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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定兵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14 20:48:22

Ⅰ 乡镇武装部有权定兵吗

没有,定兵属于县、市征兵办公室审定。

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1)审批定兵办法扩展阅读

工作标准:

(1)必须按择优挑选的原则组织定兵,供区县审定的兵员,至少要达到任务数的1:1.2;

(2)必须按征接双方协商定兵的原则组织定兵,每一级定兵,都必须征接双方取得共识;

(3)所定兵员必须符合各项条件,政治、身体、年龄、文化四合格,各项审查材料齐全并没有疑点。

(4)其注意事项有:不应缺少某一级定兵程序;征接双方不能由一方单独定兵;定兵数不能没有余数即没有挑选余地;

(5)区县审定前兵役机关内部须取得一致意见;张榜公布后对群众有反映的对象立即进行核查,确有不合格问题的予以调换,反映不实者则仍作为征集对象;区县定兵会要形成制式记录。

(6)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生预征对象,享有优先审批定兵的优惠政策。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预征对象入伍。

Ⅱ 谁有<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的全部内容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各地、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生产、生活情况确定。
第四条 适龄公民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
第五条 在乡(镇)城镇户口的适龄公民按农村条件兵征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征兵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征兵,正确掌握标准,确保新兵质量。
第七条 征兵经费由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公室逐级下达,县(市、区)以上兵役机关掌握使用。应严格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地、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应征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光荣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立征兵领导小组(或人民武装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抽调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年度征兵工作。
各级征兵办公室,非征兵时期有少量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兵役登记,处理征兵善后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搞好优挽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武装部的由政工或劳动工资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预征对象的政治摸底和新兵政治审查,把好政治质量关;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政治退兵的善后工作;负责对扰乱、破坏征兵工作有关问题的处埋。
卫生部门:负责体检医务人员的抽调、业务培训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把好身体质量关;协助兵役机关做好身体退兵的善后工作。
民政部门:督促检查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老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会同兵役机关、民政部门做好在职职工的征集工作,以及退佰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经费,会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经费标准、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保证新兵安全准时运输。
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应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准备
第十三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征兵前应搞好调查摸底,掌握应征公民的数量、质量和思想反映,为做好征兵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着相对集中,就近连片的原则,一个县(市、区)一般不超过两个接兵单位,特种兵和专业技术兵应适当分散,并与技术兵储备基地发展规划相结合,对口划拨。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征兵命令和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部署当年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应制定好实施方案,搞好兵员划拨、服装发放、新兵运输、技术兵储备计划,印发宣传教育提纲,印制征兵工作有关表格,培训体检、政审人员。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兵役登记是依照《兵役法》规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各级兵役机关应认真做好每年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应设兵役登记站,由适龄公民自行到站登记,或采取定点、巡回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的适龄公民应填写《兵役登记表》,并结合登记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目测。
第十八条 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按《兵役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服、免服或不得服兵役,并选定当年预征对象,一并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对确定为应服兵役和当年预征对象的人员,由兵役机关分别发给《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加强对兵役登记资料的管理,经常核对掌握变化情况。

第五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成立体检组,负责新兵体检。一般县成立一个体捡组,大县不超过两个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县可采取一组多站的办法巡回检查。
体检组一般由15-20人组成,卫生局一名领导担任体检组长。体检人员应具备医疗技术好、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等条件。在体检人员中,参加过征兵体检工作的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提前三至五天向预征对象发出体检通知书;预征对象持体检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体检站受检。
第二十二条 征兵体检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两人交叉检查,主检把关。吸收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对预定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抽(复)查,普通兵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抽查淘汰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全部复查;对特种兵应全部进行复查,潜艇、潜水兵由地市复查。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参加体检,七天内为义务工作时间,超过七天从征兵经费中给予补贴工资。
检验、透视、化验只收成本费。
第二十五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其所有单位照发工资、奖金等。

