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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类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4 05:04:19

1. 涉及船舶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有多少具体名称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在:(1)船舶的拟人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属于一种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但它却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拟人化处理,即赋予船舶以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如船舶如同自然人和法人一样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有国籍、有住所,船舶发生拆解、沉没、失踪或行踪不明时,与自然人、法人一样,样进行注销登记。 (2)船舶的不动产性。根据民法理论,船舶属于动产。因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损害其经济价值,这就决定了它属于动产的范围。但由于船舶价值很高,体积又大,移转较难,作为运输工具,很少用作交易的对象,船舶所有人的变更也并不频繁,所以各国都将其按不动产处理在。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的不动产处理主要表现在船舶登记制度和抵押权制度两个方面。 (3)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在国际法上,船舶被视为国家领土的延伸,是广义上的国家领土。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下,国际社会大多给予承认。特别是对于在海上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争议以及在船舶上发生的纠纷,大多由船旗国管辖,形成了以船旗国管辖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原则。 (4)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船体、设备和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船舶既然是合成物,在法律上就应作单一物来处理,合成物离开组成的各个物就失去其独立性,在法律上就不能单独存在。所以,我国《海商法》第3条第2款特别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 我国国内的海事法规体系主要有哪几方面

《海事法规体系》分为5个方面法规子系统: 1)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 2)船舶法规系统; 3)船员法规系统; 4)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系统; 5)海事综合法规系统。

3. 2015年最新航运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搜航网盘点上半年的航运政策:
1、《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交易服务能力、创新航运金融保险服务等主要任务。根据意见,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

2、《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上述通知,鼓励具有远洋和沿海经营资格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1500元/总吨的基准对报废更新的船舶给予补助。

6月23日,四部委再次发文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自2015年1月5日起实施。

4、废止62项行业标准

2015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废止《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等6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自2015年1月20日起废止。

5、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对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

6、《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发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其中提到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或促进内河船舶业技术水平提高和旧船淘汰。

7、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2月6日,财政部发文,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8、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5年3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取消和下放5项行政审批项目,3项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由前置改为后置审批。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与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并写明了相关标准达标时间节点。

10、《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

2015年4月22日,规划打造全国沿海邮轮港口体系,将重点发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烟台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厦门港、深圳港、广州港、三亚港为始发港。计划2030年前,将我国打造成为全球三大邮轮运输市场之一,邮轮旅客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

11、《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提出:开拓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端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及销售服务基地,提高船舶高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提升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等产品国际竞争力。

12、交通运输部部令2015年第5、6号

2015年5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其中《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13、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

2015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要求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应于6月30日前根据《通告》要求对公司征收海运附加费的情况完成自查,并将征收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进行备案。

1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

2015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外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运的审批下放到省

15、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

交通运输部2015年6月5日发布《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16、交通运输部部令2015年第7、8、9号

2015年6月23至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新规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4. 如何写国际海事法律法规发展年度报告

海事法律法规发展的年度报告,就是要写2007年度新颁布的海商法规。 2007年度,就我所知,没有版新的海商权法颁布。物权法是2007年度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之一,你可以写写物权法颁布后对海商法的影响。 网上有不少这方面的论文

5. 海事部门关于拆船企业有哪些法律规定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内税收问题的通知容》(财税字(1998)103号)的规定,现将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见附件)通知你们。有关具体事宜按财税字(1998)103号文的规定办理。
为更好地落实进口拆船用的废船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名单中的拆船企业,在1999年12月31日前没有开展拆(进口)废船业务,将取消2000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原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江阴拆船厂、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和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改名为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和安徽省物资集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公司。这四个更名企业,在更名前已签订进口废船合同尚未到货的,仍可享受1999年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6. 关于中国航运法规有哪些

海商法是基础,其他的有内河管理条例,内河运输法等

7. 交通部海事局出台的规定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以海事局名义发布的,属规范性文件;以交通部名义发布的,可为部门规章,也可为规范性文件,要看具体内容。

