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违法
⑴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降低了企业的环境犯罪入罪门槛,请问这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除了罚款、停业等行政、民事手段,对环境违法可以有更加严厉的措施;而有些以前可以蒙混过关的行为现在可能就要被定罪量刑。
严厉将不仅体现在环境入罪门槛的降低。杨朝飞表示,司法解释在第八条中明确提出多罪以重处罚。“对环境污染犯罪来说,此前最高量刑就是7 年。现在一些如故意倾倒危废、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源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就可以不局限于环境污染犯罪去量刑定罪,还可以按照社会治安条例甚至刑法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7 年将可能不再是量刑上限。
据他介绍,对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进行双罚是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趋势。2009 年我国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不仅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等也要处年收入50%以下的罚款。
这是实行双罚制的一次重要突破,而此次司法解释,将这一规定拓展至污染犯罪的新领域。不仅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定罪,而且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这就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对企业单位和企业有关责任人提出了新的双罚制。
首钢能源环保事业部部长姜林曾长期负责企业的环保工作,也对行业弊病了解颇深。“对不少企业来说,环保就是个说起来重视、做起来忽视的事情。因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不外就是罚点款;出了事也就是处理个别责任人,赔点钱。但现在开始,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企业和负责人要为自己的环境行为承担责任。”
“从无关痛痒到入罪判刑,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环境污染违法风险加大,违法成本增加,将严重打击不法企业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迫使其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而调整行为预期,减少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对司法解释寄予厚望。
常年关注企业环境行为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提醒企业要有充分的认识。“ 以前可能只要罚款了事的行为,现在就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漏洞。企业对于环境责任的认识参差不齐,多数企业还未将环保作为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负责人也不够重视,相关管理机制不健全,甚至有些企业在环保方面宁可交罚款,也不愿意认真解决问题。
⑵ 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专目的属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⑶ 环保局对违法企业有什么权力
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包括罚款、责令关停等,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3)企业环境违法扩展阅读:
环保部门的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⑷ 私营公司环保违法了追究哪些人责任
企业违反了环保法,应该追究法人,董事长总经理这些人的职责。
⑸ 该企业有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需要提醒的是,该企业配套了相应的环境设施且达标排放的情节并不影响该企业违反上述条款的认定。
⑹ 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企业有哪几类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第8号令)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⑺ 企业过往环保违法追究吗
理论抄上,肯定应该追袭究。
按照咱们的执法理论,只要是违法行为,肯定要追究的。
但事实上,
只要不要说持续存续的违法行为,实际是求证非常困难,多数也就不再追究了。
但是,
如果是持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追责环节,肯定还是会考虑违法单位的这一“应予加重”情节的。
⑻ 企业同时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能否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看你想罚他多少钱了。如果情况严重的,要罚的多罚的重的,那就分别立案分别处罚,当然在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也是可以的。
⑼ 多少家环境违法问题企业被查处
12月29日,陕西省环保厅举办通报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执法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我省12月份巡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1038起,占检查企业总数的43.3%。
其中,建筑施工等扬尘问题228起;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223起;汽车修理及加油站整治问题124起;餐饮油烟环境污染问题75起;煤炭及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问题67起;违反“禁土令”问题65起;秸秆焚烧环境违法问题40起;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问题33起;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问题7起;其他环境违法问题114起。
“在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异常严峻的情况下,仍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存在违反“禁土令”、燃煤锅炉拆改不到位、“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不彻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及时、错峰生产未落实等问题。”孟卫萍说,环境问题整改进度缓慢,截至12月24日,环境违法问题整改仅完成463起(含未到期)。此外,铜川声威建材水泥厂拒不执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规定,以种种借口违规进行生产。
对于发现的问题,省巡查办将建立环境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督促各市(区)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逐个销号。对污染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要约谈当地区县政府,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地区展开专项督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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