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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执法项目

发布时间: 2020-12-14 10:35:08

Ⅰ 立法、司法、执法有什么区别

1、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和检察院,他们行使的是司法权;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司法与执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程序性要求、主动性四个方面。

2、主体方面:司法,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内容方面:司法,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纠纷;执法,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4、程序性要求: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执法,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主动性:司法丁被动性,“不告不理”;执法;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拓展资料: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2.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实行法官负责制。二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3.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Ⅱ 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有什么区别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存在着监督与互相支持工作的关系。
(2)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构成。至于公安局的性质比较特殊,当其在依据行政法律规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被认定为是行政机关,而当其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时,被认定为是司法机关。
(3)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而司法机关中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刑事侦查职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刑事侦查职权。
(4)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司法机关中法院和检察院则实行集体负责制。
(5)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Ⅲ 什么是司法行政执法

指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就是指司法局(厅)这个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要体现在管理公证、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

Ⅳ 法院司法警察属于行政执法类还是综合管理类

不是行政执法类也不是综合管理类,这个叫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 2007年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在实践中指的就是政法专项编制。 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统称为政法系统。这些系统使用的编制统称为政法专项编制。党委政法委使用的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

Ⅳ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对吗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种类包括: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3)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等。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滞纳金征收。

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具体表现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有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序的规定。

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比照列入。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权证等;

(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行政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企业、公司登记对企业、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能事故的认定便是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6)对能力的确认。如技术鉴定即是对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的确认。

8.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权”指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权限。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均有行政监督检查权。

9.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备案等)。中顾法律网

Ⅵ 司法局是司法机关吗司法局属于行政执法类吗

司法局不是司法机关,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执法权。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6)司法行政执法项目扩展阅读:

在我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网络-司法机关

Ⅶ 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共同点有哪些

1.两者在广义上都属于执法的范畴
2.两者都是一种行政行为
3.两者都是具有特定对象的行政行为
4.两者都是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两者都是可诉行政行为

Ⅷ 行政执法包含司法行政吗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版处罚法》第八条的规权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Ⅸ 论述法律程序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意义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动我国刑事法治改革与行政法治创新的重要方面。随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无疑是一个系统的治理工程。对此,本文从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针对目前困扰两者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两者相衔接的程序机制设计,试图探求切合现实需要的解决方案。
内容:
一、存在的问题
1. 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种规则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均属法规层级或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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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普适效力和约束力。而且,现行出台的文件原则性规定多,实务性规定少,不利于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
2. 当前实践难以突破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出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足。 在查处职务犯罪方面,除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外,检察机关缺乏了解和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手段,难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因发现难、立案难、侦查难,由此导致涉嫌犯罪人员逍遥法外。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几点建议
1. 完善立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司法化。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 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很大。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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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畅通信息交流机制
信息是建立沟通的媒介和“润滑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运转起来,必须畅通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有关行政犯罪案件方面的情况等,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3、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对于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倡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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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保全证据。
预期价值:
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后,使锡林浩特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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