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14 11:30:31

A. 不论是行政审批改革还是内部管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动简政放权的直接关系。
《法治蓝皮书》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推动简政放权的最直接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治蓝皮书》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唯一考核指标。
行政审批事项不削减、不清理不行,但“行政审批事项最少”不是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的最优指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还给市场和社会,也要注意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办事成本。
2、防止缺乏配套措施影响改革推进。
随着行政审批事项自上而下进行层层取消、下放、转移,大量事务会推向市场、社会乃至基层政府,但在法律修改迟缓、社会组织培育滞后、公众依赖政府包打天下的惯性思维犹存、基层政府管理力量薄弱、政府监管手段落后、矛盾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还不畅等问题没有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很可能遭遇到阻力。
3、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回潮、再清理、再回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怪圈,如何走出这个怪圈是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
蓝皮书还指出,政府职能整合仍需加大力度。虽然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不少部门进行了职能调整,但多头管理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容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谁都管不了的尴尬局面。如何实现政府职能的无缝衔接、高效运转,仍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问题。

B. 分析政府为什么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各部门近期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这实际上可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开始。
自2001年10月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尤其是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围绕着整合行政审批资源、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实行的是双层管理、分权体制,一个职能部门既受同级政府部门的管理,也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政府职能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职能又分配到各处(科)室。权力过于分散导致前一段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尽如人意。由于机制原因,加之没有相应法规作支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效能也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程序过繁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清理和规范;一些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没有做到能进则进、一门受理、隔离审批、限时办结,体外循环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作为政府,存在着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务院才及时决定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

C. 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怎样建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完善行政审批和许可配套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审批和许可体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以提高效率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电子政务为手段,在审批和许可程序化、服务优质化、管理规范化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行政审批和许可存在着流程十分复杂,部门之间协同性较差,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审批和许可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企业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此,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和许可配套制度的改革力度,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规范服务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有效解决审批存在的项目繁多、程序紊乱、行为不公、监管乏力等问题,使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改革,要按照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的要求,推动行政审批和许可方式由“部门管理”向“项目管理”、由“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由“数量监督”向“时效监督”的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再造行政审批和许可流程。

二、全面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和许可的前置条件、收费标准、中介服务,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审查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前置条件,重新列出前置项目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对需要提供申请报告或申请材料的,尽量简化为表格;对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应对要求提供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清理需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各审批和许可事项,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中介环节的,要列出法定依据并予以公示。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杜绝行政审批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服务,严肃查处中介机构与行政审批机关明脱暗不脱的问题。

(三)清理收费项目。各部门在清理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费用减免的标准及减免的审批程序重新明确,通过各种媒体公示,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四)清理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按照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各部门要在法定的时限内,缩短行政审批和许可时间,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三、依法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一)整合内设科室职能,推进审批与监管职能适度分离。各部门要适当调整科室和人员分工,将审批、监管、服务适度分离,建立“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科室负责”的制度。审批和许可事项发生频繁的重点责任科室,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其他部门的主要审批人员应进中心,后续科室主要从事管理、监督和服务,切实改变以往以批代管、自批自管、只批不管的状况。市编办要加强对各部门整合内设科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积极推进各部门内设科室的整合工作,使机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

(二)简化流程,减少环节。各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必须去繁就简。除需集体研究、专家论证的事项外,推行窗口受理一审一核制,把原来的“窗口受理、逐级审查、领导核准”等几个环节简化为“审查、核准”两个环节,按照流程最短、程序最简的方式流转。

(三)充分授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确保审批运作有序高效。各部门要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以书面形式授权给窗口负责人,明确窗口负责人在即办件、补办件、退回件、下级上报件方面的审批决定权,在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方面的预审处置权,在急需办理的特殊事项方面的特别处置权。坚决杜绝窗口不办事、服务对象两头跑的现象。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把主要精力从具体的审批、签字事务中转向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履行领导责任上来。

(四)建立和完善联合办理制度,提高审办件流转效率。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的联合办理制度,对投资项目审批、企业设立审批等跨部门的审批事项,相关窗口单位要按照《荆门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中心做好联合办理件的联审和联合踏勘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环节,若前面环节非后面环节必要前提的,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程序复杂的审批项目,分成几个平台,明确每个平台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职责,实行分阶段审批。各部门要对审批链条进行全程审视,涉及审批的各个环节,包括初审、现场踏勘、领导签批、办文、制证等各个流程都要重新研究,能减则减,能并则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行政审批和许可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和完善有关配套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健全行政审批和许可的公示、公开制度。这是贯穿整个行政审批和许可实施过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审批和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机关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受理行政审批和许可申请的,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网上告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等规定;

