广泛开展“文明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加强海事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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