第六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征集新兵政治条件规定,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由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治审查以应征公民本人及其家庭和直系亲属的现实表现为重点。杜绝把对党和社会主义不满、有犯罪前科以及有流氓盗窃和打架斗欧经教育不改的等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征入部队。
第二十八条 政审工作实行三级审查责任制,村(居委会)负责初审,乡镇负责复审,县(市、区)负责终审。
第二十九条 征集的中央警卫师条件兵,应对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外调和综合取证。

第七章 审批定兵
第三十条 审批定兵应本着择优选定的原则,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选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家庭劳动力充裕,身体强壮,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人伍。政治、身体有边缘问题的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审批定兵实行村推荐,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批的方法。县(市、区)审批定兵,应有体检、政审人员,乡镇武装部干部和接兵部队的领导参加,共同协商。
第三十二条 坦克乘员、水兵、空降兵可在县(市、区)范围内择优选定;潜艇、潜水兵在地、市范围内选定。县(市、区)定兵应注意留有一定的预备数。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

第八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四条 新兵交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一般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民兵训练基地或其它交通方便的地点,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交接双方应在《新兵花名册
》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 新兵应在起运前一至二天集中,并组织好对新兵的观察,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换。
第三十六条 新兵交接前的经费开支由征集部门负责,交接后的开支由接兵部队负责。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协助部队搞好新兵编队、乘车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兵的被装,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负责计划、调拨。武警部队新兵的被装,由武警部队负责。被装应在起运前三天发给新兵。

第九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八条 级征兵办公室应在接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商定填报车运计划。省征兵办公室统一汇总,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九条 新兵运输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召开新兵运输工作会议,部署新兵运输工作。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运输车辆的调度使用,严格执行车运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保证按时、安全完成新兵运输任务。
第四十条 对由铁路运输的新兵,应提前两个小时将其送到乘车站候车。有关部门应协助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军供站应积极做好新兵运输中的饮食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十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兵入伍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搞好优抚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干部,走访慰问新兵家庭,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的,由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
第四十三条 妥善处理检疫期的退兵。对身体确实不合格的,应予以接收;与部队有分歧意见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决;因思想问题退兵,应配合部队做好工作,由部队带回;因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回的新兵,经县(市、区)公安和兵役机关查证属实的,应予以接收。
第四十四条 退回的新兵,应在一周内处理完毕,并及时逐级报告。对退回的新兵,公安机关应予落户。非个人原因造成的退兵,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Ⅲ 定兵和已预定兵有什么区别

定兵和已预定兵的区别:定兵是已经确定下来的兵,而已预订兵则还没确定,根据部队的需要进行筛选。

定兵有二个程序:

1、预定;

2、定兵。

一般情况下,地方征兵机构按照征兵计划的人数,按120%的比例,确定符合征兵要求的青年,这个过程就是预定。从合格的120%中,优中选优,按征兵计划人数,淘汰其中的20%,明确最终参军人伍的青年。

(3)审批定兵办法扩展阅读

定兵的工作标准:

(1)必须按择优挑选的原则组织定兵,供区县审定的兵员,至少要达到任务数的1:1.2;

(2)必须按征接双方协商定兵的原则组织定兵,每一级定兵,都必须征接双方取得共识;

(3)所定兵员必须符合各项条件,政治、身体、年龄、文化四合格,各项审查材料齐全并没有疑点。

其注意事项有:不应缺少某一级定兵程序;征接双方不能由一方单独定兵;定兵数不能没有余数即没有挑选余地;区县审定前兵役机关内部须取得一致意见;张榜公布后对群众有反映的对象立即进行核查,确有不合格问题的予以调换,反映不实者则仍作为征集对象;区县定兵会要形成制式记录。

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生预征对象,享有优先审批定兵的优惠政策。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预征对象入伍。

参考资料:网络-审批定兵

Ⅳ 审批定兵的工作标准

(1)必抄须按择优挑选的原则袭组织定兵,供区县审定的兵员,至少要达到任务数的1:1.2;(2)必须按征接双方协商定兵的原则组织定兵,每一级定兵,都必须征接双方取得共识;(3)所定兵员必须符合各项条件,政治、身体、年龄、文化四合格,各项审查材料齐全并没有疑点。其注意事项有:不应缺少某一级定兵程序;征接双方不能由一方单独定兵;定兵数不能没有余数即没有挑选余地;区县审定前兵役机关内部须取得一致意见;张榜公布后对群众有反映的对象立即进行核查,确有不合格问题的予以调换,反映不实者则仍作为征集对象;区县定兵会要形成制式记录。
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生预征对象,享有优先审批定兵的优惠政策。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预征对象入伍。

