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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生态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14 19:36:51

⑴ 环保部门应当如何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可持续发展被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特别是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迫使所有人必须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自然规律的关系,重新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会实现新常态下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
认识经济发展和自然规律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只有将遵循自然规律置于发展的重要位置,围绕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才能够实现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从我国具体国情来说,就是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摈弃经济粗放增长、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提高低碳环保意识、凝聚社会力量,多方位全过程遵循自然规律、融入生态理念,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的生态文明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不再局限于生态维度本身,已经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建设当中。因此,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就能够深层次梳理各项改革过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够为各项改革提供一套较为统一的标准,因此可能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环境并非无法治理,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环境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治理虽然可以短期见效,但也要付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况且环境并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治理环境需要有坚定的决心和合理顶层设计,以区域发展规划为先导,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载体,加大金融、税收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不断促使经济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环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国法治精神进行,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做到科学执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等以我为中心意识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环境治理还需要培养一批能够执行环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通过人才与产业、社会的协调发展,打通环境治理体系各个部分的微循环,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发展,让环境保护如同“APEC蓝”的成功管理典范,成为一种环境监督管理的“新常态”。

⑵ 江西将如何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江西省来近日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源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江西将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的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并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

同时,江西将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江西省环保厅统一行使,通过跨区域派驻的形式实施生态环境监察,对江西有关部门以及市、县(市、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 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涉及到哪些方面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特制订本纲要。

一、当前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力度,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主要表现在: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设和国土整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取得进展;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全面实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开始启动;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生态农业试点示范、生态示范区建设稳步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2.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目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现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速趋势,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湿地日趋萎缩,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区的超载放牧、过度开垦和樵采,有林地、多林区的乱砍滥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剧;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开发不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全国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区的面积不断减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恶化,珍贵药用野生植物数量锐减,生物资源总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珊瑚礁、红树林遭到破坏,海岸侵蚀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二)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3.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区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维护,对资源采取掠夺式、粗放型开发利用方式,超过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致使许多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生态环境的退化。同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与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坚决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保护和改善自然恢复能力,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力争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区,长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区的重要湖泊、湿地,西北重要的绿洲,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在切实抓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抓紧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规划进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全国部分县(市、区)基本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远期目标。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重要生态功能区、物种丰富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各大水系的一级支流源头区和国家重点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态系统得到重建与恢复;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

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7.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8.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可由省级政府委派的机构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国家统一规划批建后,分省按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应给予积极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保护与建设的监督。

(二)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10.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1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全流域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逐步调整用水紧缺地区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用水。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地区,应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调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设施,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继续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大气水资源;对于擅自围垦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还湖还水。通过科学的监测评价和功能区划,规范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建筑、工业废料,进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别是重点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励畜禽粪便资源化,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氮、磷严重超标地区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强非牧场草地开发利用的生态监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关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并加强对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复耕。
13.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原,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林草资源灾害性损失;加大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区、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发展牧业要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严重超载过牧的,应核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牲畜头数。采取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积极开发秸秆饲料,逐步推行舍饲圈养办法,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粮畜生产比重,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在农牧交错区进行农业开发,不得造成新的草场破坏;发展绿洲农业,不得破坏天然植被。对牧区的已垦草场,应限期退耕还草,恢复植被。
14.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严格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一切发菜贸易,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滥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切实搞好重要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
15.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及其他渔业水域等重要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严格渔业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环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17.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三)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18.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应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要把横断山区、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边境山地、浙闽赣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双版纳、海南岛和东北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地区列为重点,分期规划建设为各级自然保护区。对西部地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重要荒漠生态系统和典型荒漠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应抢建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19.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大中城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和美化。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开发湿地,禁止随意填占溪、河、渠、塘。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切实加强城镇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
20.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力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良好地区,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快县(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努力推动地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要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2.积极协调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在国家确定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搞好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23.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预警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预测预报。
24.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

(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5.加强立法和执法,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抓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
26.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权益,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2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积极搞好社会公众教育。城市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公园,要增加宣传设施,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⑷ 2019年生态环境部会统一执法制服吗河北省生态环境的执法人员什么时间配发制服

我觉得环保部门的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控制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简单点、具体点来说一般包括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办理、对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对政府的生态创建进行考核、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等,现在环保部门的职责太多,很难全搞明白。

⑸ 为什么要加强生态环保督察执法

我来回答为什么要加强生态环保监察执法,这也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是还世界一片绿洲。

