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并
㈠ 总经办和行政合并叫什么合适
总经办和行政合并可以叫总裁办,之前单位就是这么用的。
㈡ 人事和行政工作合并有哪些不利因素
如果公司不大,可以合并,节省费用。
不利因素:
1、不利于员工的发展,难以让员工深入的掌握人事或行政的技巧。
2、部门经理很难同时对人事和行政工作精通,会导致部分工作难以做好。
㈢ 董事会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可以合并吗
董事来会办公室是专门负自责处理公司董事会相关事务的部门,具体职责有:负责撰写、
发放董事会文件;负责董事会会议准备、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
发放;负责董事会各董事工作联系和工作安排;负责董事长、
副董事长日程安排和交办任务落实;负责与监事会、经理层进行工作联系等。
㈣ 把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合并的优缺点
这个问题可太大了,简单的说行政就是个综合性部门,别的部门分工都明确了,剩下每人干的事都是行政的,人力资源的专业性就强一些,合并的话看你有多少人手及管理多少人了,人手少的话肯定顾此失彼,每天琐事缠身,人力资源的精力就少了,如果公司人少的话还可以,毕竟行政是每天的事,人力不用天天做,公司人多就不行了。
㈤ 江苏省行政合并可以这样并吗
不太现实吧,这样的话城市面积是不是太大啦,你让旁边的上海情何以堪
㈥ 人力资源和行政部应该合并吗
看公司规模的大小了,如果公司规模比较大,员工人数多,那就需要分开,方便以后的工作,如果说员工人数少,就可以合并成一个,节约成本。
㈦ 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合并处罚的探讨
在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予以合并处罚。
合并处罚的定义
:法理上认为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合并处罚的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二、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
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三、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合并处罚的四个原则: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
: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
并科原则: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并罚原则
:存在数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王鑫鑫)
㈧ 如果行政、人事合并,需要设立几个人,分别作什么
要看公司的大小,人员的多少。
如果公司人员少,负责人的能力强,就一个人也可以。
㈨ 人事 行政 办公室合并成一起叫什么部门
有没有别的名字,这些老板都否了,叫行政管理部不知道行不行?
㈩ 两种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合并执行依据是什么
不能合并。
原因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同一个违法情况,违法了两个以上法律条文,在进行处罚时,只能按一个条文来处理,比如《只是比如啊,,》,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可以用森林法进行处罚,但是这同一个违法事实又违法了环境保护法,也可以用环境保护法来处罚。
这在立法意义上叫法条竞合,就是说立法时法律条文“走顶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处罚时,就只能按违反一部法律条文来处罚,一部法律条文处罚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条文来重复处罚同一个违法事实。
如果这两个法律条文归两个单位分管,那么这两个单位谁先进行立案,谁先处罚,后者必须参考前者,如果这两个法律条文归一个系统,比如是同级单位,那么在处罚时报请两个单位的共同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指令有哪个单位来处罚管理。
比如某市文峰区,北关区两个同级同系统单位都发现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那么就要报请文峰区,北关区这两个单位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令有谁来处罚《共同上一级就是市政府,省一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