3、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和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4、行政审批许可决定公开;

5、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开;

6、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和解释。

(二)完善行政审批和许可听证制度。依法举行审批和许可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范围,依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听证的参加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记录,完善听证制度,提高听证质量。

(三)明确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实施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的具体工作制度。依法确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确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应当举行国家考试、考核的事项;依法确定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目录。对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考核,应当事先公示取得特定资格、资质应具备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等考核标准。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送检方式和其他要求。

(四)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和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被审批人和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受理、处理个人和组织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举报投诉的制度,行政审批和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对违规设立前置条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行政效能低下等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定,及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收到实效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和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和部署,督促抓好落实。

(一)设立行政审批和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工作专班。专班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人参加,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和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方案上报。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10月25日前将审批和许可项目的清理资料、行政审批和许可的配套制度及审批流程改革方案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审批流程改革方案必须包括审批科室设置(或审批职能剥离)情况、领导分工调整情况、简化内部审批流程情况、授权方式及层次、审批链条进中心运作办法、相关配套服务措施等。

(三)审查验收及流程公示。工作专班要在11月初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资料逐项进行审查验收。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行政审批和许可的事项、依据、前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减免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均应制做成行政审批和许可服务指南,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政府门户网站、《荆门日报》上予以公示。

D. 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有何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本地区振兴发展,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简政放权
(一)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放权市场;凡是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以及涉及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审批。进一步理顺市、区管理体制机制,赋予区一级更大的管理权限;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试点,对龙南等具备条件的县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国家级重点镇和省级百强中心镇、市级示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
(二)接住管好上级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对上级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县两级在上级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审批。对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由市、县审改办牵头及时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市、县各承接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自上级下放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审改办。对市政府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驻市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承接部门,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三)坚决清理精简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理、应减尽减、分类研究、区别处理的原则,由审改办牵头组织,今年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转变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托、转变管理方式等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将凡是能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放开、放到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
1.取消: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按照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2.下放:国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确不可以下放的;在经济管理权限内能够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能够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办件量特别大的。
3.委托:暂时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委托审批的事项外,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向基层延伸服务。
4.转变管理方式:暂时不能取消、下放或委托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调整为转变管理方式。
(四)大幅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市县两级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等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
(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积极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二、创新审批机制
(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提前谋划,加快推进包括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并联审批系统、服务支撑系统、效能监察平台等内容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在新的网上审批系统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审批系统和应用平台,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驻市)部门现有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实现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口部门网上审批系统纵向相联,部门网上业务审批系统与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横向互通,并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全程跟踪监察。
(七)建立“受理、审批、监管”三分离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除省统一运作或涉及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可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外,其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受理信息即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事项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违规论处;事后录入受理信息的,视为违规操作,予以问责。规范行政审批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及以上且内设机构限额尚有空额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以下,或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已满的部门,指定某一业务科(股)室挂牌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各审批部门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专业技术性特别强的除外)集中到一个科(股)室负责,一名领导分管,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办件量小的审批部门,可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发至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各审批部门原承担审批职能的业务科(股)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能,专司批后监管工作。
(八)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切断权力依附和利益输送关系,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分离。仍在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逐步实行职能剥离、管理脱钩或改为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配套服务区,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并设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制,根据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投诉率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情况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时间短、流程优、服务好”的要求,参照深圳等发达地区的审批流程,创新、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对将一个审批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或步骤实施审批的,一律合并。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取消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项和同一审批链上重复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备案、年检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的事项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服务窗口即时办结;凡是部门职权范围内应该决定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上级领导会议决定等为由延长办理时限。
(十)推行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统一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协调、督办等工作。“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牵头主办部门,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转给主办、协办部门同步办理,实行封闭运行、协同办理、全程监管。制定《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探索技术性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审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并行办理、结果互认、提前介入”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
三、大胆先行先试
(十一)开展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选择1-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把规划参数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企业登记等审批权限以及县(市、区)的其他审批权限下放给园区,实行“园内事园内办结”。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创新,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二)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试点。选择若干项业务量较大、与公众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按照“审批条件法定、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时限缩短、申请材料精细”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规范试点事项运作要素,推进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要素标准化,统一标准实施审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审批。
四、健全审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县要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行审批事项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和审批事项编码目录管理。在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时,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所需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十四)推行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各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权、职责,科学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两单合一”并向社会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十五)完善电子监察制度。结合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功能,对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预警超过审批时限的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完善监测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批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加强服务指导,避免管理脱节。对转移给社会组织、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监管到位。
五、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十七)调整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并将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归口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
(十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大力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务代办点,基本实现便民服务全覆盖目标。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改进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咨询、查询、引导、义务代办等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六、强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主动转变职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审改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加强指导督办。监察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绩效考评体系,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增强考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创新行政审批绩效考评方法,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健全公众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重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运用,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窗口的考评结果作为对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一)严肃改革纪律。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明察暗访。对各地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审批部门违法拆分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收费、监管失职的,严格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 如何做好政务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管理方式,增强税收管理效能,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科学高效。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管理效能。
3.权责明确。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还权明责于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
4.统筹协调。加强国税局与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会共治。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
(三)目标任务