⑹ 什么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指导意见》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职责明确、边界清晰”是国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目标方向,其提出的背景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
1. “统管与分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原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属于“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模式。近年来,湖南、陕西、内蒙古、山东、重庆等十余个省、区、市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少的涉及20余个部门,多得涉及50余个部门,职责分散交叉、重叠问题突出。
2. 横向上存在多头执法问题。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两个主要方面。
对污染防治执法领域而言,法律、标准体系较为健全,但执法权较为分散,个别领域存在“九龙治水”问题。以水污染防治执法为例,“地表水”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地下水”执法国土和水利部门还存有争议;“岸上”的污染源执法由环保部门负责,“水上”的污染源执法由交通、海事、海洋等部门负责。执法权分散导致职责交叉不清,部门间协调不畅,同时也容易造成能力配置的重复浪费,多头执法。
对生态保护执法领域而言,法律、标准体系,以及执法事项和执法主体均较为分散。目前还没有针对生态保护的系统性专门立法,经过对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与生态保护高度相关的执法事项分散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30多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国土、水利、农业、林草、海洋、住建等部门,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生态建设,很多领域没有针对生态破坏的执法依据。
3. 纵向上存在多层执法问题。
省级以下环境执法队伍普遍存在“职责同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除核与辐射、机动车、消耗臭氧层物质等领域明确只能由国家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执法事项外,其余执法事项均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执法职责“上下一边粗”,层级事权不清、同级环保部门内部执法边界不清,多头执法、碎片化严重。某个具体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均有权查处,有限的执法资源没有充分利用,也容易造成多层执法问题。
因此,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不仅要厘清部门间的职责边界,更需要划分不同层级的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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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简述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式

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面临思想认识上的摇摆性、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工作进展的不平衡性、工作基础的不适应性、自然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国际形势的复杂性等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但也面临难得的大好机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党中央要求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不能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要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七场标志性战役,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这为我们推进工作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和根本政治保障。二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党中央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抓好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任务,将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三是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党中央提出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支持三大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领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稳住有效投资,加强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为强化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较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和社会预期。四是体制机制改革红利惠及生态环境保护。随着生态环境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省以下环保机构垂改等改革陆续到位和生态文明建设多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将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⑻ 生态文明建设基层环保局怎么做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宏伟工程,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而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应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其中,基层环保部门的作用不可小觑。

一是积极为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决策出好主意、当好参谋。要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研究谋划增强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问题,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积极参与政府行动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将环保指标、工程、项目纳入政府改革发展总体规划之中。

二是加强环境执法,为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提供法制保障。尤其是要加强对化工企业、涉铅等重金属企业、信访较多的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等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凡是环保手续不全的、凡是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凡是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一律实行停产整治。

三是强化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认真研究环保政策与改革发展、部门与全局、环保业务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站在保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这个大局上思考问题,研究解决问题,切实提高宏观思维能力。要学法、懂法、用法,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善于执法,通过严格执法锤炼队伍,增长才干。要勇于创新,顺应环保工作日新月异的形势要求,努力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机制和制度,旗帜鲜明地鼓励创新,倡导创新,在创新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环保队伍的战斗力。

在行政服务方面发挥作用。环保工作的优质服务,不仅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更要提高环保部门的行政效率。因此,环保部门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应该高质量地做好服务,勇当服务标杆。

一是强化文明服务理念。坚持把文明服务作为环境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经常开展文明服务意识教育。通过对礼仪知识、文明用语进行规范化培训,不断强化服务理念。

二是建立和完善文明服务制度。制订文明服务标准和服务制度,把服务要求融入每个环保工作者的绩效考核中,尤其要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考评,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建立领导接访、带案下访、招商引资联系人定期联系等制度,把服务触角前移,提前了解、主动介入项目引进的前期工作。

三是优化服务方式。设置文明服务标兵岗位,营造人人争做服务标兵的良好氛围。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管理平台,对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加强服务,开辟绿色通道。跟踪服务重大项目,帮助出谋划策,把关引导。坚持对违法排污的重点企业负责人开展集中约谈,变简单处罚的“冷面孔”为促进整改的“热心肠”,积极协助解决企业污染问题。

在生态理念传播方面发挥作用。生态理念传播对生态文明建设有显著的引领、促进和推动作用。环保部门尤其环境宣教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理念传播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生态理念传播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是把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作为生态理念传播的核心内容。实践证明,仅仅熟悉环境法律法规,掌握环保科技知识,但缺乏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道德观,就难以形成保护环境的内在动力。

