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行政复议
❶ 审计行政复议指的是什么
审计行政复议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版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权申请所进行的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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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我想要知道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没有人知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务收支”,即被审计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国家机关,因为国家机关的称为“财政收支”,对于国家机关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一般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❸ 行政诉讼是一定要在行政复议后才能进行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应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5、反垄断6、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❹ 个人对审计报告不服可否申请复议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内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容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对政府裁决和审计复议诉讼制度作了细化,明确了被审计单位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和提请期限,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上述规定,一般理解为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的审计监督,为财政收支审计;而依照《审计法》规定的其他职责条款进行的审计监督,为财务收支审计。
❺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
[答案]B、错
[解释]《审计法》规定: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❻ 企业对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吗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的你再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❼ 对长沙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应找哪个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版的,由申请人选择权,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长沙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长沙市政府和湖南省审计厅。
❽ 审计行政复议的步骤
按照《行政复议抄法》的规定,审计行政复议大体上由四个步骤组成,即申请与受理、审理、决定、送达。这四个步骤是互相衔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务。这些步骤的先后顺序是不能逾越的。审计行政复议活动由一个步骤转入另一个步骤,必须经过前一步骤,并完成前一步骤的任务,才能转入下一个步骤。
审计行政复议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❾ 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审计行政复议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内理容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
2、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3、对审计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5、申请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审计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审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审计机关侵犯其他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审计行政行为。
❿ 审计行政复议指的是什么
审计行政复议的定义:亦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审计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申请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审计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审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审计机关侵犯其他产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审计行政行为。
审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审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的审计行政行为;
审计行政复议活动的引起是以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审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权是由享有复议管辖权的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的;
审计行政复议的核心内容是对有争议的具体审计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审计行政复议的结果是做出新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即审计行政复议决定的;
审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多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计行政复议是按规章程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