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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时间: 2020-12-14 14:04:22

行政处罚结果按规定可否公示

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可以公开。
由于并不属于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所以要由当事人申请公开信息。

② 行政执法中证据鉴定结果能公开吗

2012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接消费者举报,称合肥市某家具公司正在销售的国内某著名品牌衣柜是假冒的。该行政机关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委托安徽省某质量检验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同时还委托该品牌家具生产企业深圳市某公司对该套家具的真伪进行鉴定。不久,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该套家具产品质量合格,同时深圳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证明该套家具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属于假冒产品。接到鉴定报告后,行政相对人申辩该套家具是在南京该品牌家具代理商处进的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拿出证据证明申辩主张,行政相对人声称无法拿到证据,理由是南京该品牌家具代理商害怕“串货”行为遭到生产企业深圳公司的处罚,不愿提供购货凭证。于是,该行政执法部门就采纳深圳公司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认定该套家具是假冒产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撤回行政诉讼,至此该纠纷结束。
本案涉及到行政执法部门采信行政处罚证据时常见的错误,现分析如下:
一是生产企业对家具真伪的鉴定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只有得到其他证据佐证后,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打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假冒产品,为了鉴别产品真假,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规定,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对涉嫌假冒他人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查证过程中,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果和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
以上规定是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管部门鉴别产品真假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采信产品生产企业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徽省人大都充分考虑到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防止生产厂家为了私利,误导行政执法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打击经销商之间的“串货”行为,以及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公权私用,把行政权力介入民事纠纷,在措辞时用的都是“可以”,同时,还添加了生产企业鉴定结论的采信条件,即应当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结合使用或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使用。可见,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真伪的鉴定结论仅仅是一个辅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结合其他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查证属实后才能采纳。
本案中,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家具生产企业深圳公司的鉴定结论是无法得出该家具就是假冒的结果。因为,我们无法排除该家具是从南京“串货”到合肥的事实,完全存在家具生产企业深圳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打击南京和合肥经销商之间的“串货”行为,故意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
二是以上三个证据采信的依据最终都得不到人民法院的采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没有对法律的适用有更明确的规定,鉴于行政行为涉及面广泛,行政机关有时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内部通行做法。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却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该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判决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以规章以下的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本案涉及到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的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都是规章效力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判决的依据。行政相对人一旦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上述规章效力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采集和采信证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给予撤销。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是地方性法规,在本案中可以作为依据,但最终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采纳。
诉讼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或鉴定机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鉴于该品牌家具的生产厂家深圳公司存在利用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打击本品牌销售商之间的“串货”行为的可能,原告有权以本案与出具鉴定报告的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并申请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公司回避,重新指定其他鉴定机构对该家具进行真伪鉴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原告该申请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
三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或不违法,于法无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申辩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举证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即行政机关,而不是原告即行政相对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执法的证据采集过程应当是:行政机关发现证据,出示证据,行政相对人用证据或理由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辩的证据和理由再调查,再取证,以此循环往复,查明事实。就本案而言,首先,行政机关要求合肥家具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套家具有合法的来源,该要求本身就无法律依据,因为行政相对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或不违法。其次,合肥家具公司没有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行政机关就主观推定该家具属于假冒,进而进行行政处罚,显然也无法律依据,因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采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而不是进行推定。
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处罚证据的采信没有法律依据,案件的实质是深圳公司利用相关的法律和部门规定,借用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打击该公司产品的“串货”行为。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③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部门间权责不清,执法存在空档。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执法环境逐步好转,但因职责交叉、界限不清、部门之间对同一执法对象执法环节衔接不够,存在执法空档现象。例如,2017年3月,洋浦福玛特超市对面9家露天酒吧噪音扰民的投诉及2015年的墨尔本酒吧、本色酒吧等噪音扰民的投诉,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暴露了权责界限不清、执法空档的问题。

(二)各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如《食品安全法》同时赋予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由食安委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但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洋浦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演变成了“谁都管”但“谁都难管”的尴尬局面。

(三)多头重复执法,企业苦不堪言。前些年,因开发区部门间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出现了只要媒体曝光或社会出现舆论焦点的监管问题,或上级对某一领域的巡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出现一窝蜂上的执法检查,有时一家企业在一天内会接二连三地应对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严重影响了区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执法不规范,存在运动式执法、选择式执法等问题。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的面广量大,开发区执法力量又比较薄弱,不能做到长期性、经常性执法,只能是问题比较突出了或领导重视、上级安排了再搞突击执法,这样就造成了违法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只是撞到谁谁倒霉,让群众对行政执法产生误解。行政执法还存在执法不严,标准不一,人情执法的问题,不能对违法者一视同仁,甚至还有部分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存在违法执法的问题,让社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五)部门间数据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当前,开发区内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是各自为政,没有充分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岛”,严重制约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如开发区工商局在年报抽查中发现某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且企业注册地址不真实、根据有关规定工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吊销处理,但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发现,该企业仍然在正常报税,这就有违国务院提出的“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建设,究其原因就是信息平台没有形成政府“一张网”。

有关行政法律、规章较为抽象,规范性和操作性差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屡见不鲜;我们习惯于以部门文件来约束和监督权力运行,对官员的处罚经常是以党纪政纪、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而且标准也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威慑性明显不足。

(3)行政执法结果扩展阅读

①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④ 行政执法都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4)行政执法结果扩展阅读: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的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⑤ 行政执法的表现

通常采取:①行抄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⑥ 行政处罚是最后的结果吗是被处罚后就不会在追究形事责任了吗

严格的来说,如果被来处以了行政处罚就自意味着被处罚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因此也就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处罚后是不可能再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后期发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明显是降格处理,那么可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后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错案。

⑦ 如果被行政处罚结果是会被公开吗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要隐去自然专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属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纠错机制,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⑧ 2016海南上半年行政执法考试结果怎样查询

2016年海南省上半年行政执法资木合考试分数查询

⑨ 行政处罚结果要公开吗

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原则上公开。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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