8. 论述2006年海事劳动公约关于海员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

咱也不扯犊子了,直接来点实在的。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海运业和海员的影响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毛建良
0 前言
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通过了一项旨在全面保障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综合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CONVENTION,2006)。公约对海员的工作条件、健康、安全、最低工作年龄、招聘录用、工作时间、船上居住条件等制定了国际统一标准,并规定:至少有30个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且其所属商船合计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3%以上,交存批
准文件之日起12个月后该公约将开始生效。
由于公约引入了“无差别”概念,主张不论是在悬挂公约批准国国旗,还是非公约批准国国旗船上工作的海员,均应一视同仁的对待,享受同等的权利。因此新公约对提高我国海员素质、改善我国海员培养及工作环境而言是个很好的机遇。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海员保护的具体做法与国际劳工公约的要求不相匹配,缺少专门针对海员劳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且基本上不存在对船上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正式机制。因此新公约的出台也将对我国如何顺应航运业的发展,完善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和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全方位推动我国海员走向国际市场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本文将从该公约一些实质性变更条款着手分析公约对我国海运业和海员的影响及我国如何为批准和履行该公约做好准备。
1 公约对促进海运业发展和海员权益维护的影响
1.1 规范了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1)实施更加严格的经营审核权。根据公约标准A1.4一招募和安置2、6条款,要求成员国主管当局对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进行严格监管,规定这些机构必须获得主管当局批准的经营许可
或证书或类似授权,并接受定期审核,只有在明确符合了国家法律和条例的有关要求后,主管当局才能为其核发或换新该经营许可或证书或类似授权。同时,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公约要求成员国主管当局对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过度扩散不应持鼓励态度。
(2)对乱收费的制止和控制。为保障海员正当权益,公约标准A1.4一招募和安置5条款、导则B1.4一招募和安置2(d)(f)规定,禁止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利用各种方式来阻扰海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并规定海员招募或安置机构在为海员提供就业时不能把相关费用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海员
(3)要求健全海员信息库。公约要求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编制一份完整的所有海员的信息登记册,并确保及时更新,以备主管当局检查。
(4)要求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公约规定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海员在受聘前或受聘过程中了解其在就业协议上的权利和职责,并有权在签字前后对就业协议条款进行核阅。
(5)完善海员投诉事件的处理机制和补偿机制。公约规定主管当局应确保建立适当的机制和程序,在必要时对有关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投诉开展调查,并视情况邀请船东和海员代表共同参与调查。同时还应建立一个保护和补偿机制,通过保险或其他等效措施,在海员因招募和安置机构或船东未按就业协议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时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1.2 进一步完善了海员的就业条件
公约标准A2.1一海员就业协议4条款对海员就业协议所包含的细节内容,如海员休假、遣返、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及就业机会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海员的体面就业条件提供了保障。
1.3 进一步保障了海员的工资收入和社会福利待遇
(1)对海员最低工资的规定。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在不损害自由集体谈判原则的前提下,与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后,建立确定海员最低工资的程序并结合海员生活费用和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性,公约要求应将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纳入此类程序的制定和运作过程中。
(2)对海员社会福利待遇的规定。公约对海员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尤其是社会保障等方面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各成员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海员的人身、医疗及养老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障。
1.4 进一步完善了海员的申诉机制
公约标准A5.1.5一船上投诉程序规定海员可通过船上规定程序对违反本公约要求(包括违反海员权利)的事项提出投诉,并在船长认为必要时,向适当的外部当局进行投诉。海员申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理性解决船公司和海员之间出现的劳务纠纷。
2 我国在维护海员权益的措施和机制方面的差距
2.1 外派海员劳务合作存在多头管理与职能交叉
按照公约要求,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是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而在我国.交通部海事局、商务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间存在对外派海员劳务管理上的职能交叉,使我国的“主管当局”—— 交通部海事局,很难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公约要求形成有效的劳工监察机制,或对涉及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过多干涉或提出相应要求。
2.2 缺乏针对国际海员劳务输出的完整法规
由于目前国内缺乏海员劳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约束和监管海员劳务输出机构,保障外派海员正当权益时.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就会面临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实施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尴尬局面。
2.3 外派海员就业条件未能获得最低保障
公约规定: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应核实海员所被安置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船东与海员代表组织所签订的适用集体谈判协议,并作为一项政策,只向那些为海员提供的就业条款和条件符合适用的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船东提供海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海员工会尚未与其它国际性海员工会组织签订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尤其是ITF标准协议,这使得我国海员在输送到外国船队时不能享受到公约要求的最低收人权益保障.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外派海员租金水平在国际
海员劳务市场上的整体提高。
2.4 未能对海员劳务外派经营权进行有效监管
. 我国外派海员劳务市场缺失政府调控功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未能对劳务公司经营权实行有效的监管、审核和复核.造成目前很多既无自有船舶又无自有海员的劳务代理机构通过“挂靠”方式成为某些有资质公司的下级代理,违规使用经营权,使外派海员劳务市场处于无序、不公平竞争状态。同时,一些外国船东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船舶管理公司,也在变相地从事直接招募和雇佣中国海员工作,扰乱了我国外派海员劳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2.5 海员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充分的保障
公约对海员的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目前国内海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仅参照了陆上用工模式设立了相应的保险,未能结合其流动性强、离岸时间较长等特点制订合理的规费标准。同时.由于存在不同形式的劳务公司,海员的规费也存在缴纳、部分缴纳、完全不缴纳等多种情况,不仅给海员今后的医疗、养老问题带来隐患.同时也会造成不同劳务公司经营成本的巨大差距,促使劳务市场的不公平乃至低价竞争。
3 为维护海员根本权益,有关方面需大力提供支持
3.1 对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议
·应把发展海员国际劳务输出作为国家和地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来考虑,尽快推动海员劳动立法,加快在海员劳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
·应加大对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即海员劳务外派公司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外派海员经营权的审查和年审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对存在恶性竞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劳务公司和境外船公司
在国内设立的分公司应予以严厉打击。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联合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加快制订有利于海员规费缴纳的标准体系,加大对用人单位缴纳海员规费的审查力度。
·应联合行业组织、工会组织建立标准化的雇佣合同.对海员的雇佣合同期、社会保障、最低薪酬等提出强制性、指导性的标准和意见,切实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并逐步达到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要求。
· 应建立外派海员派出前的适应性强制培训制度。这种培训不仅要通过立法形式成为强制要求,而且要成为航运公司、海员管理公司的自觉行为,以加强外派海员的技能培训和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敬业精神、职业道德、英语能力、国际惯例、外国风俗、合同内容、权利义务等,使外派海员树立起受雇于人、服从船东管理的意识,以提高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适应国际海员市场的需要。
3.2 对劳务外派企业的建议
海员劳务外派公司应严格自律,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根据海员劳务输出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对船东提供的在船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严格监督,保障海员获得良好的就业条件。
3.3 对工会组织的建议
·尽快纳人ITF标准框架协议,以打消欧洲航运大国雇佣我国海员的顾虑。在沿海发达地区先进行试点.由现行的地方海员工会组织或航运公司的海员工会先行加人ITF.并成为ITF在我国的地方分支机构,
代理ITF的一些业务.作为其他海员工会和个人处理与船东关系的代言者。时机成熟时,承认ITF组织,我国海员工会和海员个人全面加人ITF,最终实现以ITF成员身份与各国的船东合作,进行海员劳务输出。
·积极参与海员劳务外派公司的海员输出谈判工作,或作为直接的谈判者与船东进行交涉和谈判,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海员的利益,保障海员的收人和福利待遇。
3.4 对行业组织的建议
· 加大我国海员对外宣传力度,使境外船东对我国海员产生信任感,进而扩大我国海员在世界上的影响.促进我国的海员劳务输出。
·建立、完善标准雇佣合同,制订并定期调整符合海员生活费用和需求的海员最低工资收人标准。·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借鉴菲律宾POEA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控、监督和保障机制。
作者: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毛建良,硕士,高级经济师
(2oo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海运业和海员的影响——毛建良

