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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14 11:05:36

❶ 未经审核备案的养殖用地怎样查处

问:近年来,在农村地区以发展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的案件时有发生。2010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范了设施农用地审核程序和办理要求,强调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未经审核备案,擅自占用耕地(非基本农田)搞养殖业的行为,能否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应当办理审核手续并取得县级政府的批复意见,凡未履行审核手续,没有取得县级政府的批复意见即进行建设的行为,若其中的附属建筑物破坏了耕作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若为了养殖需要取土后形成坑塘水面,破坏耕作层,应当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以破坏耕地行为进行查处。

❷ 一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内土地容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 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拓展资料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❸ 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土地部门审查备案吗

需要在农业局办理农业设施备案。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❹ 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需要怎样办手续

需要进行招拍挂手续进行变更。

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等,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拓展资料:

工业用地出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一)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土地的交付时间、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出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开工建设。受让人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项目开竣工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参考资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❺ 设施农用地备案是否需要环保局审批政策依据是什么

不用,但备案需要农开的批文,不然土地部门是不会备案的,现在需要好像14份材料

❻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经营者来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确源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用地建设方案,与团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用地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团场提出用地申请。
二、团场申报。团场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团场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师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团场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用地审查。师农业(林业、畜牧)局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国土资源局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出具审查意见。
四、用地审批。

❼ 申办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已经通过了,测绘图指出该地块是其他园地。那么还要去林业部门办林地审批备案吗

既然审批已经通过了呀,怎么可能说是其他的土地呢,那你可以去营业部去问一下嘛,需不需要审批备案,

我觉得是不需要的呀,因为已经批准过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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