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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违规出借

发布时间: 2020-12-13 05:58:43

㈠ 社区书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行为分别做出了规定。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处于直接故意。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反财经管理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上多是故意的。

本案中,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挪用公款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本案中,该单位出借公款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并非个人决定,因此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形,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对该单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财政部曾明确规定“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职工借支。”该单位的领导明知此项财经制度,仍违反规定,向职工出借公款,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符合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出借给职工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认定其行为性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还应该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是否构成单位违纪,同时应及时追回出借的公款。

㈡ 如何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清理

让他出具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借资质的可没在公司里上社保!上社保证明的才能来拿活儿

扶贫办将财政资金出借给个人企业违反什么规定

财政资金借给企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企业将此资金用于公共设施领域是属于合法的。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⒈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⒉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⒊企业收到的大部分财政资金如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㈣ 出借建筑资质违反什么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兴化违规出借扩展阅读:

案例:湖北宏天建筑违法出借资质转包工程被处罚款35万元

2014年10月,湖北省安监局公开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南漳县“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案行政处罚信息,该公司被处罚款35万元。

2013年11月20日18时20分许,襄阳市南漳县金南漳国际大酒店新都汇酒店及附属商业用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实际承载力无法达到施工总荷载的要求。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襄阳市南漳县“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案中,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工程,施工管理混乱;

实际上未安排已任命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在该工程中从事施工管理,而是安排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非公司人员衡光辉为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行为,因而导致该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该公司对襄阳市南漳“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负有责任。

湖北省安监局依法给予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㈤ 社区书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挪用公款罪。如果涉嫌非法占有的话,可能转化为贪污罪

㈥ 请帮忙解释一下 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 以及具体是何种情况。多谢!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大概意思应该是:工程建设中,根据招标工程专建设的规模等情况属,招标书中将会要求投标单位的资质是甲级等级别,但是有些投标单位自身没有达到甲级,他将会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但这个借用不是联合投标,违规出借就是将自己的资质非法的借出。

㈦ 违规出借本单位资质如何处理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版情节轻权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对顶风违规,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严格追究纪律责任,严肃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同时,对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㈧ 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给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反了哪条法规

除非依法而行,否则违反的是: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版办法》
请看:中央级事权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于"出借资金给......"通常是借入单位急需的,出借单位只能赚到利息,而"利息收入"很少编在"事业发展需要"的规定里,只能报批,核准了才不违法。

㈨ 纪律处分条例中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纪律处分是什么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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