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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十部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6 05:01:30

A. 谁能帮我整理出20个关于法律的节目名字

今日说法、法律讲堂、道德观察、 法治视界、大家看法、忏悔录、第一线(停播了)、经济与法回、天网、庭答审现场、平安365、法治在线,福建台《与法同行》、北京台 法治进行时、东方卫视 回头释案,山东卫视 道德与法制,青海卫视《法制经纬》,江苏卫视法律援助节目《甲方乙方》,重庆《拍案说法》,哈尔滨电视台法制节目方圆,天津台滨海频道《今日开庭》,吉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制全方位》

B. 建国至今全国人大共颁布了多少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多少法规

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大,(1982-12-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全国人大,(1988-4-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全国人大,(1993-3-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全国人大,(1999-3-1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全国人大,(2004-3-1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3-1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8-3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2-2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2-2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4-1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1-4-9)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1996-3-17)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1989-4-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3-15)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8-25)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6-3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6-30)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2-29)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7-5)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2001-3-15)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8-30)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2001-12-29)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30)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3-15)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8-30)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9-2)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4-29)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7-5)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4-28)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1999-8-30)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3-17)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8-27)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0-28)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28)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5-10)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2-28)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12-2)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2-23)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7)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全国人大,(2001-2-28)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4-10)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5-10)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8-31)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0-27)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2-28)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大,(1995-2-28)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1)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4-5-12)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4-8-31)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2-28)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8-31)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1-22)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9-4)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5-9)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2004-4-6)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4-29)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12-10)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3-31)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全国人大,(1982-12-10)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1-4-9)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全国人大,(1991-12-29)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1997-12-29)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4-29)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2-28)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4)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21)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9-7)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6-18)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本) /全国人大,(1979-7-1)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3-18)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12-26)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1995-3-18)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25)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全国人大,(1995-2-28)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2-28)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6-26)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本) /全国人大,(1979-7-5)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2-25)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4-13)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大,(2002-3-15)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8)

1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2-28)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大,(2002-3-15)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8-29)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4-29)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1998-12-29)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6-26)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30)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1986-4-12)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4-4)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8-11-8)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6-28)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12-2)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大,(1958-1-9)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9-6)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3-14)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1-20)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8-29)

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2-29)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2-29)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9-6)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2-28)

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9-5)

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0-9-10)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2-29)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9-7)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 /全国人大,(1982-11-19)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25)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1995-8-29)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0-31)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11-22)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大,(1994-3-22)

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1)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9-4)

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0-27)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1993-7-2)

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2-21)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全国人大,(1994-3-5)

169.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6)

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8-12-29)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7)

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2-28)

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3-9-2)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7-3)

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全国人大,(1993-7-2)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2-21)

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11-22)

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10-30)

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2-12)

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3-2)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10-31)

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2-29)

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12-2)

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2-21)

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3-1)

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全国人大,(1990-2-23)

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6-3)

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1993-7-2)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全国人大,(1995-5-10)

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12-28)

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9-5)

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7-1)

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9-7)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10-30)

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0-30)

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4-4)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11-24)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2-30)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上千数,各地方还有很多法规,没有很细的统计

C. 谁能回答我: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哪一条规定: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伪证可以找到制造伪证的人一起起诉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法307条: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一、人民法院该怎么处理婚姻无效的案件?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二、为什么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可以调解?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否一律不能调解?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但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即:法院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其中,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只能制作判决书;对于其他纠纷的处理,可以制作判决书,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刑法》: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 今天有哪些法律法规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将施行;铁路系统全面展开"军人依法优先"工作;6项银行手续费取消;北京7类非法一日游最高罚10万;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明确用水定额管理;河南出台办法杜绝临时工执法……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福州建筑垃圾处置新规:“滴洒漏”将罚5万

