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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 2020-12-11 22:28:07

① 常见招标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常见情形:
1、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招投标专,直接与施工单位签属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的;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
4、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② 投标人违法的情况有哪些

投标人违法的情况有哪些?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认定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其投标应予否决。

虚假投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有哪些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2.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好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4.虚假投标
(1)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招投标中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会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平等性,要坚决抵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④ 邀请招标中有哪些违规行为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4)投标违规行为扩展阅读: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⑤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有哪些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版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权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2.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好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4.虚假投标
(1)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招投标中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会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平等性,要坚决抵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⑥ 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⑤“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均为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⑦ 邀请招标中有哪些违规行为

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防范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 体制创新。如何才能对来自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招标人实施有效的监管呢?以往的监管模式都是由各自行业的招标办来实施监督,这样就形成了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现象,怎么会监督到位呢?比如:交通部门有交通工程招标办,水利部门有水利工程招标办,各个系统的评标用的也是本系统的评委。所以这种分散管理的模式弊端渐现,有必要进行体制的创新,推行集中监管模式,建立起地区性的统一监管部门,制订一套适合各行业的监管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招标人的有效监管。 建立健全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达到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目前,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规范分散在各个招标法规的一些条目之中,有必要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使得对招标人的监督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是电子化投标。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进行制作,比如电子标书中的施工组织方案采用同样的字体和文字排版格式,商务标采用相应的造价软件生成统一的数据库文件,这样做的好处是评委在评标时无法获知电子投标文件为何单位的。 最后是电子化评标。通过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全部导入该系统,由评委上机操作,对投标人价格的评审等复杂性的计算由电脑来完成,一是大大缩短了评标的时间,减少了评委的工作量,二是评审变得更加的客观,比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调整了不可竞争费用,在电脑屏幕上就会以红字显示,谁想说情包庇都无济于事。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投标人代表参与开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让群众来评判某项招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群众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做到了客观与公正,还可以监督现场招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这样做实际上也是招标监管机构自我加压的一种好的做法。有了群众参与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监管机构要十分重视标后的质疑与投诉处理,通过对投诉的处理,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形成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三方相互制约机制。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在确定中标单位方面都有一定的权力,放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引起腐败。 先谈谈招标人的权力。《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定标决策权,明文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可见招标人既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不授权,招标人自己直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一些招标人认为:我是招标人,合适哪个就选哪个中标,实际上这是不对的,七部委 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扩大招标人的定标权,想让哪家中标就选哪家中标,那招标还有什么意义,那就真成了“虚假招标”了。 再谈谈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受招标人的委托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不是没有约束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既然是招标人组建的,就要对招标人负责,通过评审,推荐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随意确定中标候选人。 最后谈谈招标办的权力。其实招标办的权力主要是行政监督权,只要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合法合规,都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来进行的,就无可厚非,招标办就无权横加干涉,影响评标结果。但是,如果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有失公允,那招标办就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改正或依法重新招标。 由上可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在确定中标人方面有着不同的权力和作用,三方面要相互制约,才能保证最后结果的公正,也才能有效遏制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招标人违规行为的防范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有赖于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更有赖于招标人法规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⑧ 哪些行为算招标人违规行为

  • 规避招标

    《招来标投标法》第四源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实际操作中,想规避招标的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想方设法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空子,采取各种手段,使项目达不到强制招标的规模要求,从而实现直接发包的目的。

  • 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 违规自行招标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由熟悉招标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胜任。

  • 排斥、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合同签订不规范

⑨ 常见招标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常见情形: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的;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
4、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有哪些 ?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2.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好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投标中投标人违法行为4.虚假投标
(1)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招投标中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会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平等性,要坚决抵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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