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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配合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14 12:17:35

Ⅰ 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路面等场所,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居民身份证,被检查人拒绝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在高速收费卡口拒不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

此时交通警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有辱骂或暴力、威胁等行为的,可依法现场制服后,传唤至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发现可疑人员,需对其人身、车辆进行检查,行为人拒不配合的。

此时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现场制服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1)拒绝配合执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Ⅱ 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会如何处置

会采取治安处罚措施。有可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提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Ⅲ 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执法人员可以强制执法。被执法人有可能发展到妨碍公务罪,直至构成犯罪。

单纯的计生部门是没有执法权的,如果是卫计委就存在卫生执法权,有抗拒执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并不是罕见的事

Ⅳ 执法对像拒不配合受自身安全该如何处理

如果实在是不配合的话,可以向他的上级领导部门进行反映,或者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反映。

Ⅳ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应该怎么办没有询问笔录,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没有询问笔录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

(5)拒绝配合执法扩展阅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Ⅵ 有谁知道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会怎样

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执法人员可以强制执法。被执法人有可能发展到妨碍公务罪,直至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Ⅶ 企业拒绝环保执法检查有那几种情形

1、不配合调查;
2、关闭大门不让进;
3、送达通知书不接受;

Ⅷ 以索要执法证,而拒绝配合执法会怎么样

一般执法人员执法都有执法证,不存在空口无凭,没有执法人员有效证件或者执法人员拿不出证件来证明其有效执法,你可以拒绝配合

Ⅸ 如何应对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情况

一、拒绝签收办案文书

由于对调查处理的惧怕或是不屑一顾等原因,当事人不愿或拒绝在办案人员送达的各种文书上签收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通处理,以保证送达行为的合法有效。如遇抱惧怕心理,不愿签收的,我们可以与之做耐心仔细的思想工作,告知他行政执法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对案件的处理不可能任意加重或减轻,签收办案文书是一项司法要求,是尊重违法者权利义务,是保障知情权、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办案的具体体现。如果你拒不签收办案文书,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送达文书合法有效的。使之消除惧怕心理或抵触情绪而签收。对那些通过做思想工作仍然拒不签收的,我们可以在送达回证书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及当时情形,找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如:警察、法官、基层组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到现场见证送达,并在其送达回证上签名,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见证人员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再有,如对于那些重大案件,办案文书送达事关办案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文书,如拒不签收的,我们不妨采用送达公正的方法,通过出据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全证据,申请当地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送达,以公正送达行为。

二、拒绝提供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出具各种有关证据,而当事人不愿配合或是怕办案人员了解了更多的违法事实,而加重对他们的处罚,不愿提供相关证据,我们可采取不同方法依法收集,以达到真实了解案情的目的。

1、拒绝提供办案依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调查,拒绝提供各种办案所需的如合同、帐册、发票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采取下达询问通知书的方式,指令其向办案人员提供材料,通知一次不行的,再通知两次,再如不行的,可对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的资料的行为进行公证,或是办案人员多次电话或书面通知当事人,这样当事人可能预见到我们的工作韧性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并由此可能也会影响自己业务的正常开展,而愿意提供材料接受调查处理。如更有甚者,不妨以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不遵守行业规范为由,暂且回收行政许可,迫使其提供材料,接受处理。

2、抽样检查不到场在执法过程中,不免会涉嫌到某些假冒伪劣、疫染货物,在立案处理时有必要进行抽样取证。这时如果当事人不到场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人抽样,也可邀请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村领导、行业协会、当事人亲属到场见证,并让见证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3、拒绝扣留违法财物在某些场合当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要扣留处理违法财物、疫染货物时,将会给他们造成一定的损失,便可能会负隅顽抗,甚至可能是又吵又闹,煽动不明真相者围观阻挠的,我们应做耐心的解释,使当事人和围观者明白事理,明了违法事实将会产生的后果,以期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如真是劝解不通,不予理解支持的,可以拨打110,请公安机关介入配合执法。还有,如果当事人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怕不法行为曝光,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的,可以请当地电视台派记者摄录现场,予以公布曝光,这样不仅为日后的案件处理提供视听证据,并可推动案件处理的快速有序进行。

4、运输中违法货物检查在查处办案中,面对当事人运载的违法运输货物,要想使其接受检查,而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又不能自行上路拦车检查,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将运输工具的型、牌号、所载货物的名称通知有权上路检查的交警部门协助扣留违法货物,在辖区内的由辖区内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辖区的通知该辖区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以免违法事实的过失和不良后果的产生。

5、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证据如当事人不愿提供证据,拒不执行证据保全、暂停生产销售听候检查等行政措施,违法转移、隐匿、销售、销毁有关财物的,可以通过部门协作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提请搜查建议,申请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或是以证据保全证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不知违法货物隐藏何处在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已有一定线索,但对大量违法物品不知隐藏何处的情形下,如若直接通知当事人进行检查,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因我们不知货物隐藏何处,情况不了解,当事人拒不接受检查;另一种是可能会打草惊蛇,当事人会将货物转移。我们不妨可以着便装走访当事人周围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单位(户)或搬运工以及下级零售商等知情人,让他们协助找出违法货物的存放地点,再择机随同提货人员进入仓库进行检查,或是提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搜查,办案人员随同作好勘验笔录,以真实掌握违法事实。

三、拒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面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予理采,不闻不问,拒不履行的,我们总不能等闲视之,无动于衷,让处罚决定书成为一纸空文,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以达到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和维护执法尊严。对那些已责令停业生产经营,限期整改,而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封存、暂时扣留等强制措施。对已送达罚款通知书,限期缴纳,并告知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逾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3%加处罚款的规定,逾期再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觉得强制执行有不便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强制执法。对那些注重公众形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劣行进行曝光,让其受到社会的舆论谴责,不得不使其得以履行处罚决定。

如有帮助,请采纳!

Ⅹ 如何处理不听从或不配合城市综合执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是以城市为对象,对城市的运转和发展的全部活动进行的协调控制行为。而这种控制行为的主体是人,现代城市管理要依靠人、围绕人、为了人。这就是要有强硬法律依据,又具备高素质的城市管理专业执法队伍,来维护和规范在城市中生活、生产的行为主体——人。 围绕人、为了人,就要转变现代城市管理的思想观念,尽可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从而给我们城管执法提出了“人性化管理”的新要求。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迫使我们不得不研究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即融入“人本主义”理念,又走出新时期城管执法的困境。建立起城管执法的新形象和新机制,为我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众所周知,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的执法历史不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至今也不过有20余年的历史。肩负着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违章违规的查处职能,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其诞生之初就烙下了先天不足的印记,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长期处于分散、多样、无序的状态,且大多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仍处于委托执法的地位,给许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弊端。目前,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场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为标志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在全国城管领域全面展开。笔者就此初浅的谈谈城市管理执法面临的困境及发展思路。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困境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群众性、实践性、流动性较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情况复杂多变。由于种种原因,百姓对立情绪严重,执法纠纷不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陷入困境。在各地的民意测评中,“老百姓最不满意的执法队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名列第一。
1.管理对象敏感。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含下岗工人)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艰难处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令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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