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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发布时间: 2020-12-15 05:47:07

Ⅰ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分类的意义

晕,这种题也拿来问,
学法的吧,要考试了?
看书吧,很简单

Ⅱ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具体的解释最好能举例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Ⅲ 行政决策在行政法上到底是不是行政行为的类型

行政决策最复初是管理学概念,后延伸制到行政学领域。基于管理学和行政学的视角,行政决策属于管理决策的一种,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就面临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与选择行动方案,做出决定的活动。

Ⅳ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案例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案例分析(行政行为的分类、被告、行政行为的形式)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该《条例》中有关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问: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提示:行政行为分类中的哪种)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参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
2.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
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Ⅳ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

1.公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3.拘束力

①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②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4.执行力

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5)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扩展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与形式

1.性质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③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④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2.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Ⅵ 根据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可以将行政行为划分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对行政行为的分类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把握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从多种角度对不同行政行为的内容、行为产生的结果以及它所遵循的行为规则进行分析。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从三方面去把握:第一,从主体角度去把握;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角度去握;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角度去把握。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中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 即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 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即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均可能发生不作为的违法。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因此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实施。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

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Ⅶ 行政强制的种类有哪些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7)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Ⅷ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1、行政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的对象不确定.
2、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内容是否有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赋予、剥夺、设定、免除特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Ⅸ 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行政行为种类有九种: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 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Ⅹ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请高手回答

  1. C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有具体的人、物或事做为对象存在,抽象行政行为是没有特定具体的对象存在。

  2. C 地方人大常委没有这项权利

  3. D 行政立法是对不特定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

  4. D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没有设定许可时,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5. C

  6. B

  7. B 可制定政府行政规章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8. A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 C 代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请他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

  10.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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