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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14 04:59:26

⑴ 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音很大

就算报审了,施工时间段我想也该有限制的,并且施工分贝也应该在特定时专间段有特定限制规定。属
总不能说,你一个工程报审了,受到法律保护,然后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胡乱吵闹、放鞭炮炸弹等等,这些都是说不通的。
现在的投诉单位也都是不大负责,12369不行,就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
可以找当地城管部门、建设局、或者110寻求帮助。
除非他们之间有猫腻,不然都会处理的。

我个人也是搞建筑工程的,我们每一个工程都是为了更好地建设这个家园,在建设当中就应该为整个区域着想。

⑵ 请问,在正常情况下,夜间施工审批需在施工前几天办理

一般要求提前二周去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一周也行。也有急事急办的。

⑶ 夜间施工许可证应该由环保局审批还是由施工场地附近的居委会审批

环保局真不知道,夜间施工给百姓带来的苦!只知道发证!发证有什么用?专证是如何发的,大家属都知道!应该将发证的权利下放给受害的百姓!由百姓作主,该不该发证!如果确实需要夜间施工,则必须由施工方与周围百姓商量!(业主、居委会协商!)

⑷ 环保局审批工地通宵施工可以不经过住户的同意吗

这个是不可能的
环保局不会审批通宵施工的项目
因为在某工地做环境影专响评价时 在报告书中已经严属明提出尽量不在夜间施工
所以如果在夜间施工 附近农民进行投诉的时候 你们当立刻停止 多次违规而不整改的 有可能取消你们的施工资格
扰民是个大问题 相关职能部门很重视!

⑸ 夜间工地施工扰民打什么电话投诉

可以打以下电话投诉:

1、12369环保热线

110报警服务台以维护治安与服务群众并重为宗旨,除负责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还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

(5)夜间施工的审批扩展阅读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⑹ 夜间施工许可证应到哪个部门去办理

这个一般是地方性法规或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才有的东西,很难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一、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一)申请

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二、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现在不少的企业会选择在晚上进行施工,主要是因为晚上施工的话周围的人群会比较的少一点,但是如果夜间进行施工的话难免会打扰到周围人的休息,所以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才行,而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还需要按照一定的办理程序去办理。

拓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殊活动,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以及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001年7月原修改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²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⑺ 向建筑工地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这个一般是地方性法规或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才有的东西,很难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二、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审批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部分地方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批。
四、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抢修、抢险除外),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五、审批权限及原则
一般都是各县(市、区)住建局审批,部分是环保部门,还有一些城市是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廉(公)租房等市级重点工程和特殊区域根据其工程、工艺需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同一开发项目的不同施工企业应由项目业主协调统一进行连续施工作业。
对同一区县组团式开发项目或邻近的几个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一审批。
对涉及多个区县的同一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分别到所涉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此类夜间施工手续时,应当统一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对属地性质不明或所涉区县施工体量较小的,涉及区县可自行协商确定管辖权。商议未果的,由市环保局指定施工体量较大的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被指定管辖的区县环保部门除履行夜间施工审批职责外,还应履行日常监察、信访投诉处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管职责。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⑻ 有夜间施工的桥梁是不是全部套构造物Ⅱ

这个一般是地方性法规或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才有的东西,很难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二、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审批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部分地方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批。

四、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抢修、抢险除外),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五、审批权限及原则

一般都是各县(市、区)住建局审批,部分是环保部门,还有一些城市是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廉(公)租房等市级重点工程和特殊区域根据其工程、工艺需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同一开发项目的不同施工企业应由项目业主协调统一进行连续施工作业。

对同一区县组团式开发项目或邻近的几个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一审批。

对涉及多个区县的同一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分别到所涉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此类夜间施工手续时,应当统一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对属地性质不明或所涉区县施工体量较小的,涉及区县可自行协商确定管辖权。商议未果的,由市环保局指定施工体量较大的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被指定管辖的区县环保部门除履行夜间施工审批职责外,还应履行日常监察、信访投诉处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管职责。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⑼ 修房子夜间施工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夜间施工许可证确实是建委审批的。有了这个开发商就可以施工。

不要管建委回怎么审批的了,总答之现在事已至此,只能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音扰民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噪声受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扰民费如何发放应由双方协议。施工过程中工地建筑方因分工而更换施工单位,居民有权向新的施工单位索取扰民费。

这是北京的标准,我知道的最高补偿额有到100元/月的。重庆市尚未查到。总之业主们可以合起来一起与开发商协商,虽然钱不多,但是总比没有还受气要强吧。如果开发商拒不支付扰民费,可以找城管、建委投诉的。

还是那句话,这些机关单位的办公程序咱们是阻扰不了也改变不了的,就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自己多弄点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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