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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谁批准

发布时间: 2020-12-16 02:12:56

㈠ 法律法规报批准和备案的区别

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批准、核准和备案三者的区别是:
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中的中小项目。
2、审核的内容不同。审核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的因素。
3、程序环节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核准制和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者备案一个环节。
(1)法规谁批准扩展阅读:
审批、核准和备案统称项目立项,是立项的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立项是根据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㈡ 哪些法律或法规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也就是说所有基本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余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所有被称为“法律”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需报全国人大备案。

㈢ 施工动火审批的有关规定,具体是出自什么法律法规的

施工动火审批的有关规定,具体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法规谁批准扩展阅读

施工现场动火等级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订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㈣ 求解法的备案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如何确定他的备案机关,有什么规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第九十八条以及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5、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6、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4)法规谁批准扩展阅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的电子文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制定主体符合规定但报备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4、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

5、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㈤ 行政法规草案由谁审议、审批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㈥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条法规、规章应由制定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说下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所以答案是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㈦ 国务院批准部门发布是行政法规吗

不是。

部门来的规则制定和颁布的规范自性文件部门、委员会、审计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调整行政关系范围内各自部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形式有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国家科委制定的《科技保密条例》、劳动部颁布的《技工学校招生条例》等,都是部门规章。

(7)法规谁批准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除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外,溯及既往。两个法律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㈧ 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指什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㈨ 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出处在哪里

出自《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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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包括以下几点:

(四)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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