《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日前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的企业或个人处置,施工单位将被罚款10万元;运输过程“滴洒漏”,将被罚款5万元;若有在学校门口交通违法等情况,1个月内被处罚2次以上,驾驶员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山东风景名胜条例: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的最高罚一万元。未经审核采药和标本的最高罚5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二十万元。

河南出台办法杜绝临时工执法 8月1日施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3条,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范围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办法》还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人员担任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广西:禁止跨国界放牧耕种狩猎 出海船舶须有“户口”

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重点在国际执法合作、边境检查站设定、边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如《条例》规定,禁止跨越国界放牧耕种狩猎,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公安边防部门检查监管出海船舶“户口”,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防管理,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及口岸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还结合边海防管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职责、权限,为加强和规范边防执法执勤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看看你在哪里都受益了,又方便了很多。

E. 法律在我身边

小女孩智斗大罪犯
小清今年十二岁,别看她是个小个子的女孩,可她最喜欢看破案的电影,最羡慕警察叔叔出生入死、顽强斗敌的英勇气概。她认为警察叔叔拔枪对敌的样子是最酷的。
一天,小清做完值日生,回家已经很晚,天渐渐暗下来,路上的行人也渐渐少了。可小清一点也不觉得害怕,她一路走,一路学着警察叔叔拔枪、瞄准。“啪!”她自己给自己配音,再“呼”的一下,吹吹“枪”口上并不存在的硝烟。不知不觉走到了河边的绿地上。这时,天已经完全黑了,只有借远处的路灯光,才能隐约看到绿地上的情况。小清走着走着发现前面有一个人,手里好像提了个箱子,边走边不时地回头张望,鬼鬼祟祟的。 “这个人大晚上提了个箱子跑到这儿来干什么?怎么这样走路?会不会是个坏蛋?” 她想,“要是个坏蛋,我坚决不放过他!”小清马上蹲下,隐蔽在冬青树的后面,慢慢地靠近他。
这小子见周围没人,就从口袋里拿出一个手电,开一下又关上了,接着便大声说:“今年无财无人买。”小清正在想他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哪知不远处又冒出一个人来,那人便朝着这小子走来接着说:“明年有财大伙买。”小清一听,懂了,这是坏蛋在用暗号接头。于是她继续慢慢靠近他们,这时,小清已经看清楚这小子穿着一身西装,而后来那个人长得很帅,可是一身流气。西装小子看见流子,立马堆出一脸笑容,点头哈腰的,好像仆人见了主人似的,流子冷笑一声,问:“钱带了吗?给老子看看!”西装小子忙打开皮箱,里面装着好多好多钱,小清简直要大叫一声,她可从来没见过那么多的钱啊!只见那流子一看箱子里的钱,又冷笑一声,马上夺过箱子,而后扔给西装小子一大包用白纸包的东西。西装小子连忙打开尝了一点纸包里面的东西,脸上有了幸福的笑容。流子说:“可以走了,下次老地方,老时间。”
小清想:“这东西一定是毒品,人赃俱获,决不能放他们走!”她跳起身,大步往他们跑去。西装小子大喊一声“坏了,快跑!” 流子回头见小清向他们跑来,先是一愣,但他马上反应过来,发现她仅是一个瘦弱的小姑娘,便大声叫住西装小子,两人一齐向小清扑过去。小清左一闪,右一闪,拼命地喊“快来人哪!抓罪犯哪!”两个坏蛋很快就抓住了小清,捂住了他的嘴。小清拼命反抗,忽然感到头部一阵剧痛,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等小清慢慢醒来的时候,天已经亮了。她向四面看看,觉得自己是被关起来了;摸摸身边,书包还在,她想该是上学的时候了,爸爸、妈妈和老师一定在四处找她。他正在思考着怎么出去,忽听见有人在小声地说:“我们要利用这丫头好好地赚一笔,再把她杀了。”小清一听,吓出了一身冷汗,可这时她想到了警察叔叔,便对自己说,“别怕,警察叔叔都是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下,冷静机智地与罪犯争斗,我一定要像警察叔叔一样!”她一面装着昏睡,一面特别注意周围的动静。一会儿,她听到坏蛋打哈欠了,不久,周围渐渐有了打呼噜的声音,她稍稍睁开眼睛,看到周围的墙面上,高低不平,利于攀爬;墙面上方的窗子,比较简陋,缝隙也比较大。小清就趁两个坏蛋熟睡的时候,顺利地爬上墙面上方的小窗,从窗缝里挤了出去。小清飞快的跑到派出所报警,警察赶来时,两个坏蛋还正在做着他们的美梦呢。
小清智斗大坏蛋,受到了大家的表扬。而小清却感到自己和警察叔叔比,还差得很远呢。她说:“我长大后,一定要当个真正的酷警察。”

