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让土地
⑴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都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对此行为定性应注意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注意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时是否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另一方面应该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分别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至于对转让的手段并非只有擅自转让或骗取转让的手段,还有诸如不作为、隐瞒、纵容等手段。对于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涉及到非法转让与倒卖两者的区分。非法转让土地指的是没有具备该土地使用权,而采取非法手段,卖掉土地使用权非法牟利
⑵ 非法转让土地对买方如何处罚
非法转让土地对买方的处罚只需退回所占用的土地即可,否则会以非法占有土地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违法转让土地扩展阅读
案例:一村小组非法转让土地被罚五万,组长获刑半年!
在王某担任金溪县某村小组组长期间,周某等人先后找到王某提出要以转让、出租等名义购买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建房。
经王某同意,并由其负责召集村小组村民开会讨论通过后,该村小组在未经依法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米某、周某、吴某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与叶某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与黄某、周某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与王某签订《山地转让协议》,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共计27.26亩进行了非法转让,期限均为70年,村小组收取了上述购买土地使用权人员的相关费用,共计76.77万元。
村小组将收到的土地转让款用于了建设村活动中心、水泥路。周某、揭某、周某、王某等人在与村小组签订好协议之后,陆续在各自转让协议范围的土地上建设了二层至三层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金溪县某村小组及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27.26亩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非法获利76.77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⑶ 土地违法用地超过多少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批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二、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三、违法转让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第八十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破坏农用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3)违法转让土地扩展阅读: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⑷ 土地违法转让不予登记
【问题】
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市政府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土地价款,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甲公司颁发了该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交付甲公司使用。2007年6月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就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给甲公司支付了土地价款,甲乙公司持甲公司用地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甲公司受让土地后未开发便转让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转让为由,对乙公司提出的登记申请,决定不予登记。
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是否正确。
【分析】
该案涉及违法转让土地的界定和土地登记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在土地登记中设定了不予登记的条件。4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由此可见,土地登记申请人必须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甲公司的土地虽然属于依法取得,但在土地的转让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第十九条也明确了土地转让的含义,对土地转让限制了条件。55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为甲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违背了国家规定,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土地价款,这种行为构成了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对甲公司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尚未处理。根据4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登记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公司提出的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土地供应的主要渠道,目前个别企业不顾自身的能力盲目竞标或为了炒买炒卖地皮恶意竞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对这种行为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对于甲公司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55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笔者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该土地转让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基于甲公司这种无视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闲置土地,由此带来土地交易市场的混乱、国有资产的流失、土地浪费的问题,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⑸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形式有哪几种
非法转让土地抄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买卖土地。
(2)以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为名非法转让土地。
(3)以物换地。
(4)以联营、合建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5)以入股的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6)以买卖房屋、商品房、写字楼为名买卖土地。
(7)以赠与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8)非法出租土地或出租房屋为名非法出租土地。
(9)非法抵押土地。
⑹ 农民私下买卖土地是否违法
1、国家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转让或者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流转的形式之一,但要依法转让。农村土地私下转让,签订的买卖协议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2、买房(承包方)买来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修路)承担的违法情节重。
3、土地流转后,是否回收具体还需依据法院的判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违法转让土地扩展阅读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人的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⑺ 如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如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二是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都为法律所禁止。
三是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
(2)行政处分。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最新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上述相同)。
综上,发现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发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公安机关报警。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是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李增亮律师希望你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如有其他问题请直接联系李增亮律师。祝好!
⑻ 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未经批准转让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答。
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不符合《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九条划定的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一定的投资开发程度等前提,违法转让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违法转让农夫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主要长短因破产,吞并的原因转让农夫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转让土地。