二是大力开展环境形势与政策宣传。环境宣教部门要大力宣传我国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决心和信心,宣传国家环保政策和取得的成效,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引导人们用发展的、辩证的、历史的、建设性的眼光看待我国的环境形势,以必胜的信心共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是着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积极营造绿色生活的舆论氛围,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让人们懂得生态文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生活方式的真正含义,引导人们自觉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⑼ 环保局和生态环境局有什么区别

环保局和生态环境局的区别在于事业单位分类、职能、管辖范围的不同:

1、事业内单位分类的不同

环保局:事业机容构,由于行政部门个数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影响,不能与部委、省市保持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许多县区的环保局被设置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都会设置为政府行政部门,承担行使行政职能。



2、职能的不同

环保局:整合了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的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生态环境局:承担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3、管辖范围的不同

环保局:环保局在市级单位设置,并且管辖也是该市的环保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是在省级设立,指导各市的环保工作。

⑽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管理体系

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问题,应对这些问题的立法倍受关注,在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均有了相应的法律。本文认为需要遵循生态系统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立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学的海洋生态法体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态规律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性,由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海洋生态法体系。
关键词: 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法体系

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探讨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重点是关注围绕人类活动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是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而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生物产量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物资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陆地资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们期望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稳定的生产量对人类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过去未能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规律及其生物产量的有限性,在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时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纪中叶就出现了海洋生物资源衰竭的现象,时至今日,海洋生物资源衰竭已成为重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与生物成分之间通过物质能量流动、循环构成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整体,当非生物成分的物质发生异变超过一定程度时,会防碍海洋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能量流动过程,结果是:难以维持海洋生物成分对物质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过海洋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进入并残留于海洋生物中,进而进入人体;海洋生物成分发生变异,异种海洋生物取得优势发展而彻底毁坏原有海洋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就是人类活动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质而防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物质能量循环,发生上述三种结果的现象。重金属元素,如汞、镉、铅、铬(总铬和六价铬)、铜、锌、镍以及过渡元素砷、硒等,是地壳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类活动使过量的重金属元素进入海洋,逐渐富集,并最终造成污染。

石油烃进入海洋生态系统,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烃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鸟类的身体表面,妨碍其正常的呼吸和运动。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别是经济生物体内累积,进而影响到其食用价值。无机氮、磷等营养元素大量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浓度过高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其本身对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危害不大,但高浓度的无机营养盐却给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别是藻类赤潮生物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其大量生长则导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灾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异化,对原有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危害。

人类活动产生的有机物种类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最终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高毒性、难降解、易于生物积累等特性给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及海洋生物生产数量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其致癌或类似激素的功能能够影响生物的生殖过程,也给海洋生态系统及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坏也是一类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如过度开采珊瑚礁资源,不仅对依赖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其丧失了护岸功能,导致海岸蚀退。

红树林区创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栖息、繁衍、避敌害、生长发育的极为有利的生态环境,是鱼虾、蟹贝类动物栖息繁殖的重要场所,水产资源丰富,生物生产力较高。红树林形成一道缓解或抵抗风暴、海浪对海岸冲击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护岸作用明显,但红树林破坏也相当严重。

总之,由于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危害到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直接表现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生产能力下降。如在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潮间带生物群落的多样性指数有明显下降,由耐污种类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种类,甚至出现无生物区。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一系列活动已造成日益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人与海洋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将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也已形成一定规模,从1867年的《英法渔业条约》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正不断发展。已有的众多涉海的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其中多数都是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进行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各国对海洋和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国之间的竞争,各国所提出的对海洋的空间要求,许多都是针对资源的。是对资源的需求引起对空间的要求,对空间的要求是为了达到对空间中的资源的占有或者得到资源取得上的某种便利。[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占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及其海洋权益维护形成了重大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各国占有海洋空间的范围扩大,各国之间划界重叠,导致各国海域划界矛盾日益突出,对海岛的争端也更加尖锐,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一方面在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上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海洋安全问题,如中日钓鱼岛列岛之争,中国与东南亚沿海各国围绕南沙群岛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这也推进了世界各国围绕海洋资源空间分布积极进行双边和多边协议而划界,通过协议划界进一步明确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化。

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维护中国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相继颁布实施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向世界宣布中国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努力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划界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范围。

