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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6 00:20:17

㈠ 自行车电动车法规咨询

这个应该不会,因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以下简称电动车新国标)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新的电动汽车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包括电池)不得超过55公斤,标准电压不能超过48v,电机运转最大功率不能超过400w,不允许随意改变汽车的外观!如果您的电动车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为超标准车。

“新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踏板骑行功能,因为电动自行车基本上是具有电动辅助功能的自行车,并且必须遵守与自行车相关的特征,它可以由人力驱动。如果没有踏板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和摩托助力车在产品相同,动力源和使用方式上没有显着差异,并且不能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根据要求,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消费者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妥善编制,根据相关法律和当地条件,将在几年内逐步解决,以旧换新,折扣回购,补贴支付等,慢慢解决问题。

㈡ 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把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都可以认定以下四种情形的电动车是机动车:

①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

②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摩托车);

③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④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2)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由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6日晚就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发布说明,称新批准发布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界限明确,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2修改版:

客车安全性

加严了客车侧倾稳定性要求;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客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车轮应装子午线轮胎(其中校车、卧铺客车等重点车辆还应装无内胎子午线轮胎)。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所有轮胎不允许使用翻新胎。

私人乘用车

乘用车和小于等于7吨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永久保持、可从车外清晰识读车内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

摩托车重新定义

将部分长着摩托车样子、速度并不慢的代步“电动自行车”纳入了轻便摩托车的管理范畴。如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综合大于4kW的摩托车,均称为普通摩托车。

㈢ 关于电瓶车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有关电瓶车的法规如下: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㈣ 法律是否规定电动车不能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 1 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处以 50 元罚款。

满足了年龄的要求,电动车就可以载人,违反规定载人,处以 50 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㈤ 法律是否规定电动车不能载人

法律上有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 1 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5)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案例:

男子骑电动车载人被罚20元交钱后扔下父亲离开

26日上午9点10分,在鄞州区钱湖北路与嵩江东路路口,从嵩江东路方向由东往西驶来一辆电动车,一中年男子载着一个老人,被路口执勤协警拦下。

“电动车只能载一名未满12周岁的小孩。你违法带人,请接受处罚。”交警当场对他的违法载人行为进行了劝阻教育,并出具罚单对他进行处罚20元。

双方开始争执起来,20多分钟后,男子扔下一句话:“交警同志,处罚我可以,但我老爸就交给你们了。”这个男子竟扔下九旬老父亲,交了钱后骑车走了。

交警只好请老人在人行道上的荫凉处坐下,让他休息。经过交流沟通,老人最终打电话叫儿子来接走了。

同样是这天的9点50分左右,钱湖北路方向,一名女子骑电动车因违法载人,也被交警拦下了。女子显得不耐烦:“我上班快来不及了。如果我迟到,奖金200元扣掉了,就向你来拿。”

话说这么说,女子就是不肯接受交警处理。在交警和过路市民的不断劝说后,她才不情愿地交了20元罚款。

对于这样的行为,交警部门也很无奈,他们呼吁市民,对交警的现场执法,请理解和支持。

㈥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摩托车是如何被定义的电动车属于摩托车的范畴吗

摩托车就是使用“内燃机”的车辆

电动车不属于摩托车的范围

把电动车也归于摩托车中,不合理

违反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条例

2005 年5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道路车辆,只要符合GB 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使得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合法化,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电动自行车发展的“身份”问题,适应了现阶段我国交通需求。而在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产品,在最高车速、总质量、电动输出功率、以及驱动方式等方面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要求,甚至实际已为电动摩托车范畴,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标准法规和产品准入机制,遭遇了机动车道不能上,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违法的尴尬局面。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作为截然不同的非道路车辆和道路车辆两类产品,以其环保、低噪、便捷、经济以及能源友好性,在国外均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我国台湾省也较早实现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商品化。目前我国商务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加强摩托车出口管理的要求中,也对电动摩托车的准入检验标准提出了要求。因此,为满足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及市场需求,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电动摩托车标准法规和企业及产品准入机制,将电动摩托车产品纳入道路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已十分迫切。

1 我国电动摩托车的演变过程

实际上我国的电动摩托车是由电动自行车发展起来的,我国是自行车生产和使用王国,上世纪90 年代末,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庞大的自行车使用群体中有部分消费者追求便捷、省力,于是电动助力自行车便应运而生,并悄然在各地快速发展,到2005 年突破了600 万辆(这其中包括了大部分的电摩化的“电动自行车”)。

