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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销售新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5 14:36:48

Ⅰ 倒买食用盐的量刑和相关法律法规

贩卖私盐是古代的说法,古代的盐是食用盐,现在这种情况叫无证经营。无证经营买卖的行为,归工商管理部门管。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Ⅱ 对囤积食盐哄抬物价行为工商部门使用哪些法律法规处罚

2003年5月22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月20日联合向各地发出《关于实施第五十二条中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过程中,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经营者有哄抬物价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Ⅲ 食品工厂软水处理是否有法规要求必须使用食用盐

应该没有啊,另外任何硬水的软化都不是用食盐呀,食盐从来不能用于软化水呀,可以离子交换法,或电渗析法,食品用要求应该更高

Ⅳ 王安石的新法有推行榷盐----食盐官卖的法规 食盐官卖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官府垄断食盐

Ⅳ 有关盐的法律

行政法规
食盐专营办法 1996.05.27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08.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06.30
盐业管理条例 1990.03.0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 2003.0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09.04

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批复 2008.09.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01.24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04.28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管理的函 2005.02.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2003.03.25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2003.01.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贸委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09.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8.3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2001.02.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0.09.13

团体规定、行业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 1996.11.05

这些法规、规章都是现行有效的。

Ⅵ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有有效法规吗

《食来盐加碘消除碘缺乏自危害管理条例》是属于有有效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而制定。另外,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相关规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Ⅶ 食盐是国家管控的战略物资,私自制作、贩卖、涨价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刻意囤积盐巴抬高市价有人管吗

百分百相信政府职能部门会管的,大可不必担忧

Ⅷ 2017司法考试卷四食盐国务院方案是行政法规吗

不是,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公布生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5号 )只能叫国务院文件,也叫规范性文件。

Ⅸ 法律规定说不能吃无碘盐吗

法来律规定,未经加源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碘存在于自然界中,人们主要从饮水、粮食、蔬菜和周围环境中摄取,中国很多地区都存在少碘或缺碘的问题,碘缺乏病地区的人们在自然饮食中摄入的碘不能满足身体的需求,所以,在这些地区的市场上出售的食用盐都是加碘盐,持续摄入加碘盐可益智、健身、防病。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Ⅹ 工业盐按食用盐卖按照什么法律法规处理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专,构成犯罪的,属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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