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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 2020-12-14 21:28:56

① 如何解决我国目前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止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尚无法治层面的统一程序规定,法治所要求的公正、公开、透明、便民原则无以有效体现,相当一部分行政审批是“抽屉标准”,完全属于暗箱操作,为审批人员寻租留下可乘之机。法治要求规范的行为,权责的统一,由于缺乏规范的程序,具体行为的不规范在所难免。不规范的行为,必然是权责的不对称,想怎么批就怎么批,想批给谁就批给谁,批完了事,对其后果不闻不问,更无人依法追究,这种行为损害了人民和国家利益,瓦解着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有序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所以,法制建设的完善是行政审批制度建设的直接基础,法治的机制是行政审批的基本的制度框架。并且,按照建设常规要求,相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法制建设应有一定合理的超前度,如此,才能有效发挥法制对于行政审批制度的规范、统御、监督作用,行政审批制度也才能更好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机制,最大可能排除人治的负面影响,建立起符合实际需要的先进的行政审批制度。国内国外的经验表明,这是根治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之途。刚刚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将是我国行政审批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式的标记,对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② 顺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映出我国当前政府管理创新的哪些内容和趋势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伴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同步进行,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阶段:
1、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在这个阶段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而展开。
2、1983年至1988年。这次改革主要是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结构、精简人员,国家部委内部设司、处两级。同时把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转移出去,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
3、1993年至1997年。国务院秘书长罗干于1993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说明中提出: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力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
4、从1998年至2003年是广泛发展阶段。改革重点是大幅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公开审批内容,建立一套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5、从2004年至今, 是在新形势下,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进行的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最近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提出, 要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短短几年内,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止到07年,福建就已经建成65个行政审批中心,河北省3年减去了57%的行政审批项目,山东省建设的高效的便民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也卓有成效,上海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凸现政府职能回归,这些数字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时期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功。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现阶段审改进行过程中也突出表现出了一些失误和问题,影响了改革的继续深入。

③ 试分析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具体标准

(一)关于合法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
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
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1.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我国立法体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统
一原则。即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下位法不得与上
位法的规定及其精神相抵触。
(1)法律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
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
项,应当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
政审批,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
项,应当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审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
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是
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
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审批依据属于同一
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
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规章在法定的权限范
围内可以设定行政审批。
(2)我国参加或认可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只有通过立法程
序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才能在国内适用,因而未
经转化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3)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公开并
经法定程序制定、通过的。
(4)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可以设定行
政审批。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各部门文件和其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仅仅根据领导的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
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如果该项行政审批必不可少,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合理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
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
府实施有效管理。
1.行政审批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围:
(1)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
源的开发利用;
(2)无线电频率、公共运输线路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3)从事可能产生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或者产生其他公害的活动;
(4)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
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5)银行、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
活动;
(6)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
和涉及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结构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7)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文化等从业机构的设立和活动;
(8)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
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
(10)确认婚姻、收养等特定民事关系的事项;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1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等活
动;
(13)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1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上所列事项,凡是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去解决;通过市
场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
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
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手段和
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审批去解决。
2.当前我国在行政审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
前置性审批太多、太滥,手续繁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
营自主权的行政审批大量存在,这些行政审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碍市场开放和
公平竞争,不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
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过程中,经常因行政审批而产生不廉洁行为甚至腐败
问题。因此,对于此类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
(1)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
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
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
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
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三)关于效能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能原则,是指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
的手段之一,应当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要努力改
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
平和效率。
1.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则的同时,要与新的“三定”方案规
定的部门职能相一致,职能已经取消或者划出的,该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
当取消或者划出。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加强
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本级政府应当创造条
件,打破部门界限,将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同级人民政
府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
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
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一项
审批无论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内设机构,都应当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
外,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坚决避免多头、重复审批。
3.对依法需要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审批的,应当由本级政府
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
通过联合办公、集中办公的形式作出决定。
4.能够且已经由较低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应审
批;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级行政机关进
行的审核应当取消。
5.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要
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四)关于责任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或者违法审批等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设定行政审批,必须在赋予行政审批机关该项行政审批权时,相应规定
其对许可对象的监管义务。如果未赋予该行政审批机关相应的义务;或者该行政
审批机关不能履行该义务,则不能设定该项行政审批。
2、实施行政审批,要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真
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许可对象有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监管
等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变更、收
回、撤销该项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
应当制定审批技术规定;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明确监管措施的,要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措施的,应当制定并严
格落实监管措施。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
人。对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审批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
处分
5.行政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甚至滥用行政审批权、徇私舞弊、以行政审批
权为本部门及个人谋取私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监督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
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
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L.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审批标准
和条件,办理具体审批事项,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行
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设歧视性条件,应当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
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发挥行政审批的应有功能。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要贯彻公开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当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行政审批结果一律公开。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
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
告却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
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④ 我国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从材料可知,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的运行和发挥作用
人大的地位、职权
政府的职能及内其社会主义市容场经济中的作用
题目要的是意义,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完善职能,推进职能转变与优化,建立有限的、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⑤ 试题,我国政府实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时政类的东西在网上应该可以搜到

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改革内容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⑦ 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五)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重大改革。

⑧ 如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动适应和服务新常态,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为经济专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属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源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开辟新的空间。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靠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以依法行政确保全面依法治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断权力和利益链条,从源头上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⑨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实质是什么体现了我国政府职能什么样的转变方向

国务院最近决定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国务院2001年10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和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日渐突出。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使行政机关陷入了繁冗的具体事务中,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的行政审批行为失范,甚至出现滥用职权、滋生消极腐败的现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2001年10月以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依据改革的原则和标准,对国务院65个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组织了清理,并实施了严格、规范的审核和论证。目前取得了先行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实践证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部门统一认识,狠抓落实,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就一定能够做好。
这次取消的789项行政审批项目,有的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有的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或用其他手段替代,有的不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有的审批对象和条件已发生变化或实际上已停止实施,还有的存在重复、交叉审批的现象。取消这些审批项目,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有利于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减少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机率,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务院的决定,严禁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或搞变相审批,同时要防止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在部门之间的转移。对取消的审批项目涉及的设定依据,要认真清理,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国务院有关部门除了做好本机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外,还要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注意与国务院部门的工作相协调,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研究制定衔接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保证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取消审批后,要通过改进管理方法和制定替代办法,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以审批项目已经取消为由,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对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公布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制订预案,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与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逐步探索出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
先行取消这批行政审批项目,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任务依然繁重。我们要进一步搞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对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我国入世所作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能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能够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要逐步转为中介服务。要调整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关系,把政府的职能调整到主要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力求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有所突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审批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解决行政审批有权无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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