作为新生事物的电动助力自行车,在发展初期,由于对其机非定位认识不统一,产品技术标准法规滞后,在国家的层面上对其规范管理没有及时到位,而部分地方政府因其巨大的市场需求,通过地方法规的方式予以认可,使电动助力自行车在一段时期内处于合法与非法的两重尴尬局面。不规范的发展过程带来一定程度上不规范的发展结果,一方面,随着电动自行车市场扩大,用户需求也呈现多样化,车体宽大、造型时尚、动力强劲的电动自行车受到了越来越多用户的喜爱和欢迎,由于管理不规范和市场竞争,为了迎合人们的口味,我国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轻摩化的趋势。到了2003 年这种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取消了已经成为摆设的人力骑行功能,取消了脚踏、链条和飞轮,电池容量扩大,全面采用了轮系和优秀的制动系统,最高时速接近40km/h,甚至更高,车辆轮胎加宽,重量加大,已经完完全全成为了一辆摩托车。而另一方面,由于电动摩托车的标准和准入还不完善,且作为非道路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对于道路车辆的摩托车管理门槛低很多,这些已电摩化的车辆,甚至一些原来专门用于出口而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也面向国内销售,并基本上以电动自行车的面目在路上违规行驶,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2 电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首先,电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取消了人力骑行功能,车速比电动自行车更快,重量、外观都趋于了摩托车,这样的车辆行驶在非道路车辆的路上,势必给路上的行人等带来了安全的威胁;另外,目前的电动摩托车其实大部分就是做了一些技术改动的电动自行车,这种不烧油、速度快,价格在两三千元,和电动自行车差不多,还不用上牌照的“电摩”得到了很大的追捧,市场销售一度紧俏,但市面上的这种“电摩”存在很大的缺陷。

指标超标:国家规定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大于20 公里/小时,重量不大于40 公斤,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输出功率在300W 以下。而从电动自行车“改良”成的“电摩”,各项指标均超标,没有脚踏行驶功能,车速40km/h 甚至更高,输出功率在500w 以上,整体重量大于50kg。
质量缺陷:电动摩托车由于速度较快,在行驶时放电强度过大,所以电池使用寿命极短,据介绍,目前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厂家为降低生产成本,选择低档部件,经常发生故障。电机、控制器等主要部件技术不过关,整车使用年限低。因为,目前没有出台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无法按照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安全、性能指标如何无法确定。

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改装成的“电摩”,车身重量增加,在正常匀速行驶过程中,车身原有零部件的压力都会明显增强,在加速、高速以及路况不佳的情况下,车身承受巨大的压力,极易出现翻车、车身断裂、四大主件失灵、失控等事故,遇到紧急情况很难成功刹车,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把电动自行车归为“非机动车”,目前,并没有对电动摩托车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上发改委的产品公告,没有给电动摩托车颁发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于合法化的电动自行车很多地方接受,加强管理,允许登记上路,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摩,态度是一样的,一律禁止上路,上路违法警察发现即罚款。

3 电动摩托车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我国私人购买汽车能力还不普及的情况下,摩托车成为人们普遍欢迎的交通工具,这也就是我国为什么成为摩托车生产和销售大国的原因。而摩托车能耗大、排放污染由于技术问题比汽车还要严重,又因其轻便灵活,噪声排放污染分布更加广泛,由于技术和成本的原因,这些问题难于从根本上解决,在能源安全以及环保呼声日益强烈的今天,摩托车的发展只有寻求新能源才有前途。

电动摩托车具有操作简单、骑乘舒适、维护方便、噪声低、节能环保等优点,既可以作为普通市民上下班的代步工具,又可以作为中老年人的休闲用车,是名副其实的绿色环保交通工具,也是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必不可少的补充,同时也是传统燃油摩托车理想的换代产品。

我国曾在“八五”“九五”“十五”规划中将电动汽车的研发,产业化列入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电动汽车的各个领域均取得了成果,因电动汽车技术是一项集机械、电机、电子控制、材料、电化学制造为一体的系列工程,很快大批量的上产和商业化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对于电动摩托车技术不如电动汽车高,电动汽车的研制成果可以直接被利用,使电动摩托车领域率先进入产业化、商品化成为现实。
电动摩托车结构简单,部件少,随着电子技术、电池技术的发展和改进以及批量生产,其性能价格比将显著提高。随着油价的不断上涨,而电机的效率较发动机的运行效率要高很多,电动摩托车的节能效果显著;采用快速充电技术和利用晚上充电,避开用电高峰;利用目前研究开发的单位体积下高储能电池,这都成为电动摩托车发展的可能。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摩托车企业早已研制出技术较为成熟的电动摩托车,因缺乏相关标准,电动摩托车准入制度不健全,一直没有进入产品公告,同时因电动自行车管理不严,大批的电动摩托车进入了电动自行车行列。适时因势利导、疏堵结合,抓紧制定和颁布技术标准和管理法规,将电动摩托车纳入规范管理,必将为电动摩托车和摩托车行业
带来一个新的春天。

4 电动摩托车标准制定的原则

电动摩托车与传统摩托车相比在动力源和驱动系统方面上有其特殊的方面,而其他方面与其传统的摩托车的要求一致,因此电动摩托车要符合传统摩托车应符合的相关标准要求,同时还要对其特出的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