在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过程中,世界各国也关注了海洋资源的保护。十九世纪中叶的《英法渔业条约》就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了规定;《21世纪议程》也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了规定;各国之间也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如《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等对中国与日本、韩国、越南等周边国家合作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中国颁布实施了《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并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保护海洋资源。如《渔业法》对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包括禁渔区、禁渔期、休渔制度以及许可证制度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及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及使用许可证制度等;《矿产资源法》的采矿许可证制度也同样适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此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规也对中国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了规定。

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和保护也涉及到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问题。如国际海底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成立国际海洋管理局来负责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多金属锰结核为主的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势必影响到底栖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进而导致海底生态系统变化,这也需要引起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的重视。

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成为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涉海的国际立法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给予了高度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以往的“海洋法”相比,明显的区别之一是规定了大量环境保护和保全内容。[1]除专门有一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外,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条款涉及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在《海洋倾废公约》、《船舶防治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各种议定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十几个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均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进行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中,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核心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来行使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此外,污染管辖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入海洋的陆源污染物由沿海国管辖;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也由沿海国家管辖;来自船舶和飞机的污染,受沿海国和船舶(飞机)国双重管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倾倒废物,受沿海国管辖,在公海倾倒废物为受船舶国管辖;来自国际海底区域的污染,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上述各种海洋污染管理工作,都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国际法规的精神进行。

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中国立法已注意到了海洋生态环境与陆地生态环境的差异,除了《环境保护法》外,专门制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经过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强调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第一,强调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的责任。如要求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第二,规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和新的扩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凡具有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和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都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第三,严格对破坏海洋生态违法者的制裁措施,不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海洋生态的义务,而且对违反规定者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2]《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防治也做了规定。如通过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强海洋环境管理,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等。此外,《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规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了规定。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另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在海岸带或海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世界各国保护一些特定的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将世界各国的一些特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联系起来统一协调保护行动。海洋自然保护区有多种类型,如海湾、珊瑚礁、岛屿、红树林等。保持原始状态,允许旅游观光而不允许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等。通过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场所,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观光、科研、教育场所。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虽然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约束力相对较低,但毕竟表明了中国为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立法而进行的努力。

三、海洋生态法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由各组成成分(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按照一定的物质能量流动规则而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体。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不仅与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成分有关,也与海洋环境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有关,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与海洋环境污染有内在的联系,这就是生态系统规律的作用,对其立法保护应充分考虑这种联系,从整体上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创设相关法律制度。但是,目前的国际国内立法,包括中国的立法均单方面强调了对海洋某些特定资源的保护和某些污染的防治,不论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或是对非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都不全面,更谈不上将它们按海洋生态系统规律有机地协调起来了。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也只是对一些特殊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并未涉及从生态系统内部相互作用的规律出发进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这一一般性立法。由于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方面立法不充分,许多领域就只好适用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带来诸多问题,如将《自然保护区条例》适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区不能满足复杂艰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特殊需要,《森林法》无法适用于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难以适应海洋生物及其生态系统变化的需要等。不仅如此,适用法律多样而混乱,执法主体也众多,容易发展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表面上有许多法律法规,而实际上又无法可依,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而真正实现海洋生态法律保护,必须将遵循海洋生态规律落到实处,从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性出发来构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创设相关法律制度。

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巨型复杂的大系统,其内部又可按组成成分划分若干子系统,每个子系统也由若干组成成分构成,可继续划分子系统。如,海洋生态系统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构成,因而海洋生态系统可分为海洋生物子系统和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海洋生物子系统又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构成,相应划分为生产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和分解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又由鱼、虾、贝等构成,仍可划分为鱼类子系统、虾类子系统、贝类子系统等……如此不断划分下去,最终可将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层层划分为若干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子系统,随着海洋生态系统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这种按组成成分划分的子系统仍将延伸下去。这就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类型进行的分层,是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特性的体现,形成海洋生态系统的类型层次结构。

当我们将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我们对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的关注不可能象海洋生态系统研究那样不断深入而具体到穷尽所有子系统,这个研究过程仍在进行中,我们必须在某个层次上截断这种分层,这取决于法律自身的发展,并非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法律主要规范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构建海洋生态法体系时需要正视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特性,考虑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应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需要构建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体系。第一层次是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是整体性、综合性的法律。整体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本质特性,整体性揭示各组成成分协调而获取的整体功能大于各组成成分功能的简单相加之和,各个组成成分的质和量都需要限制在保证整体功能实现的一定范围内。对各个组成成分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海洋生态规律——整体性发展规律的事实,将相关成分纳入法律保护时遵循这一规律。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鱼类成分需要维持在一定水平上以保证对藻类等生物成分的消费,为大型海洋动物提供食物,以及为人类提供可持续捕捞的鱼类资源,相关的渔业法就需要禁渔区,禁渔期,限制捕捞渔具等规定。再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非生物成分为生物成分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向海洋生态系统排放各种污染物需要加以限制,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就需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法律都需要相互协调以保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需要制定综合性的从整体出发全方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以统领海洋资源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等。