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动社会共管共治。
二、具体措施

(一)提高制度质量,利于理解遵从

1.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协调性。把法治理念落实到税收政策的立、改、废、释之中,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建立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切实增强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政策协调机制,增强同一税种政策调整的前后衔接,增强不同税种政策调整的相互协调,以利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2.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跟踪评估已经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和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同步修订相关业务规范、修改表证单书和升级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文件依据、业务规范、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的协同性、一致性。
3.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完善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和机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门化倾向。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落实向基层税务机关征询意见机制,建立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异议处理制度、有效期制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明确相应业务规范、表证单书。
(二)加强服务引导,明确纳税人权责

4.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丰富纳税服务举措,开展针对性纳税辅导,提供权威专业纳税咨询,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5.强化申报管理。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优化纳税申报表,明确纳税人报送资料要求。加强税收征管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的分析比对。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6.规范备案管理。制定减免税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备案形式,明确备案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明确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增强备案管理刚性。探索备查管理,对资料复杂、无法通过案头审核进行有效监管的事项,由纳税人保存相关备查资料。探索并逐步推广网上备案。
(三)实施有效监管,提高管理效能

7.推进大数据应用。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健全数据采集规范。拓宽数据采集范围和渠道,完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整合第三方涉税信息和互联网涉税信息。深化数据分析,提高“互联网+税务”时代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能力。
8.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风险管理扎口统筹制度。加强税收风险规律研究,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及分析识别模型。根据风险识别结果,按照风险管理流程,采取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实施风险管理。
9.加强发票管理。逐步推行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升级版系统,实现所有发票网络化运行,推行发票电子底账。构建发票信息综合分析利用平台。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印制、领用、开具等环节管理。强化发票日常核查。
10.加强税务稽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增强稽查精准性、震慑力。加强税警协作,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税收犯罪活动。
(四)完善社会监督,促进共管共治

11.推进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强协同监管并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12.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并加强监管、规范涉税服务活动。

13.引导公众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畅通公众投诉举报通道。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落实欠税公告,强化舆论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是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有效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税务总局的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和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对共性管理事项探索联合制定制度措施。
(三)明确工作职责

税务总局负责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指导意见,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措施;省税务局负责安排部署和组织推进,并结合实际细化管理措施,跟踪评估执行效果,完善制度办法,对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市县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反馈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相关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狠抓任务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中事后管理工作措施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综合运用督查督办、执法督察、绩效管理等方法,强化对事中事后管理工作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F.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工作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39]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G. 请教关于汽车检测站的行政审批具体流程

携带以下材料到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一)《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立备案申请书》(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1份)。

(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批准文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各1份);

(五)计量认证合格证(纸质版,提交复印件各1份);

(六)检测收费许可及收费项目、标准的批准文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各1份);

(七)场地及相关设施布局平面图,场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八)检测设备、仪器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九)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证明(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文本(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十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的事项(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原件、复印件各1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由设区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7)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行政审批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2、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5、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H. 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管理中有什么作用

1、确认有效性。
2、监督资格合理性。
3、确保市场准入后的公平、公正性。
4、规则的透明原则。

I. 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许可参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例:
营业执照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代表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国家只是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及特定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可以行使审批权。也就是什么事归什么地方管。具体审批参照的法规条文还是该行业特定的法律法规。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