Ⅳ 如何理解对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审批定兵

看那里的了,河南的兵比较难走,就是验上了也得花银子,否则武装部的人吃啥啊,没办法,就看你的关系如何了,即便是体检政审过了也不一定

Ⅵ 审批定兵的介绍

审批定兵即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年龄和文化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按照择优挑选的原则,审查批准确定为当年征集对象的工作。

Ⅶ 审批定兵后,多久进部队

2014年征兵工作的大致时间安排:8月1日左右正式开始,9月30日左右全部结束。

1、7月下旬至专属8月中旬为初检初审阶段;

2、8月中旬至9月初,为政审和审批定兵阶段;

3、大概9月5日至30日,为新兵交接和起运阶段。

总之,9月30日以前肯定到部队了。

Ⅷ 定兵和已预定兵有什么区别

审批定兵即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年龄和文化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按照择优挑选的原则,审查批准确定为当年征集对象的工作。

预定成功的话基本上可以确定你将会去当兵,被刷下来的可能性很小。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定的兵,定兵之后公示时间大概是5天左右,5天之后武装部才会下发入伍通知书,这都是要时间的,公示一般是在社区和武装部的周围,有公告栏,可以去社区那里看公示情况。

这两者的区别:定兵是已经确定下来的兵,而已预订兵则还没确定,根据部队的需要进行筛选。

(8)审批定兵办法扩展阅读

工作标准

(1)必须按择优挑选的原则组织定兵,供区县审定的兵员,至少要达到任务数的1:1.2;

(2)必须按征接双方协商定兵的原则组织定兵,每一级定兵,都必须征接双方取得共识;

(3)所定兵员必须符合各项条件,政治、身体、年龄、文化四合格,各项审查材料齐全并没有疑点。其注意事项有:不应缺少某一级定兵程序;征接双方不能由一方单独定兵;定兵数不能没有余数即没有挑选余地;

区县审定前兵役机关内部须取得一致意见;张榜公布后对群众有反映的对象立即进行核查,确有不合格问题的予以调换,反映不实者则仍作为征集对象;区县定兵会要形成制式记录。

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生预征对象,享有优先审批定兵的优惠政策。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预征对象入伍。

参考资料:网络-审批定兵

Ⅸ 征兵,定兵怎么定的要本人去市武装部吗

个人不必去武装部,报名后由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确定,个人等通知就可以内了。

扩展资容料

征兵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现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根据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进行征兵。另根据国防部征兵事务办公室通知,全国征兵征兵时间从2013年起,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即调整为7、8月份开始征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兵结束。

根据兵役法规定,从本次征兵开始,义务兵服役时间为两年,即退伍时间为八月底九月初,正式通知已陆续下达各单位。

Ⅹ 大学当兵政策

大学当兵政策?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
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是指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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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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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士官优惠政策
四个优先
高校大学生入伍当兵“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1]
一是优先报名应征。
二是优先体检政审。
三是优先审批定兵。
四是优先安排使用。
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2]
士官优惠政策
为加强对大学生士兵的培养使用,我国将在大学生士兵选取士官时给予多项优惠政策,以鼓励大学生士兵留在部队长期工作。
国家和军队给予大学生选取士官的优惠政策主要有5项:一是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优先选取士官。
二是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大学生士兵,本人自愿继续服现役且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保留至服现役满中级士官规定的服役年限。
三是对确定为士官培养对象的大学生士兵,优先安排参加与任职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基层分队长、班长、副班长。
四是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大学毕业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五是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班,修满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获得技师资格的,优先选取为高级士官。
按照解放军现行士官制度,士兵服现役两年后可以选取为士官,其等级由下至上依次为: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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