电动摩托车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1)与传统摩托车要求一致的不再重新规定,执行现有传统摩托车标准,例如:灯光、扶手、凸出物等方面的要求;2)对一些与电动汽车共性的标准,借鉴或直接引用电动汽车标准,也不再重新制定,例如,术语、电池标准等; 3)与传统摩托车标准没有抵触只是需针对电动摩托车特殊方面增加少量内容的,修订原有标准,补充相关内容,例如:操纵件、指示器标志等;4)对电动摩托车特有,不能与传统摩托车以及电动汽车标准兼用的,要单独制定;5)标准的制定由急到缓,有易到难,逐步制定完善电动摩托车的标准体系;6)与电动汽车标准的制定形式相同,考虑制定为推荐性标准且大部分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制定,如果政府部门在对电动摩托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中采用,则考虑哪些项目和内容是必需执行的。

5 标准制定的组织形式和首先考虑的项目

因电动摩托车涉及电驱动及摩托车,因此,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由电动车辆与摩托车分标委会共同组成标准研究制定工作组,以工作组的形式开展标准的制定工作。工作组成员由电动车和摩托车两个专业方面的人员组成,标准中既要针对电动车的特性提出要求,还要符合摩托车生产企业以及摩托车产品的应用,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两个标委会秘书处人员为工作组主要成员,同时吸收有意愿参加该项工作的企业参加。

首先要考虑制定的项目:1)安全要求标准:电动摩托车为电驱动,动力源使用的是蓄电池,驱动系统采用电机,因此电动摩托车在其结构上要考虑电安全、蓄电池安全、充电安全;同时因驱动方式不同还要考虑与传统摩托车不同的机械安全;电动摩托车的使用安全要求,保证电动摩托车的规范发展。2)性能评价标准:电动摩托车性能是评价电动摩托车好坏的非常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统一的试验方法标准,那末所标注的性能指标参数就可能有很大的水分,车辆的好坏不具有可比性。包括a)电动摩托车的续驶里程以及能耗试验方法标准。电动摩托车用动力蓄电池在完全充电的状态下依据标准的试验方法,能够行驶的总里程为续驶里程,所消耗的能量为能量消耗量。目前电动摩托车的续驶里程短是与摩托车相比不足之处,因此,车辆续驶里程和能量消耗量的多少是购车者首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b)电动摩托车整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电动摩托车因动力源、驱动方式的不同,其动力性能(最高车速,加速性能、爬坡能力等)、可靠性、耐久性评价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与传统摩托车不同,因此要评价电动摩托车整车性能,就要制定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3)定型试验标准:这是我国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管理需要的标准。4)电动摩托车电机输出功率测量标准:电动摩托车电机输出功率是电动摩托车的一个重要指标,可能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会成为界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一个指标,因此该标准也是首要考虑制定的。

6 其他

关于电动摩托车的称谓,一些人认为电动摩托车这个称谓本身就不对。理由是因为偏离了“motorcycle”的原意,摩托车就是使用“内燃机”的车辆,换成电力驱动,则丧失了“内燃机”的概念,电力驱动和内燃机驱动是有矛盾的,两者不能放在一起。我认为大可不必去追究这种术语概念,随着汽车、摩托车技术的飞速发展,汽车、摩托车的概念已经广义化,已经不再局限于最初的内燃机车辆。就像电动汽车的称谓最初也有争议,认为动力系统发生了变化,而且已经不烧汽油了,怎么能叫汽车?可这么多年下来,人们已经接受了电动汽车这种叫法。而另一方面,在我们的标准中也并未对汽车、摩托车的动力源加以限制。“汽车”(GB/T3730.1)—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GB/T 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以及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都明确规定各类摩托车为动力驱动,可以是热机也可以是其他的驱动形式,这其中就涵盖了电驱动的电动摩托车,而实际上电动摩托车这个概念很容易被人们理解并接受。

㈦ 电动车能带人吗,有法律规定吗

新《管理办法》采纳市民建议,允许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但是部分小城市没有实施,也没有相应硬性要求,不过电瓶车带人是非常危险的,建议避免出行带人。

(7)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相关报道:

1、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可依法退货

据江子浩介绍,新《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销售场所在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目录,符合登记上牌条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2、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江子浩介绍说,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问题,《管理办法》依据上位法规定,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要求作了重申,即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另外,关于非机动车载人问题,考虑到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尚在小学阶段,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需要家长接送上下学;

《管理办法》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3、年底之后燃气助动车不能上路行驶

燃气助动车的使用年限是2013年底,而《管理办法》自明年3月1日起实施,所以没有必要在新《管理办法》中再作规范。

㈧ 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行驶有关规定有哪些希望全面点的回答,有法律依据的。

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行驶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依据提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㈨ 电动车是机动车吗,法规上是怎么判定的

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主要取决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以及车重。

结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规定,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统统判定为摩托车。

可以结合事故电动车的情况进行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同时打官司要准备的东西有许多,例如:证明所开的车不是机动车等等,建议委托律师。能否打赢需要看法院的权责划分。

(9)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电动车,即电力驱动车,又名电驱车。电动车分为交流电动车和直流电动车。通常说的电动车是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部件,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以控制电流大小改变速度的车辆。

2018年5月17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公布,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驶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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