第二层次由四类法律部门组成:一是针对海洋生物子系统的法律保护,主要围绕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而进行立法,可称为海洋资源法。二是针对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保护,其中某些化学元素是作为海水化学资源而开发、利用、保护的,如Nacl(食盐),应将其立法纳入海洋资源法范畴。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是对非生物成分的保护,考虑到人类向海洋排放的各种物质,包括重金属元素、营养元素、放射性元素、有机物质等可能改变非生物成分的数量及其比例,破坏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而成为污染物质,因而将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统称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三是针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所有生物成分都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某个级别上的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物质能量循环中的某一环节,某种生物的缺失都会防碍物质能量循环过程而影响到其上、下环节生物的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影响到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也即是说所有生物成分在海洋生态系统中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对其科学研究是有价值的也是可能的,但对所有生物成分都制定具体的法律去保护它们,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考虑到法律价值和成本,实际上却又是不可行的,因而我们只能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采取综合性立法,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四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在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中,对某些海洋生物生长、繁衍所必须的生存环境——海洋生境进行保护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连同保护其上的生物成分,为人类保存下原始的海洋生态系统及其自然过程、海洋生物遗传基因库等,此类立法可称之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法。

第三层次是有选择地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第三层次子系统及其以下子系统的各种具体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进行立法保护。在海洋资源法范畴,如针对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制订渔业法;石油、天然气被认为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对其堪探、开发、利用、保护、节约,我们都创设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探矿、采矿许可证制度,节能制度等,也可制订海洋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研究天体之间引力变化,揭示海水潮起潮落的规律并遵循之,创设法律制度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潮汐能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是有意义的,探讨波浪形成进而转化为能量的机理,遵循其规律创设法律制度来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波浪能资源也是可取的,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范畴,为防止人类输入海洋生态系统的废弃物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创设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时就需要针对重金属污染、化学营养元素污染、人造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油类污染、养殖污染、船舶污染等各种污染行为创设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建设工程、养殖项目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可分别立法,如船舶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面对海底地震、火山爆发而突然加强波浪、潮汐的强度,产生风暴潮等海水剧烈运动,形成海洋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飓风、台风、风暴等强降雨、大风天气,强风助浪、波浪汹涌也可演化为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而造成人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对这些海洋灾害需要进行研究,探寻规律,创设法律制度对其运动进行监测、预测,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预防,减少对人类造成的损失,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灾害防治法等。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范畴,如针对濒危物种制订海洋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法范畴,如针对珊瑚礁及其它海岛生境的海岛保护法;针对红树林生境的红树林保护法等。针对稳定性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是我们面临的难题。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重在保护少数海洋生态系统,从生态恢复的角度看仅是自然恢复(海洋生态系统次生演替)。有些破坏是自然恢复难以完成的,这需要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负反馈机制,利用生态恢复技术来达到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目的。生态恢复强调人类的主动作用,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以防止进一步破坏,创设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制度,对生态恢复的目标、评价方法、成功标准、相关限制等进行规范。从重建(即去除干扰并使生态系统恢复原有的利用方式)、改良(即改良立地条件以便使原有的生物生存,一般指原有景观彻底破坏后的恢复)、改进(即对原有的受损系统进行改进,以提高某方面的结构与功能)、修补(即恢复部分受损的结构)、更新(指生态系统发育及更新)、再植(即恢复生态系统的部分结构和功能)[3]等角度出发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制度。从恢复技术来看,需要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技术法律规范体系,包括非生物成分的恢复技术,生物成分(包括物种、种群和群落)的恢复技术,海洋生态系统(包括结构和功能)的总体规划、设计与组装技术等,并明确相关的技术标准。关于恢复成功的标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将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需要认真考察恢复成功的标准,将成熟的有益于海洋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标准引入法律中,如可考虑从可持续性、不可入侵性(像自然群落一样能低制入侵)、生产力(与自然群落一样高)、营养保持力、具有生物间相互作用等方面来确立恢复成功的标准。[3]

以上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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