F. 今年国家出台哪些新的交通法规呢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5、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6、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如何计算记分周期?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详情请了解http://china.findlaw.cn/jiaotongshigu/jiaotongfa/xinjiaotongfa/1043290.html

G. 今年新出台的关于劳动的主要法规法律以及政策有那些

今年出台的关于劳动的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的8大亮点: 亮点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扩大 在《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基础上,为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一是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的;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一年一签的情况普遍存在,使劳动者缺乏就业稳定感,客观上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系统管理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究其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基于规避法定义务的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适用范围的扩大,将会很大程度地限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问题上的随意性,改变劳动者的被动局面。 亮点之二:滥用试用期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试用期内双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规定比较笼统,使得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此规定,滥用试用期:一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二是只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三是在试用期内大大折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较具体而又合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基础上,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标准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规定分别量化,切合实际,对遏制滥用试用期,维护新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亮点之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缺乏时间要领和制约措施,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或长期不予订立,劳动者对此即使有意见,也无可奈何。《劳动合同法》充实和调整了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认为不订立劳动合同就不算建立劳动关系的强辩。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订立的,则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而易见,《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确立的问题上规定明确具体,加重了法律处罚,切中了一些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借此规避法定义务的要害。 亮点之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明确了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其他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表明,正常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辞退员工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退出的成本。显然,新法的此项规定更切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亮点之五:用人单位违法解聘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由于该规定比较抽象,劳动者受损害,损失的尺度难以把握,实践中不便操作,所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量化了违反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制裁措施,明确地告诫用人单位如随意违法解除合同,将会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亮点之六:民主监督管理程序得到强化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规范管理的必要措施,它要求依法民主、公开制订。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不完善,制订程序不民主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强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会使劳动者更高程度地参与民主管理,使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程序进一步得到强化。 亮点之七:竞业限制得以细化和规范 对于竞业限制,原相关部门虽然作出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抽象,不便于实践处理,而且缺乏法律性的权威。《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又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规定,不仅首次将竞业限制纳入到全国性法律之中,而且对其限制范围、期间经济补偿的日期和方式等都给予了明确,并缩短了竞业期限。无疑它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防止或减少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亮点之八:劳务派遣有了明确法律调整 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十分火爆。许多用人单位,尤其一些垂直单位不烦其力,将原在单位工作多年的编外人员、“临时工”变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由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派遣,认为这样一来可以规避法律风险,降低用人成本。少数用人单位采用偷梁换柱,对原形成多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改变其用工性质时,既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也不给予经济补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由于未签订派遣协议,或者派遣协议内容不完善,不明确,以致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保险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权益被双方互相推诿,得不到落实,从而引起了许多劳动纠纷。对此,《劳动合同法》用了大量篇幅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成立的法律条件;二是派遣单位的用工形式、合同订立、应支付劳动报酬和最低工资标准等;三是用人单位应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协议的必备内容;四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五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对象范围。同时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务派遣中用工和派遣单位的应尽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加重了其违法责任,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有力的敦促作用。

H. 今年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哪些

今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规条例
全国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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