9. 海运的国际法规

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IMDG CODE)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旨在保护船员和通过保证危险品海运船舶运输的安全来减少海洋污染。各个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的相关法规时,也可以借鉴IMDG的相关章节,并可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法规要求所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IMDG法规。该法规不仅仅局限于水手使用,所有与航运有关的工业和航运服务业人员都可能使用法规的部分条例。法规由:专业术语,包装,标签,揭示牌,标记,积载,隔离,处理和应急反应组成。国际海事组织每两年对IMDG CODE做一次修订。
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水平及科学技术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量有了显著增加同时也直接带动了危险品企业必须开发出更多种类的危险品来满足这些需求。正基于此,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中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危险品岸上操作的人员必须根据法规的相关要求参加培训,比如:危险品生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货运代理人、承运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包装制造及检验单位、危险品地面操作人员及港口操作和管理人员等。法规主要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危险品的正确分类、危险品一览表的使用、包装规定、包装性能测试、物质鉴定、标识和贴签、张贴危险告示、编制单证、装载和隔离等方面的标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法规的更新间隔接受复训。
最新版IMDG CODE(34-08),已于2010年1月开始强制执行,法规要求所有与危险品有关的岸上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才可上岗。

10. IMO 及其他各大海事组织2008年发布的新法律法规及规范

2008年生效的公约有抄:
1月1日《袭国际控制船舶有还防污底系统公约》
现有船舶已经涂有含有TBT漆的,或者要将有还防污漆一次清除,或者在原含有TBT的防污漆上涂封闭漆形成封闭层,然后再涂无TBT的防污漆。

9月27日《MARPOL 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以及400总吨以下但核定载客超过15人的现有船,须在公约附则生效之日5年,及2008年9月27日之前符合该附则要求。

http://www.ccs.org.cn/gb/InformationService/InformationService6_4.htm

你可以在这里找找看,有没有你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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